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徵求意見。此次公務員法修訂草案調整完善了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級分為一級巡視員到二級科員12個職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務分為國家級正職到鄉科級副職10級領導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級別分為一級到二十七級27個級別 。

簡要介紹

此次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三章章名“職務與級別”修改為“職務、 職級與級別”,把現行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定調整為“領導職務”、“ 職級”,規定了設定原則,明確了領導職務、職級層次的劃分。

第十八條明確,公務員職級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為四等十二級: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

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正式公布,在《公務員法》第三章第十九條,對公務員職級進行了明確 。

相關法規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第三章 職務、職級與級別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定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第十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定。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九條 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定。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定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係,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等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定與其領導職務、職級相對應的銜級 。

根據《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 》(2019年3月印發)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對應的級別是:

(一)一級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調研員: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二級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五)三級調研員:十九級至十三級;

(六)四級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七)一級主任科員: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八)二級主任科員: 二十二級至十六級;(原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 二十二級。)

(九)三級主任科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十)四級主任科員: 二十四級至十八級;(原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定為副主任科員 二十四級)。

(十一) 一級科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原大專畢業定為 科員 二十六級,本科畢業定為 科員 二十五級)。

(十二)二級科員: 二十七級至十九級。(原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 二十七級)。

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最低職級是:

(一)廳局級正職:一級巡視員;

(二)廳局級副職:二級巡視員;

(三)縣處級正職:二級調研員;

(四)縣處級副職:四級調研員;

(五)鄉科級正職:二級主任科員;

(六)鄉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

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晉升一級巡視員,應當任廳局級副職或者二級巡視員4年以上;

(二)晉升二級巡視員,應當任一級調研員4年以上;

(三)晉升一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正職或者二級調研員3年以上;

(四)晉升二級調研員,應當任三級調研員2年以上;

(五)晉升三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或者四級調研員2年以上;

(六)晉升四級調研員,應當任一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七)晉升一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正職或者二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八)晉升二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三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九)晉升三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副職或者四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十)晉升四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一級科員2年以上;

(十一)晉升一級科員,應當任二級科員2年以上。

根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中組發[2008]20號)

第四條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 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 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 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 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 二十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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