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能夠為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提供有效保障,沒有法律的調控和保障,失控的企業必然會加重社會承擔風險的限度。基於上述考慮,《企業轉型中的法律保障》緊密聯繫實際,選擇企業改制中所涉及的幾個法律問題,對企業改制中的多層面問題進行深入研究,闡述法律如何有效地規制企業改制行為。《企業轉型中的法律保障》共分為八章:
第一章結合英美市場導向型(market—oriented)公司治理結構和德日組織控制型(network-oriented)公司治理結構的經驗,指出我國國有企業改制後公司治理結構的不足。針對這些不足,認為在構建和完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時,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都要給予必要的重視。一方面,我們既要科學設定公司內部的組織機構,以組織建設為中心,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以董事會和監事會為核心的二元公司治理模式。另一方面,又要充分利用市場、破產、競爭機制對公司的導向性作用,以市場為導向,通過利用資本市場來分散股權結構、強化國有股權的經營、增加機構投資者,對公司管理層進行監督和約束,建立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內部人和外部人合理分權,相互協同,相互制衡的有活力、有約束、有配合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
第二章依據國有資產的特徵和功能,闡釋了企業改制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對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與國有資產流失的危害性作出了具體的分析。認為對國有資產的運營體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從縱、橫兩方面來總結。在縱的方面,就是指從國資委、國有資產運營主體到國有企業自身所存在的問題;而橫的方面,是指在國有資產的政策、立法以及運營機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從體制上來說也就存在於這縱、橫兩個方面。對於國有資產流失的治理也應當從這些角度人手,進行制度化設定,綜合運用各種手段防治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三章通過對企業改制的進程、現代企業制度下的稅收政策以及稅收與企業的關係進行分析,認識到現存的稅收制度存在稅法作為調節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的工具地位不強、稅法導向的目標仍不明確、稅法的具體實施存在種種不規範、稅法的覆蓋面不廣、調控力度不足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完善的途徑,包括理念和立法兩方面。
第四章分析了在企業改制中侵害債權人合法利益的表現形式,從法律的角度,認為國企改制過程中企業逃廢債務、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因是國企改制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嚴重限制、國企改制立法嚴重滯後於國企改革實踐、大型國企產權制度改革游離法外、法律的不合理規定,以及現行司法解釋的不當規定。然後,在明確企業改制中債權人保護必要性的認識上,確立尊重當事人約定原則、告知債權人原則、“債隨資走原則”。同時,要加強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既有主觀方面的對策,也有客觀方面的辦法;既有政府職能的轉變和加強,也有法律規定的先進與完善。
第五章對國有企業改制前與改制後民主管理模式進行分析,儘管職工代表大會在現代企業形態中得以延續,但是由於企業組織結構已經發生了徹底改變,其性質和職權是否還能符合《企業法》和《條例》的規定,已經令人質疑。通過對德國與中國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形式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國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制度的途徑和方法。
第六章在比較借鑑的基礎上,首先,指明了國企改制中所涉及的社會保障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其次,分析了企業改制中存在的社會保障具有社會化程度較低、資金來源單一、政府責任過重、缺乏專門的社會保障法、缺乏監管機制等問題。再次,在有利於緩和職工與改制企業之間的矛盾、減少因企業改制而引起的社會保障問題對改制的阻力、加快企業改制的步伐的思想指導下,提出了企業改制中社會保障問題的對策以及職工安置問題的對策。
第七章以企業改制過程中債權人權益的保護為中心,對債轉股以及企業兼併過程中的相關民事問題進行分析。認為,對債轉股這一財政性政策進行分析評價以及探討債轉股的合理性,應該著眼於從債權變為股權後怎樣處置這部分股權,或者說應探索債轉股後企業的產權改革。進而,對企業兼併中的效力問題、無效企業兼併的法律後果、無效企業兼併的訴訟程式問題、相關主體在企業兼併中的功能定位做出了具體分析。
第八章圍繞國有資產的保護,對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職務犯罪進行了論述。首先,實證地分析了當前國有企業改制中職務犯罪的現狀,認為這部分職務犯罪具有發案率高且呈上升趨勢、犯罪行為類型較為集中、犯罪手段多樣化、社會危害性大的特點。其次,分析了誘發國有企業改制職務犯罪的社會原因與個人原因,認為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職務犯罪的發生是行為人主體因素與社會客觀因素互動的結果。最後,根據國有企業改制中職務犯罪產生的背景、原因、特點、規律,提出了相應的預防對策,認為應該從法律對策、社會對策兩個方面去構建國有企業職務犯罪的預防體系。
編輯推薦
《企業轉型中的法律保障》由吉林大學出版社出版。商法叢書系列(二)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1、強化企業組織 ;2、提高經濟效益;3、維護交易公平;4、保障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