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本書的兩位作者都出身於海運企業,且從事相同的海事理賠工作(即從事海商法實踐)。由於我們看問題的角度與中國的海商法學者有著較大的差異,所以深感中國海商法研究不僅嚴重脫離了民法基本理論,而且遠遠脫離了海運實務。這就導致中國的海商法學者,以及其著作,很難解決海上貨物運輸中現實存在的諸多法律問題。基於這種思考,本書特點在於第一是用民法基本理論指導海商法;第二是與海運實踐緊密結合。例如,本書第五章涉及了許多其他海商法著作中從來都沒有涉及的海商法問題,諸如“港口作業費”、“船期表要約”、“貨櫃鉛封費”“提單的套單風險及違法性”和“提單債權是否隨提單轉移”等一系列現今海運市場上經常發生的海事糾紛。本書共引用了近50餘箇中外案例,其中有50%是作者親自承辦的海事案件,其他外國案例均摘自幾本英國著名的海商法原著,而且是作者自己翻譯。
編輯推薦
《中國海商法操作實務與典型案例解析》作者對共同海員制度在沿海貨物運輸中的存疑,以及沿海、內河貨物運輸和國際海運的法律適用等問題,提出了很多與其他海商法學者不同的觀點。這些觀點僅是作者運用民法基本理論研究海商法時得出的一些自然結論,不一定正確,請讀者能對這些觀點倍加關注。
圖書目錄
第一章中國海商法的法律體系
第一節中國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第二節中國海商法的法律體系綜述
第二章中國海商法總則
第一節中國海商法調整的法律關係
第二節中國政府對海上運輸的監管
第三章船舶物權及優先權
第一節船舶所有權
第二節船舶抵押權
第三節船舶留權
第四節船舶優先權
第四章船員
第一節船員的概念
第二節船長
第五章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契約
第一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的一般規定
第二節承運上的責任
第三節託運人的責任
第四節運輸單證
第五節貨物的交付
第六節契約的解除
第七章航次租船契約的特別規定
第八節多式聯運契約的特別規定
第九節當代海上貨物運輸契約中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第六章海上旅客運輸契約
第一節海上旅客運輸契約的概念
第二節海上旅客運輸契約的履行
第三節承運上和實際承運人的責任劃分
第四節禁止性規範和我國旅客運輸的法律規範
第七章船舶租用契約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定期租船契約
第三節光舶租賃契約
第四節船舶租賃契約的幾個法律問題研究和案例
第八章海上拖航契約
第九章船舶碰撞
第十章海難救助
第十一章共同海損
第十二章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第十三章海上保險契約
第十四章時效
第十五章涉外法律關係的適用
第十六章船東互保協會
第十七章漁業糾紛的處理
第十八章海運代理法
參考書目
後記
前言
自一九九三年《海商法》實施以後,我國又頒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民商法基本法,以及與《海商法》相關的行政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等。由於這些法律法規賦予了《海商法》更豐富的內涵,所以在具體的海商法實踐中,也就有必要對《海商法》條文作更深入和更全面地詮釋。
本書作者繼2003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水路貨物運輸契約法學》以後,感到民商法理論不僅應當在沿海貨物運輸中得到貫徹,也應當指導《海商法》的理論和實踐。所以本書的作者再一次將自己的粗淺民商法理論,與《海商法》相結合,走出一條用民法指導《海商法》的道路,歡迎海商法學界的師長和同仁們提出寶貴意見。
本書的名稱冠以“中國”一詞的目的在於昭示《海商法》的地域性、效力性和體系性,即中國海商法是一部國內法,只有在中國的國界內才生法律效力,而且是中國民商法體系的一部特別法,必須受中國民法的調整;書名尾綴的“操作實務”一詞,主要彰顯了本書是一部源於實踐,又可以指導實踐的海商法參考書;關於尾綴的另一個詞組—典型案例解析,實屬本書編輯的智慧,我欣然笑納。
本書船舶碰撞一章,承蒙青島海事法院高級法官黃永申法官審閱,並提出很多充滿了智慧的建設性意見;
新加坡立傑律師事務所駐上海代表處中國顧問余正律師對本書“時效”一章提供了極有價值的英美法律資料;
作者在此向上述兩位同仁對本書所作的無私奉獻表示深深的謝意。
本書作者對共同海員制度在沿海貨物運輸中的存疑,以及沿海、內河貨物運輸和國際海運的法律適用等問題,提出了很多與其他海商法學者不同的觀點。這些觀點僅是作者運用民法基本理論研究海商法時得出的一些自然結論,不一定正確,請讀者能對這些觀點倍加關注。如果感興趣,歡迎與作者討論。
如果海事律師、海事法官、海商法教師、船公司業務人員、保險公司業務員和廣大貨主在實踐中發現了本書有背離實踐的情況,或者其他疏漏之處,懇請不吝賜教,以使本書更致完善。
文章節選
第一章中國海商法的法律體系
第一節中國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一、掌握法律體系的重要性
在作者近三十年的海商法實踐中,深深感到法律體系就像一張漁網,如果漁網小了,或者網眼大了,都會產生一個必然的結果,那就是毫無收穫。漁網是指法律體系的完整與否,而網眼的大小則是指對法律體系內的每一部法律所了解的程度。一個法律人將法律體系這張網編織得越大,將網眼編織得越小,其收穫也就越豐富。三段論要求法律人首先要尋找法律規範,其實這個法律規範也就是指法律體系中的所有規範。如果一個法律人沒有掌握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當其遇到一個具體的案件時,即使他已經按照三段論的第二個階段認定了事實,也無法正確實踐三段論的第三個階段——推論。由於三段論公式是法官裁判案件的邏輯公式,①而且是一個非常科學的公式,因此掌握好三段論的第一個階段——尋找完整的法律規範,是一個法律人終生的追求。法律體系又稱廣義海商法,海商法條文則是狹義海商法。
凡不承認海商法是民法特別法的人,都將海商法視為與民法或者契約法是平行的法律,而且是互相沒有任何關聯的法律。由於他們不去研究海商法法律體系中的其他法律規範,就必然使其法律體系這張網變得非常小,思維也變得異常狹隘,因此在遇到具體的海事案件時,也就不可能在海商法法律體系的大家庭中找到適用於具體案件的法律規範,其結果必然是枉法裁判。據不完全統計,有70%的海事案件,是依據廣義海商法裁判;僅有30%的海事案件是依據狹義海商法裁判。由此可見,掌握海商法的廣義法律體系是至關重要的。
作者介紹
王沐昕,男,1953年1月出生於大連。
一級律師,執業證書號:W0119881109726
大連外國語學院文學士(英語系)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
現執業於北京天濟律師事務所
1982年,王律師大學畢業後,在大連海運公司航運處從事理賠實務十年,歷任科員.科長.處長和經理辦公室主任等職務。1992年開始專職律師生涯,主要從事海商法、契約法、公司法和國際貿易法的訴訟和仲裁代理。迄今為止,共成功地處理各類契約和海事案件近400件2003年4年,獨自完成了《水路貨物運輸契約法學》一書。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由於過去20多年來中國的海商法研究遠遠的脫離了民法基本理論,所以很難為我國的海運市場提供可以解決問題的法律服務。例如,從2002年開始至今,船貨雙方一直在激烈爭論的“港口作業費”(THC)問題。王律師的最大特點是能夠將民法基本理論靈活運用於海商法之中,為中國的海商法研究開闢了一條正確的道路。王律師是一個既有精湛法律理論,又有豐富海運實踐經驗的律師。
商法叢書系列(二)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1、強化企業組織 ;2、提高經濟效益;3、維護交易公平;4、保障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