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沒有選擇生的權利 難道也沒有死的權利?

來一個悲傷的假設,如果你有親人長期遭受病痛的折磨,在病人強烈要求下,作為家屬你會同意安樂死嗎?

亞洲第一位安樂死的中國台灣人

人沒有選擇生的權利  難道也沒有死的權利?

近日,網上都在討論由一位台灣著名主持人引發的安樂死的事情。這名主持人是傅達仁。他是台灣的一名著名的體育主播之一。他是以播報NBA賽事而著名的,還曾參加過中央電視台春節聯歡晚會。

但之後傅達仁一直遭受癌症的折磨,雖然積極配合治療,但絲毫沒有好轉。為了有尊嚴地死去,傅達仁選擇去瑞士進行“安樂死”。看著一個生命慢慢地離去,而且是頭腦清醒、心情平靜的狀態更是令人震撼。

意料之中,關於安樂死的話題又引起了眾網友的討論與爭議,有人說是一種解脫,有人卻說是對生命的不負責。你的看法呢?

安樂死

人沒有選擇生的權利  難道也沒有死的權利?

安樂死原本是個希臘詞,由eu(好)和thanatos(死亡)兩部分組成,直譯過來就是“好的死亡”。 2001年11月29日荷蘭議會正式通過安樂死法令,並從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從此安樂死在荷蘭結束了近30年的“不合法”歷史,荷蘭也由此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給安樂死立法的國家。至此,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僅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士和美國的俄勒岡州、華盛頓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而在大部分國家,安樂死是違法的,不過不少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並沒有規定國際、移民的限制,所以有一些地方的患者,會主動前往荷蘭等地赴死,也被稱為“死亡旅行”。

安樂死繁瑣的申請條件

目前瑞士有兩大安樂當機構—一家是為古道爾教授服務的EXIT,另一家是Dignitas(尊嚴)。要想進行安樂死,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這中間有一系列繁瑣的申請過程。首先,病人要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會讓醫生判斷病人是否處於神志清醒的狀態,否則不得提出安樂死申請。申請書會由公證人員當場製成公證書;同時,醫生還要對病人的情況作出書面診斷;最終達成安樂死協定後,實施安樂死。最後整個過程完成後,在場人員要確定病人已經順利死亡,還要在監督書上籤字。

安樂死是怎么執行的?

安樂死的整個過程需要有專門的護理人員做監控錄像,當地警察也會從旁待命觀察。醫生會給你開出致命劑量的硫噴妥鈉,這是一種麻醉劑,病人可以選擇口服或者是注射,將藥物送入體內,2至5分鐘內入睡,最後進入昏迷狀態,因呼吸系統癱瘓而死亡,過程快速而且沒有痛苦。

人沒有選擇生的權利  難道也沒有死的權利?

每個人只有一次的生命,都應該好好珍惜,但生命的目的絕不僅僅是延長壽命,而是遵從自己的內心有尊嚴地活著。只願那些每天都在遭受折磨的人,能有權利選擇有尊嚴地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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