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視員

巡視員

巡視員是國家公務員的一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巡視員屬於非領導職務,有巡視員、副巡視員之分。巡視員和副巡視員只在地、廳、司、局級以上國家行政機關設定,巡視員資格的取得應任副廳級職務4年以上,副巡視員則應任正處級職務4年以上。此外,副省級城市可以設定巡視員、副巡視員,任職條件同上。副省級市的巡視員為副廳級,副巡視員為副局正處級。其主要權利是監督巡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情況,並向主管部門匯報並作出相應處理。

級別

巡視員巡視員

概括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15級,按國務院總理為1級算,巡視員屬4至6級,助理調研員屬7至10級,有副廳級巡視員、正廳級巡視員、副市級巡視員、市級巡視員等級別之分。巡視員是正廳級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助理巡視員是副廳級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在中央、省級國家行政機關設定。省級國家行政機關需設定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務的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定公務員職務序列。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定。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定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定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第十九條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定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十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職責

主要權利是監督巡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情況,並向主管部門匯報並作出相應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級別
領導職務 ▪國家級正職 ▪國家級副職 ▪省部級正職 ▪省部級副職 ▪廳局級正職 ▪廳局級副職
▪縣處級正職 ▪縣處級副職 ▪鄉科級正職 ▪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 ▪巡視員 ▪副巡視員 ▪調研員 ▪副調研員 ▪主任科員 ▪副主任科員
▪科員 ▪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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