簡介
中國公務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進行管理,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進行錄用,並建立相應的升降機制和退出機制。公務員分為領導職務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包括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和國務院增設的其他類別)。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由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10月23日批准、國務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同時廢止。等級
行政級別
中國內地的公職人員不分“政務官”(官)與“事務官”(吏),但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根據《公務員法》第十六條) 國家級正職 、國家級副職 、省部級正職 、省部級副職 、廳局級正職 、廳局級副職 、縣處級正職 、縣處級副職 、鄉科級正職 、鄉科級副職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根據《公務員法》第十七條) 巡視員 、副巡視員 、調研員 、副調研員 、主任科員 、副主任科員 、科員 、辦事員 、職位和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所謂“幹部”的行政級別有比較嚴格的劃分,級別一般直接影響待遇,包括工資、分配住房、差旅標準、退休安排等等諸方面。而且原來的行政級別劃分並不限於政府職能部門,其他所有國有企業機構和部門都有同樣的級別劃分,包括軍警、國有公司、學校、醫院等各行各業,均參照政府部門行政級別。近年來中國政府推行改革,逐漸在非政府部門取消此類行政級別。
行政級別原則上與黨內職務無關,但是地方官員同時任上一級黨委常委的,級別按上一級算,屬於幹部高配。
根據國家公務員局2008年12月8日頒布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初任職務及級別如下: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22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24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25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26級;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27級。
等級 | 領導職務級別 | 代表職務 | 對應軍隊級別 | 領導職務工資 (人民幣元/月) | 非領導職務工資 (同左)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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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家級正職 | 國務院總理 | 中央軍委主席 | 4000 | ||
2-4 | 國家級副職 | 國務院副總理 國務委員 | 中央軍委副主席 中央軍委委員 | 3200 | ||
4-8 | 省部級正職 | 省、直轄市、自治區正職 國務院部委部長或主任 | 大軍區 軍兵種正職 | 2510 | ||
6-10 | 省部級副職 | 省、直轄市、自治區副職 國務院部委副職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局長 中國駐美、俄、英、法、德、日、朝大使 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 | 正軍級 | 1900 | 副部級以上官員由中共中央組織部管理;省會城市一般為副省級城市,下屬幹部級別高於地級市一級 | |
8-13 | 廳局級正職 | 領導職務:國務院部委各司正職 省市自治區廳、局正職 地級市正職 中國駐其他國家特命全權大使 非領導職務:巡視員 | 正師級 | 1410 | 1290 | 正廳級或以上為高級幹部 |
10-15 | 廳局級副職 | 領導職務: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 省市自治區廳、局副職 地級市副職 非領導職務:副巡視員 | 副師級 | 1080 | 990 | |
12-18 | 縣處級正職 | 領導職務:國務院部委各司下屬處正職 省市自治區廳局下屬處正職 地級市局、區、縣正職 非領導職務:調研員 | 正團級 | 830 | 760 | |
14-20 | 縣處級副職 | 領導職務:國務院部委各司下屬處副職 省市自治區廳局下屬處副職 地級市局、區、縣副職 非領導職務:副調研員 | 副團級 | 640 | 590 | |
16-22 | 鄉科級正職 | 領導職務:鄉長 地級市局下屬處處長 縣級市下屬局局長 非領導職務:主任科員 | 正營級 | 510 | 480 | |
17-24 | 鄉科級副職 | 領導職務:副鄉長 地級市局下屬處副處長 縣級市下屬局副局長 非領導職務:副主任科員 | 副營級 | 430 | 410 | |
18-26 | 科員級 | 科員 | 連級 | 380 | ||
19-27 | 辦事員級 | 辦事員 | 排級 | 3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