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主要採用地方分權和郡縣制中央集權兩種模式。
夏商周分封制,春秋戰國時諸侯爭霸,天子被架空。秦朝實行郡縣制,中央集權。秦初設36郡縣,漢代時郡有百餘個。郡縣多了,管理起來麻煩,唐朝又設有節度使,宋代設路進行管轄。宋代路是直轄於中央並高於府州的一級監察區。
宋朝每路設轉運使司,簡稱漕司,長官為轉運使,負責一路的財賦和監察;提點刑獄司,簡稱憲司,長官為提刑官,負責一路刑獄;提舉常平司,簡稱倉司,長官為常平使,負責一路的倉儲;經略安撫司,簡稱帥司,長官為安撫使,負責一路軍事。四個司都屬於中央的派出機構,分別執行中央各部門的命令,路的財、政、刑、兵等權分屬不同的機構和個人掌管。
1279年,元世祖攻滅南宋一統中國,疆域包括傳統中原漢地、漠南、漠北、東北亞、中亞西域、青藏高原等廣大地區。不包括4個汗國,元朝國土面積達1372萬平方公里,如果北部延伸至北冰洋,面積達到2267萬平方公里。
元朝疆域空前廣大,蒙古人為了控制眾多漢人,不使地方權力影響他們統治,採用了中央分區域控制地方,中央派出官員管理地方制度。元代中書省是宰相府,中書省派出管理地方的機構,稱為行中書省,簡稱行省。
元朝除了吐蕃地區由宣政院管轄以外,全國劃分為中書省和10個行中書省。中書省管轄河北、山東、山西及漠南部分地區,相當於清朝的直隸地區。10個行中書省分別為嶺北行省、遼陽行省、甘肅行省、陝西行省、河南江北行省、湖廣行省、四川行省、雲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
元人稱其制為:“都省握天下之機,十省分天下之治。”
明朝改元朝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司僅主管民政,又設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獄、都指揮使司掌軍政,合稱都、布、按三司。布政使司習慣上還是被稱為省,明朝共有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江西、湖廣、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13布政使司,北京和南京兩個直隸區,合稱為15省。
清朝在明朝15省基礎上,分湖廣為湖北湖南二省,分江南省為江蘇安徽二省,為陝西省為陝西甘肅二省,形成了內地18省。在東北、外蒙、新疆則設立五個將軍轄區;此外設定駐西藏和駐青海辦事大臣轄區。至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清朝境內共分為22省及特殊政區。
元明兩代為省-府-州-縣的四級行政體系,清代改為省-府-縣三級行政體系,直隸州和府屬於同級機構。
元朝的行省制度是秦以來郡縣制的一大發展,它有利於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鞏固,行省從此成為我國的地方行政機構,一直保留至今天。
行省制度既有利於中央收集,又給地方留出了部分權力,達到中央與地方勢力的平衡。這一制度解決了以往朝代地方割據的問題,同時又促進了省內民族和人群的融合。
儘管元明清到現在分省的區域有所變化,省的概念越來深入民眾,到現在人們還分省自居,不同省人在語言,習慣各方面都有很大差異。
元朝 行政制度 行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