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商事審判指導規範與適用》是北京市三級法院在統一組織下,結合《公司法》、《證券法》、《民事訴訟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修訂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期貨、企業改制、仲裁等相關司法解釋,對近十年來北京市高院先後制定的近二十部相關指導意見進行全面的調整補充而成。是北京市法院商事審判法律適用的準則。《商事審判指導規範與適用》實用性強,全面系統地介紹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辦理各類商事案件的通知、意見、操作程式、法律文書和法律法規等,涉及商事審判操作程式和案件實體處理中的法律問題,是一部概括總結審理商事糾紛案件基本規則的好書。《商事審判指導規範與適用》的推出,對於法官、律師正確適用法律處理商事糾紛,統一司法尺度,拓寬商事從業人員理論研討的平台,具有重要的作用。編輯推薦
《商事審判指導規範與適用》編輯推薦:北京市三級法院集體智慧的結晶
十年來商事審判經驗的提煉與總結
二十部相關辦案指導意見的全面調整總結
商事糾紛案件具有約束力的審判操作規範
商事審判法律適用的準則
商事裁判文書的寫作典範
對北京市法院商事審判有著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
對全國法院的商事審判有著普遍參照作用。
目錄
一、一般規定(一)訴訟主體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註銷後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註銷後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說明
(二)改判和發回重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民商事抗訴案件改判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商事抗訴案件改判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意見》
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商事抗訴案件改判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關問題的說明
(三)仲裁協定效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請求裁定仲裁協定效力、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若干問題的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請求裁定仲裁協定效力、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暫行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關於審理請求裁定仲裁協定效力、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暫行規定’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說明
二、特別規定
(一)公司糾紛案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說明
關於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之二》
《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之二》的說明
(二)破產案件
關於印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操作規程》的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操作規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操作規程)的說明》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編制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公告》
(三)保險糾紛案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說明
(四)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關於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說明》
(五)汽車消費貸款糾紛案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汽車消費貸款糾紛案件及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汽車消費貸款糾紛案件及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汽車消費貸款糾紛案件及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說明
(六)金融類委託理財契約糾紛案件
關於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類委託理財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類委託理財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關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類委託理財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說明
(七)個人購房貸款糾紛案件
關於下發《北京市法院關於審理個人購房貸款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個人購房貸款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
關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及個人購房貸款按揭案件相關情況的調研報告(代說明)
(八)買賣契約糾紛案件
關於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關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
三、綜合問題的解答
附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序言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和信用經濟。民商事立法是建立和維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主要方式,民商事審判是規範市場交易行為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主要途徑。我國的商事審判工作(其前身為經濟審判)是伴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而誕生的,經歷了從無到有,不斷發展壯大的歷程,已經成為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的專業領域。三十年來,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審判在各級黨委的堅強正確領導下和各級人大的有力監督下,在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堅持創新,積極回應司法實踐的挑戰,鑄就一支高素質的民商事審判隊伍,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和市場經濟活動的有序開展,作出了巨大貢獻。黨的十七大提出了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任務和新要求,這也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全球金融危機加深,國際金融市場劇烈動盪,對世界經濟發展影響深刻,對我國經濟所帶來的影響也在逐步顯露。隨著我國經濟持續較快發展和對外開放不斷擴大,我國同世界的關係發生了歷史性變化,表現在經濟領域就是經濟貿易的交往不斷加深,經濟領域的糾紛不斷增多。與此同時,我國國內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思想觀念正在發生深刻變化,經濟社會生活中深層次矛盾日益顯現。民商事審判工作面臨的發展機遇前所未有,面臨的挑戰也前所未有。
在新形勢下,民商事審判工作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支持和配合國家巨觀調控,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維護全國統一市場,保障國家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的任務將更加艱巨;維護社會穩定,解決民生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的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更加重大。為此,全國法院要始終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緊緊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遵循民商事審判規律,把握民商事審判的特點,樹立科學的民商事裁判意識,認清國家政治經濟的巨觀形勢,知難而上,奮發有為,不斷開創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新局面。
文摘
一、一般規定(一)訴訟主體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註銷後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2001年10月9日施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現就審判實踐中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註銷後,訴訟主體資格認定、清算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等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企業下落不明的訴訟問題
1.訴訟中,企業(被告)的法人執照雖未註銷,但法院在原告提供的企業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登記註冊地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的,應告知原告繼續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地址仍查無下落的,視為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可裁定駁回起訴。
企業有共同責任人(共同被告)的,且該共同責任人並非下落不明、並能夠應訴.的案件,應對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達。
[需要注意的問題]
本《意見》下發後出台了相關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法釋[2004]17號):“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商法叢書系列(二)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1、強化企業組織 ;2、提高經濟效益;3、維護交易公平;4、保障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