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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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皮 |
出版社:原子能出版社
編著:蔡先鳳
書號:7-5022-3518-3
字數:500千字
頁碼:275頁
開本:16開
出版日期:2006-1-1
內容概述
本書共分為六章,第一章闡述了損害和核損害的基本界定,主要論述了核損損害的特徵和危害、核損害的分類,即人體傷害、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第二章綜述核損害民事責任立法的歷史演進,時間跨度自20世紀50年代到2004年2月。第三章闡述了核損害民事責任的一般理論,包括民事責任的概念、民事責任的分類、民事責任的價值定位、民事責任的基礎和功能、核損害民事責任的國際法基礎(國際法律責任、國際損害責任)、核損害民事責任的歸現原則、無過失責任或危險責任原則、核損害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核損害民事責任中的因果關係、核損害民事責任的免除、核營運人的追索權等。第四章闡述了核損害責任制度的基本原則。第五章論述了核損害賠償的基本問題,核損害民事責任形式的概念及其種類、核損害賠償及其規則、核損害賠償的主體和範圍、核損害賠償中的環境損害賠償,同時引用了核損害賠償的兩個實例。第六章對我國大陸核損害責任制度的建構提出了建議。作者簡介
先鳳(1965.3-),男,安徽金寨人,現為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理事,浙江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1986年7月參加工作。2004年6月畢業於武漢大學法學院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獲法學博士學位。2007年7月被錄取為國家出國留學基金全額資助項目出國留學人員。2007年9-11月,應美國世界環境法聯合會(EnvironmentalLawAllianceWorldwide,ELAW)的邀請和全額資助,前往該組織所在地——俄勒岡州尤金市(Eugene,Oregon)以及美國俄勒岡大學(UniversityofOregon)就開展環境公益訴訟和建立環境法律診所等進行學習交流。2008年12月,被浙江省“新世紀151人才工程”聯席會議辦公室確定為浙江省“新世紀151人才工程”第二層次培養人員。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在美國佛蒙特法學院(VermontLawSchool)訪學。
代表作
1.“當代西方生態政治理論述評”,載《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2期。
2.“試論多邊環境協定的實施”,載《法學評論》2003年第6期。
3.“論當代西方綠色政治理論的形成和發展”,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03年第9期。
4.“論核損害民事責任中的責任限制原則”,載《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5.“中國核損害責任制度的建構”,載《中國軟科學》2006年第9期。
6.“核損害民事責任的國際法基礎”,載《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3期。
7.《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原子能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8.《環境法學》,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9年6月版。
主要課題
1.2004年度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核損害賠償立法研究”(NX04ZF05),已結題。2.2006年度浙江省哲社規劃課題:“環境損害賠償專題研究——兼論企業的環境保護責任”(06CGZF32YBX),已結題。
3.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2006年度規劃項目:“核安全法律制度專題研究——兼論核應急、核反恐之相關法律問題”(06JA820025),在研。
4.浙江省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浙江海洋文化與經濟研究中心”2007年度省社科規劃課題:“海洋生態環境安全評價體系及法律規制研究——以浙江為例”(07JDHY001-2Z),在研。
主要榮譽
1.“論當代西方綠色政治理論的形成和發展”一文於2005年9月獲寧波市第九次(2002~2003年度)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2.“試論多邊環境協定的實施”一文於2005年12月獲浙江省第十三屆(2002~2004年度)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基礎理論研究類三等獎。
3.《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一書於2007年9月獲2007年浙江省高等學校科研成果獎三等獎;於2007年12月獲寧波市第十次(2004~2005)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於2008年1月獲浙江省第十四屆(2005~2006)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三等獎。
4.2007年9月,被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浙江省委員會、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以及浙江省學生聯合會評為2007年浙江省第十屆“挑戰杯”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優秀指導教師。
5.2008年5月獲“寧波大學王寬誠育才獎”。
目錄
引言
一、核能和平利用的發展現狀和趨勢二、核能和平利用與環境保護
三、輻射防護與核電站安全
四、核能和平利用領域的核損害問題、國內外核損害責任問題的研究現狀及該問題研究的重要意義
五、本書的主要內容和創新之外以及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六、預期價值:本書的理論創新程度或實際套用價值
第一章 損害和核損害的基本界定
第一節損害一、損害的概念
二、關於損害相信的學說
三、損害的特徵
