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根據國務院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定方案,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定22個。國家局是由其主管部委管理的、負責國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不是主管部委的內設司局,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過部長(主任)或部長(主任)召開會議的形式,對國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項實施管理,並由主管部委部長(主任)對國務院負責
機構名錄
國家信訪局 (由國務院辦公廳管理)局長:王學軍 (2004年2月任)
國家糧食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局長:聶振邦
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張國寶(2008年3月兼任 )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陳求發(2008年3月兼任 )
國家菸草專賣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局長:姜成康
國家外國專家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局長:季允石
國家公務員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尹蔚民(2008年3月兼任 )
國家海洋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局長:孫志輝 (2005年11月任)
國家測繪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局長:徐德明(2008年10月任)
中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李家祥(2008年3月兼任 )
國家郵政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局長:馬軍勝(2006年12月任 )
國家文物局 (由文化部管理)局長:單霽翔 (2002年8月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衛生部管理):邵明立(2005年6月任命 )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衛生部管理)局長:王國強(2007年任 )
國家外匯管理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局長:易綱(2009年7月任 )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局長:趙鐵錘(2005年2月任)
* 國家保密局局長:夏 勇(2005年6月任)
* 國家密碼管理局局長:張彥珍
* 國家航天局局長:孫來燕
* 國家原子能機構主任:陳求發(兼)
*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主任:趙沁平
* 國家核安全局局長:李乾傑(2007年1月任 )
* 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國家局設定通知
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定的通知
國發〔2008〕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定方案,現將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定通知如下:
國家信訪局,由國務院辦公廳管理。
國家糧食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
國家菸草專賣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
國家外國專家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
國家公務員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
國家海洋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
國家測繪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國家郵政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國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衛生部管理。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衛生部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國務院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國家局與部委關係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部委管理的 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係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辦發〔1993〕39號 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
《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定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26號),已原則明確了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以下簡稱“國家局”)與主管國家局的部委(以下簡稱“主管部委”)的關係。為便於開展工作,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係的若干具體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國家局是由其主管部委管理的、負責國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不是主管部委的內設司局,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過部長(主任)或部長(主任)召開會議的形式,對國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項實施管理,並由主管部委部長(主任)對國務院負責。
二、除緊急情況外,國家局原則上不直接向國務院報文請示工作,但可以提供信息,反映情況。國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請示國務院的事項,應經主管部委審批同意後,由主管部委向國務院報文。國家局遇有緊急情況,需直接向國務院報文請示時,應同時抄報主管部委。
三、根據工作需要,國家局可以代擬其業務範圍內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在報經主管部委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委報國務院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審議該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時,由主管部委部長、主任或國家局局長作說明)
四、國家局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許可權內擬訂部門規章、指示、命令,經主管部委審議通過後,由主管部委或國家局發布。
五、在日常業務工作方面,國家局可以單獨向下或向有關部門行文,也可與有關部門聯合行文。國務院下發的有關檔案、電報,仍發給國家局。國務院召開的有關會議可以通知國家局參加。
六、國家局正、副局長的任免,按照有關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辦理。國家局內設司的司長職務任免,由主管部委審批;副司長職務的任免,由國家局審批,報主管部委備案;其他人事工作由國家局管理。
七、國家局的外事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外事管理的規定辦理。國家局原有的外事經費渠道和外事審批權不變,除重大外事活動需經主管部委批准外,國家局可直接開展對外合作交流。
國家局正職人員出訪,由主管部委報國務院審批;副職人員出訪,經書面徵得外交部同意後,由主管部委審批。
八、國家局原有的計畫、財政渠道原則上不變,國家局機關的行政經費以及與此相關的車輛、物資供應渠道,納入主管部委統一管理,不再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單列戶頭,具體管理辦法,由主管部委與國家局商定。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發布日期:1993年07月05日 實施日期:1993年07月05日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