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兩會上,提高個人所得稅起點的議題再次被提起,財政部表示要在今年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包括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增加子女教育、大病醫療等專項費用扣除,這對於廣大人民民眾來說絕對是個好訊息,別的不說,單說拿到手裡的錢變多了就令人歡欣鼓舞。
對國家來說,徵收包括個人所得稅在內的國家稅收是有著重要意義的,因此伴隨著國家的出現,稅收的雛形就已經形成。在我國古代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臣屬必須履行向君王進貢的義務,這是保障國家實現職能的財政,也就是“稅”的雛形。之後,隨著國家制度的完善,稅收制度也在完善。
《周禮·大宰》中記載“以九賦斂財賄”;春秋時期,各諸侯國則相繼實行“履畝而稅”的田賦制度,擁有田地的人需要交納賦稅;到了戰國時期,由於各國戰爭頻繁,為了應付戰爭的龐大支出,各國進行了賦稅改革,開始按照土地多少徵收田賦,按照人丁徵收戶賦,增加了稅收。
秦國統一天下後,頒布了“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農民自報所擁有土地的數額,然後根據其數量來交納不同額度的賦稅,與此同時還要徵收包括戶賦和口賦在內的人頭稅,國家稅收的種類進一步增加。
以上的這些賦稅其實都算是土地稅,國家為百姓提供了賴以生存的土地,而百姓則向國家交納保證國家運行的賦稅,一切都以土地為紐帶。而到了漢朝,類似於現代個人所得稅的稅種,“算緡”,出現了。
算緡的徵收對象是商人、手工業者、高利貸者和運輸業從業者。元狩四年(前119年),漢武帝下令“初算緡錢”,規定商人財產每二千錢須繳納120錢作為財產稅,如果是經營自己手工作品,則每四千錢繳納120錢;同時,對非三老、北部邊境地區的騎士之外的私人運輸工具也徵收財產稅,普通人一部車繳納120錢,商人繳納240錢,五丈以上的船隻每艘也須繳納120錢。由於大部分商人對此規定並不合作,不久漢武帝又下令告緡,鼓勵平民互相揭發偷稅行為,以偷漏稅款的一半作為賞賜額。
現代個人所得稅徵收內容是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一般認為,1799年英國率先開始徵收此類費用,當時英國試行差別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到了1874年成為一個固定的稅種。
如今,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稅收種類,對國家經濟有著相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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