四、損害的分類
第二節核損害
一、核污染及其來源
二、核設施、核事故的概念
三、核損害的概念
四、核損害的特徵和危害
第三節核損害的分類
一、人體侵害
二、財產損害
三、環境損害
四、採取預防措施、恢復措施的費用
第二章 核損害民事責任立法的歷史演進
第一節早期的核損害民事責任立法(20世紀50-60年代)一、核損害民事責任國內立法的開端
二、核損害民事責任國際立法的開端
第二節核損害民事責任立法的中期發展(20世紀70-80年代)
一、核損害民事責任國內立法的進展
二、核損害民事責任國際立法的進展
第三節核損害民事責任立法的晚近發展(20世紀90至今)
一、核損害民事責任國內立法的日趨成熟
二、核損害民事責任國際立法的日趨成熟
第三章 核損害民事責任的一般理論
第一節民事責任概述一、民事責任的概念
二、民事責任的分類
三、民事責任的價值定位
四、民事責任的基礎和功能
第二節核損害民事責任的國際法基礎
一、核損害民事責任的概念
二、核損害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無過失責任或危險責任原則
第四節核損害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核損害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的概念
二、核損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構成要件
第五節核損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構成要件
一、關於因果關係的學說
二、核損害民事責任中的具體因果關係
第六節核損害民事責任的免除
一、核損害責任免除的概念
二、核損害民事責任免除的條件
三、核營運人的追索權
第四章 核損害責任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核損害責任制度基本原則的理論基礎一、核損害責任制度基本原則的內涵和特徵
二、核損害責任制度基本原則的內容
第二節嚴格責任原則和絕對責任原則
一、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含義
二、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的形成和發展
三、核損害責任制度中的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
四、核營運人嚴格責任的法律政策基礎
第三節惟一責任或責任集中原則
一、惟一責任或責任集中原則的含義
二、有關惟一責任或責任集中原則的法律規定
三、實行責任集中原則的理由和例外
第四節責任限制原則
第五章 核損害賠償的基本問題
第六章 我國核損害責任制度的建構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後記
摘錄
第一章闡述了損害和核損害的基本界定,主要論述了核損害的特徵和危害、核損害的分類,即人體侵害、財產損害、環境損害。根據1997年的《核損害補充公約》、《核損害民事責任維也納公約》的規定,核損害的定義為:生命喪失或人身傷害;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經濟損失,條件是有資格對所述損失或損害提出索賠的人員遭受了此種損失;受損害環境(輕微者除外)的恢復措施費用;由於環境的明顯損害所引起的收入損失,而這種收入來自環境的任何利用或享用方面的經濟利益;預防措施費用以及由此類措施引起的進一步損失或損害;環境損害所造成的損失以外的任何其他經濟損失。第二章綜述核損害民事責任立法的歷史演進,時間跨度自20世紀50年代至2004年2月。主要考察了美國、德國、英國、日本、法國等有關國家的核責任立法以及國際核責任公約的發展。國際核責任公約主要包括:《1960年核能領域第三方責任公約》、1963年《布魯塞爾補充公約》、1963年《維也納公約》、《1971年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1988年《聯合議定書》、《1997年維也納議定書》、《1997年維也納公約》、1997年《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以及《巴黎公約》和《布魯塞爾補充公約》2004年修正議定書。
第三章闡述了核損害民事責任的一般理論,包括民事責任的概念、民事責任的分類、民事責任的價值定位、民事責任的基礎和功能、核損害民事責任的國際法基礎(國際法律責任、國際損害責任)、核損害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無過失責任或危險責任原則、核損害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核損害民事責任中的因果關係、核損害民事責任的免除、核營運人的追索權等。
第四章涉及核損害責任制度的基本原則。核損害責任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嚴格責任原則和絕對責任原則、唯一責任或責任集中原則、責任限制原則、強制性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原則、單一管轄法院管轄原則、國家介入原則以及不歧視原則。核損害責任法律制度中的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是指核設施營運人不論有無過錯,只要發生核事故和造成核損害,就要承擔民事責任。所謂責任集中是指在有復數責任主體的場合,法律只規定由其中之一承擔賠償責任,而其他責任人則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制度。尤其是在有關核損害責任的國際公約以及各國的核損害責任立法中,均採用這一法律制度。核損害責任法的責任限制主要體現在兩方面:賠償數額和訴訟時效。確立單一管轄法院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司法權的統一,以防止不同法院裁定的賠償額超出營運人責任限額,並有利於對不同索賠請求權作出公正裁決。核損害責任法中的不歧視原則是指核事故發生後,核損害賠償應在最高賠償限額內不分受害人的國籍、戶籍或居所等而進行公平分配,即核損害責任公約的締約方和非締約方的受害人均應獲得核損害賠償。
第五章論述了核損害賠償的基本問題,核損害民事責任形式的概念及其種類、核損害賠償及其規則、核損害賠償的主體和範圍、核損害賠償中的環境損害賠償,同時引用了核損害賠償的兩個實例。第六章對中國大陸核損害責任制度的建構提出了建議。我國台灣地區已經基本建立了完整的原子能法律體系。但中國大陸現行核損害責任制度依然存在重大的缺陷,即核基本法或單行法至今闕如、國務院《關於處理第三方核責任問題的批覆》無法適應現實需要。應該儘快建立和完善中國大陸的核損害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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