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商事審判辦案規則》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定程式審理案件訴訟活動中具有約束力的操作規範,是審判人員、書記員正確履職的行為規則,也是律師、當事人需知的公開辦案標準。規則基本參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結構安排,既對有關法律、司法解釋進行歸納、引用,又對司法實踐中科學、合理的做法加以概括總結。
目錄
第一編一般規定
第一章管轄
第一節級別管轄
第二節地域管轄
第三節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案件的範圍
第四節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異議
第二章審判組織
第一節合議庭的組成和職責
第二節人民陪審員工作規範
第三章迴避
第四章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當事人的一般規定
第二節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時的處理
第三節訴訟代理人
第四節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第五章證據
第一節對舉證的規定
第二節調查收集證據
第三節證據保全
第四節鑑定、勘驗程式
第五節對舉證期限和證據交換的規定
第六節認證規則
第六章期間和送達
第一節期間
第二節送達
第七章調解
第八章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節財產保全
第二節先予執行
第九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章訴訟費用
第二編審判程式
第一章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一節審理前的準備
第二節開庭審理
第三節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四節裁判和評議
第五節裁判文書的製作
第六節宣判和結案
第七節抗訴
第二章簡易程式
第三章公示催告程式
第四章第二審程式
第一節庭審準備
第二節開庭審理
第三節逕行裁判
第四節裁判和宣判
第三篇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糾紛案例辦公案規則
第一章涉外商事糾紛案件辦案規則
第一節管轄
第二節對當事人資格的審查
第三節送達
第四節翻譯
第五節公證、認證
第六節證據
第七節財產保全
第八節外國法律的查明
第九節抗訴期限
第二章涉港澳台商事糾紛案件辦案規則
第一節管轄
第二節對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第三節送達
第四節其他規定
第三章相互承認裁判文書的程式
第一節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件審理程式
第二節申請認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案件審理程式
第三節申請認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案件審理程式
第四節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案件審理程式
第四編有關仲裁案件的審理程式
第一章申請確認仲裁協定效力案件的審理程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受理和詢問
第三節審查、評議和裁定
第四節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定效力案件的特別規定
第二章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審理程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受理和詢問
第三節審查、評議和裁定
第三章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效力案件的審理程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受理和送達
第四章申請認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案件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申請認可台灣地區仲裁裁決案件的特別規定
北京市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書記員工作細則
附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前言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和信用經濟。民商事立法是建立和維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主要方式,民商事審判是規範市場交易行為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主要途徑。我國的商事審判工作(其前身為經濟審判)是伴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而誕生的,經歷了從無到有,不斷發展壯大的歷程,已經成為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的專業領域。三十年來,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審判在各級黨委的堅強正確領導下和各級人大的有力監督下,在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堅持創新,積極回應司法實踐的挑戰,鑄就一支高素質的民商事審判隊伍,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和市場經濟活動的有序開展,作出了巨大貢獻。
黨的十七大提出了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任務和新要求,這也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全球金融危機加深,國際金融市場劇烈動盪,對世界經濟發展影響深刻,對我國經濟所帶來的影響也在逐步顯露。隨著我國經濟持續較快發展和對外開放不斷擴大,我國同世界的關係發生了歷史性變化,表現在經濟領域就是經濟貿易的交往不斷加深,經濟領域的糾紛不斷增多。與此同時,我國國內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思想觀念正在發生深刻變化,經濟社會生活中深層次矛盾日益顯現。民商事審判工作面臨的發展機遇前所未有,面臨的挑戰也前所未有。
在新形勢下,民商事審判工作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支持和配合國家巨觀調控,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維護全國統一市場,保障國家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的任務將更加艱巨;維護社會穩定,解決民生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的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更加重大。為此,全國法院要始終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緊緊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遵循民商事審判規律,把握民商事審判的特點,樹立科學的民商事裁判意識,認清國家政治經濟的巨觀形勢,知難而上,奮發有為,不斷開創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新局面。
精彩書摘
第二章審判組織
第一節合議庭的組成和職責
第五十二條 [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的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或者由法官、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和其他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判。
第五十三條 [發回重審案件的合議庭組成]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五十四條 [合議庭成員的變更及通知]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合議庭成員的更換情況應當於調整後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在開庭前三日內更換合議庭成員的,原定的開庭日期應予順延;但當事人明確表示對調整後的合議庭組成人員無異議的,可按期開庭。
商法叢書系列(二)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1、強化企業組織 ;2、提高經濟效益;3、維護交易公平;4、保障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