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

房屋買賣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

《房屋買賣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除收錄審判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外,還分類集結了上述審判政策,為辦案人員提供較為全面的政策依據。 以“司法解釋、審判監督、案例指導、司法政策、領導講話、會議紀要”為出發點,匯集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過的指導性案例,通過參照既有判例可以引導類似的案件同案同判。通過對同類案由案件的集合、整理,為統一司法標準提供參考。《房屋買賣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除指導案例外,司法政策、領導講話、會議紀要等審判依據,在司法領域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房屋買賣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

《房屋買賣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內容為: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審判指導,統一司法標準的六種較為有效的方式是:司法解釋、審判監督、案例指導、司法政策、領導講話、會議紀要。《房屋買賣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即是以上述方式為出發點,匯集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過的指導性案例,通過對同類案由案件的集合、整理,為統一司法標準提供參考。《房屋買賣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收錄的指導性案例,在法律適用中大多存在著一些疑難問題,多為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通過參照既有判例可以引導類似的案件同案同判。除指導案例外,司法政策、領導講話、會議紀要等審判依據,在司法領域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故《房屋買賣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除收錄審判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外,還分類集結了上述審判政策,為辦案人員提供較為全面的政策依據。

圖書目錄

上篇

指導案例

一、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

案例編號:屋買賣契約的效力——指導001

聯建一方法未辦理房屋所有權更加手續情況下與他人簽訂的購房契約效力的認定——吉林省外貿公司訴工行長春市分行基建公司、工行吉林省分行施欠購房款糾紛抗訴案

案例編號: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指導002

債權人訴債務人房產轉讓契約無效處理原則——長城公司武漢辦事處訴湖北北峰源公司、威邦公司、鴻駿公司確認房產轉讓契約無效糾紛案

案例編號: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指導003

出租、出售尚未取得產權證的商品房契約效力認定問題——甘肅省水利廳與甘肅省嘉寶公司房屋租賃、買賣糾紛抗訴案

二、房屋買賣契約的解除

案例編號:房屋買賣契約的解除——指導001

房屋轉讓契約解除條件的認定與處理——香港渾景公司與海南珠江公司房屋轉讓契約糾紛抗訴案

案例編號:房屋買賣契約的解除——指導002

房屋買賣契約解除後,如何確定出賣方對房屋添附的補償——長沙物資股份公司與湖南萬國公司、原審被告長沙市場資集團公司房屋買賣契約糾紛

案例編號:房屋買賣契約的解除——指導003

契約無效應當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不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依據——上海民生村委會訴上海新興中心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案

三、房屋買賣契約違約與違約責任

案例編號:房屋買賣契約違約與違約責任——指導001

守約方實際損失大於違約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數額時,違約方應如何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農行重慶市分行與重慶雨田公司房屋買賣契約糾紛上拆案

案例編號:房屋買賣契約違約與違約責任——指導002

關於契約性質及違約責任的認定——中土公司與中誠公司、鍾華、鵬城公司及基冠公司、鍾誠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抗訴案

案例編號:房屋買賣契約違約與責任——指導003

開發契約與購房契約應否併案審理以及購房契約效力、責任的認定——中房公司與中銀行、西單商公司購房契約糾紛抗訴案

典型案例判決書精選

於存庫訴董成斌、董成珍房屋買賣糾紛案

三門峽水利管理局訴鄭州市配套建設公司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案

徐州市路保交通設施製造有限公司與徐州市華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慶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案。

下篇

審判依據

一、法律法規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1999.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6.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8.30修正)

土地登記辦法(2007.12.30)

房屋登記辦法(2008.2.15)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2001.8.15修正).1

城市房產交易價格管理暫行辦法(1994.11.11)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3.24修訂)

貸款通則(1996.6.28)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1998.5.9)

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2007.3.1修正)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05.10.12)

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管理暫行辦法(1992.9.7)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5.3.22)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2001.12.18)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4.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營企業購買私房已經使用多年何時補辦批准手續方可承認買賣關係有效的復函(1995.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買賣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不具備可不認定買賣關係成立的復函(1989.12.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賣房屋的民事行為未完成買賣關係沒有成立的批覆(1988.12.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共有人之一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無效的批覆(1988.10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契約已載明借錢借房的房產糾紛不宜確認為房屋買賣的批覆(1987.4.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契約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2007.6.11)

三、司法審判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2007.1.15)

四、領導講話、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契約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用新“兩便”原則指導新時期的人民法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答記者問。

五、會議紀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契約效力認定及處理原則研討會紀要。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

序言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訴訟糾紛複雜多樣、個別地方人民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等現象。這些客觀情況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更要求我們及時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為加強審判指導,統一司法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幾年來做出了大量努力和嘗試,並逐漸總結出六種較為有效的方式:

一是司法解釋的方式。即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及設定司法解釋在整體司法實踐中的普遍約束力的方式來實現法制統一。

二是通過對地方各級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監督來確保法制統一。具體包括三個途徑:(1)審判監督程式,即主動或被動地對地方各級法院或專門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提起再審;(2)通過審級,即對抗訴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進行審理,通過抗訴案件的審理對下級法院的審判進行監督;(3)通過指定管轄,即對某些不適宜由原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的案件,指定由其認為適宜審判的法院管轄。

三是案例指導的方式。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重視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豐富和發展法學理論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案例指導制度的規範性檔案,規定指導性案例的編選標準、編選程式、發布方式、指導規則等。

文摘

一、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

二、審理結果

(一)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與判決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市工行基建公司與外貿公司自1995年6月28日簽訂購房契約之後,外貿公司始終將有關購房款項支付給市工行基建公司,從未與第三人吉林省工行發生任何經濟往來,直到l997年2月外貿公司仍給市工行基建公司出具《結付購房欠款承諾書》,市工行基建公司已按所收l300萬元購房款依法納稅,因此市工行基建公司與外貿公司所簽購房契約意思表示明確,真實,合法有效。而外貿公司與吉林省工行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契約、房地產轉讓契約內容不真實,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且僅有供產權部門存檔的一份,雙方沒有實際履行,應認定無效。但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產權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可不予撤銷。外貿公司反訴理由不能成立。據此,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

(一)吉林省對外貿易開發公司給付中國工商銀行長春市分行房產基建公司購房款3,997,044元,支付滯納金3,326,776.72元(自1995年7月1日起至1999年3月31日止);

(二)中國工商銀行吉林省分行及其基建辦公室與吉林省對外貿易開發公司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商品房銷售契約無效,吉林省對外貿易開發公司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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