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損害

核損害

核損害,即核事故導致的一些損害。

核損害(Nuclear Damage or Injury)
指由核事故導致的下列損害和損失:
(1)生命喪失或人身傷害;
(2)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和在主管法院法律所確定的範圍內下列每一分款:
(3)由第(1)或(2)分款中所述損失或損害引起的在此兩分款中未包括的經濟損失,條件是有資格對所述損失或損害提出索賠的人員遭受了此種損失;
(4)受損壞環境(輕微者除外)的恢復措施費,條件是實際採取或將要採取此類措施並且該損壞未被第(2)分款所包括;
(5)由於環境的明顯損壞所引起的收入損失,而這種收入來自環境的任何可利用資源或享用該資源帶來的經濟利益,並且該損失未被第(2)分款所包括;
(6)為防止核事故進一步蔓延或加重而採取的預防措施費用以及由此類措施引起的進一步損失或損害;
(7)環境損壞所造成的損失以外的任何其他經濟損失,只要此類損失為主管法院一般民事責任法所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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