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研究的主題是“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作為一個重要的智慧財產權研究課題,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學者對商業秘密的研究已歷經了十幾年的時間,學者對商業秘密的問題進行了多方面的思考。但是正如蘇格拉底所言:“如果你不能用始終不變的全面完整的方式來為某一件事物下定義,你就並不真正知道它是什麼東西,而僅僅是意思而已,有別於真正的知識。”各國法律文本和學者的著作對商業秘密的定義,可謂豐富異常,但是如此豐富的定義卻仍然不能解決固有的矛盾和困惑。另外,任何事物都是不斷運動著和發展著的。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不斷豐富,在實踐中出現了商業秘密的新問題,對此需要理論加以闡述和總結,學者們也對有關概念進行了修補。這些都使得本選題的研究成為必要和可能。
目錄
序言
內容簡介
研究重點
前言
第一章商業秘密的源起
第一節知識和經濟的發展
一、商業秘密存在的原因——以秘密的形式存在的知識
二、新經濟理論對商業秘密和經濟關係的認同
三、技術擴散——商業秘密立法的經濟背景
第二節商業秘密發展的歷史階段
一、羅馬社會的商業秘密起源
二、羅馬社會的財產認知
第二章商業秘密的法理分析
第一節商業秘密的法律定位
一、商業秘密的混沌狀態
前言
在中國的文化傳統之中,耕讀並重、忠厚傳家曾經是主流形態,正所謂一等人忠臣孝子,兩件事讀書耕田。商業和商人處於邊緣地位,通常會受到有意無意的歧視和貶斥。雖然曾經有過一些表現主人公經商品格、經商智慧、經商艱難以及對社會貢獻的少量的文學作品,有過一些義商救國、急公好義的記錄,但這些只不過是些點綴。即便在結束皇權專制,走向共和的民國時期,人們仍習慣稱“士、農、工、商”,把商置於最後。在“經商之人,不習儒業,只恐有玷門風”的賤商風氣之下,言商言利,為富不仁,一直是我國傳統觀念之中比較鄙視和迴避的話題。這一方面是因為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商業經濟一直不占主要地位,不僅在經濟和法律上受到限制,而且在政治和意識形態上受到貶抑;另一方面主流社會意識形態也一直沒有給正當的追求利潤的商業活動以必要的社會尊重。尤其是對於舊中國的商業經營者,向以民族資產階級、買辦資產階級相稱謂,認為他們都是不正當的,其不正當性源於剝削,剝削是一種罪惡。
精彩書摘
上文這段引證更加說明了信息對於商業秘密的重要性,也從另一個角度論證了商業秘密範圍的靈活性。
在當下,知識和資訊固然重要,而鼓勵知識和資訊結合的機制,也即如何利用知識,如何引導人們去吸收現有知識進行探索的制度更為重要。這也是探討一個合理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一個適度的商業秘密立法體系的原因,因為制度的合理或欠缺往往能造就一個國家或湮滅一個時代。在資訊時代來臨之前,各國均有一定的知識和資訊存在,各有特色,各有所長,但是對知識和資訊的利用的不同使各國在大浪淘沙中分出高下。
各個社會乃至不同朝代都有著不同的治國方略,這些制度的優劣在當時顯現不出太多差異,而在後世則或成就千秋偉業或湮滅文明。從先秦“小國寡民”,到秦代“焚書坑儒”,到明、清王朝“封海禁漁”、“閉關鎖國”,中國屢次喪失了走進近代文明前列的良機,而島國日本卻意識到了“教育是立國之本”。重視教育實質就是重視知識,而重視知識也就是重視國民的創新能力。歷史證明,在重視知識的同時,也就保證了創新能力和國家經濟的發展。這裡,有一個知識轉化為創新能力的問題。我們之所以列舉日本在近代重視教育的例證,是因為日本沒有把知識本身作為追求目標,而是重視把知識轉化為有用的資訊,並利用知識和資訊進行創新,從而從各國的資訊中很快找到了發展本國產業之路,迅速走向了現代化,同時又利用在中國得到的儒家的知識,增加了企業的凝聚力,形成了日本式的企業組織形式和道德模式。新的世紀,日本提出了“資訊創新時代,智慧財產權立國”,2002年新出台的《智慧財產權基本法》又重申了這一治國方略。
商法叢書系列(二)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1、強化企業組織 ;2、提高經濟效益;3、維護交易公平;4、保障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