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釋義》能為社會各界學習、了解《企業國有資產法》,尤其是國資委系統和國有企業的幹部職工深刻領會《企業國有資產法》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從而更好地貫徹實施這部法律提供幫助。為了貫徹實施好《企業國有資產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國務院國資委共同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釋義》。
本書目錄
第一部分緒論
企業國有資產法的立法背景、意義、制定過程和
主要內容
第二部分釋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企業國有資產定義及本法的適用範圍】
第三條【國有資產權屬】
第四條【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
第五條【國家出資企業】
第六條【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原則】
第七條【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主導作用】
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管體制】
第九條【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
第十條【國有資產保護】
第二章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一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二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基本職責】
第十三條【股東代表】
第十四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原則】
第十五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政府的義務】
第三章國家出資企業
第十六條【國家出資企業的權利】
第十七條【國家出資企業的義務】
第十八條【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監事會監督】
第二十條【職工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條【對所出資企業的監管】
第四章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選擇企業管理者】
第二十三條【企業管理者的任職條件】
第二十四條【企業管理者的任職程式】
第二十五條【企業管理者兼職禁止】
第二十六條【企業管理者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企業管理者的考核、獎懲和薪酬】
第二十八條【企業管理者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九條【政府直接任免企業管理者】
第五章關係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條【重大事項的範圍】
第三十一條【國有獨資企業、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之一】
第三十二條【國有獨資企業、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之二】
第三十三條【國有資本控股、參股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應由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政府其他部門的審批】
第三十六條【風險防範】
第三十七條【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
第二節企業改制
第三十九條【企業改制的定義】
第四十條【企業改制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改制方案】
第四十二條【資產清查、評估和作價】
第三節與關聯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條【關聯方不得利用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四條【禁止的關聯方交易】
第四十五條【國有獨資企業、公司與其關聯方交易的決定】
第四十六條【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與其關聯方交易的決定】
第四節資產評估
第四十七條【應當評估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委託第三方評估】
第四十九條【如實提供評估資料】
第五十條【遵守評估準則】
第五節國有資產轉讓
第五十一條【國有資產轉讓的定義】
第五十二條【國有資產轉讓的宗旨】
第五十三條【國有資產轉讓的決定】
第五十四條【國有資產轉讓的原則和方式】
第五十五條【國有資產轉讓價格】
第五十六條【國有資產向管理層轉讓】
第五十七條【國有資產向境外投資者轉讓】
第六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五十八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第五十九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原則和批准】
第六十一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規定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
第七章國有資產監督
第六十三條【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第六十四條【政府的監督】
第六十五條【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社會監督】
第六十七條【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股東代表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企業管理者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交易無效】
第七十三條【企業管理者的市場禁入】
第七十四條【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適用】
第七十七條【施行日期】
第三部分附錄
一、企業國有資產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
二、相關說明、匯報和報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三、相關立法資料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國有資產法(草案)的意見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意見
各地方和中央有關部門、企業對國有資產法(草案)的意見
部分中央和地方國有企業對國有資產法(草案)的意見
部分專家對國有資產法(草案)的意見
國務院國資委和部分地方國資委對國有資產法(草案)的意見
國有資產法(草案)雲南調研情況簡報
國有資產法(草案)四川調研情況簡報
國有資產法(草案)上海、廣東調研情況簡報
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吉林調研情況簡報
商法叢書系列(二)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1、強化企業組織 ;2、提高經濟效益;3、維護交易公平;4、保障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