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非公司型合資結構1
非公司型合資結構又稱為契約型合資結構,是項目發起人為實現共同目的,根據合作經營協定結合在一起的一種投資結構,是一種大量使用並且被廣泛接受的投資結構。
非公司型合資結構在項目融資中的套用領域主要集中在採礦、能源開發、初級礦產加工、石油化工、鋼鐵及有色金屬等。這種投資結構從嚴格的法律概念上來說不是一種法律實體,只是投資者之間所建立的一種契約性質的合作關係。選擇這種投資結構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在這些領域僅由一個投資者來開發並融資能力有限,所以聯合其他投資者來共同融資、共同解決技術和管理問題,並共同承擔風險,但又不失去對投資項目的控制。或者投資者具有進行項目開發所需要的所有條件,如技術、經驗及融資能力,但缺少當地政府授予的經營契約,此時,它就可能與當地的經營者聯合起來共同投資。
非公司型合資結構的特徵1
(1)非公司型合資結構是通過每一個投資者之間的合資協定建立起來的。
(2)在非公司型合資結構中,每一個投資者直接擁有全部的項目資產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3)根據項目的投資計畫,每一個投資者需要投入相應比例的資金,這些資金的用途可以包括項目的前期開發費用、項目的固定資產投入、流動資金、共同生產成本和管理費用等等;同時,每一個投資者直接擁有並有權獨自處置其投資比例的項目最終產品。
(4)投資者只承擔與其投資比例相應的責任,投資者之間沒有任何的連帶責任或共同責任。
(5) 由投資者代表組成的項目管理委員會是非公司型合資結構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一切有關問題的重大決策;項目的日常管理由項目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項目經理負責;項目經理可以由其中一個投資者擔任,也可以由一個獨立的項目管理公司擔任。有關項目管理委員會的組成、決策方式及程式以及項目經理的任命、責任、權利和義務,需要通過合資協定或者單獨的管理協定加以明確規定。
(6)投資者同意他們之間在非公司型合資結構中的關係是一種合作性質的關係,而不是一種合夥性質的關係。
(7)項目經營所需的資金由一種被稱為"資金支付系統"的機制來提供。這種資金支付系統是由各個投資者分別出資開立的一個共同賬戶,然後,考慮各投資者承擔債務的比例和下月項目費用支出預算來估算每個月各個投資者應出資的數額。如果某個投資者違約,則其他投資者將不得不代其履行支付義務,然後再要求違約者償還。
非公司型合資結構的優缺點1
非公司型合資結構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優點:
(1)投資者在合資結構中承擔有限責任。
每個投資者在項目中所承擔的責任將在合資協定中明確規定。除了特殊情況外,這些責任將被限制在投資者相應的投資比例之內,投資者之間沒有任何的連帶責任或共同責任。
(2)稅務安排靈活。
由於合資結構不是一個法人實體,所以項目本身不必繳納所得稅,其經營業績可以完全合併到各個投資者本身的財務報表中去,其稅務安排也將由每一個投資者獨立完成,這就為經營業績較好的投資者利用項目建設期的經營虧損沖抵公司所得稅提供了可能,從而降低了項目的綜合投資成本。
(3)融資安排較靈活。
項目投資者在非公司型合資結構中直接擁有項目的資產、直接掌握項目的產品,直接控制項目的現金流量,並且可以獨立設計項目的稅務結構,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相對獨立的融資活動空間。每一個投資者可以按照自身發展戰略和財務狀況安排項目的融資。
(4)投資結構設計靈活。
世界上多數國家迄今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範非公司型合資結構的組成和行為,這就為投資者提供了較大的空間,按照投資戰略、財務、融資、產品分配和現金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目標要求設計項目的投資結構和合資協定。
非公司型投資結構的缺點1
(1)結構設計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因素。
非公司型合資結構在一些方面的特點與合夥制結構類似,因而在結構設計上要注意防止合資結構被認為是合夥制結構而不是非公司型合資結構。
(2)投資轉讓程式比較複雜,交易成本比較高。
在非公司型合資結構中的投資轉讓是投資者在項目中直接擁有的資產和契約權益的轉讓。與股份轉讓或其他資產形式轉讓 (如信託基金中的信託單位)相比,程式比較複雜,與此相關聯的費用也比較高,對直接擁有資產的精確定義也相對比較複雜。
(3)管理程式比較複雜。
由於缺乏現成的法律規範非公司型合資結構的行為,參加該種結構的投資者的權益基本上依賴於合資協定加以保護,因而必須在合資協定中對所有的決策和管理程式按照問題的重要性清楚地加以規定。對於投資比例較小的投資者,特別要注意保護在合資結構中的利益和權力,要保證這些投資者在重大問題上的發言權和決策權。
非公司型合資結構與合夥制結構的區別1
非公司型合資結構與合夥制結構的主要區別表現在兩個方面。
(1)非公司型合資結構不是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建立起來的。合資協定規定每一個投資者從合資項目中將獲得相應份額的產品,而不是相應份額的利潤。
(2) 在非公司型合資結構中,投資者們並不是"共同從事"二項商業活動。合資協定中規定每一個投資者都有權獨立作出其相應投資比例的項目投資、原材料供應、產品處置等重大商業決策。從稅務角度,一個合資項目是合作生產"產品"還是合作生產"收入",是區分非公司型合資結構與其他投資結構的基本出發點。
從以上兩點可以看出,非公司型合資結構更適用於作為產品"可分割"的項目的投資結構。
非公司型合資結構套用實例1
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在澳大利亞波特蘭鋁廠的投資結構是非公司型投資結構的一個很好的實例。
波特蘭鋁廠位於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的港口城市波特蘭,始建於1981年,後因國際市場鋁價大幅度下跌和電力供應等問題,於1982年停建。在與維多利亞州政府達成30年電力供應協定之後,波特蘭鋁廠於1984年重新開始建設。1986年11月投入試生產,1988年9月全面建成投產。波特蘭鋁廠由電解鋁生產線、陽極生產、鋁錠澆鑄、原材料輸送及存貯系統、電力系統等幾個主要部分組成,其中核心的鋁電解部分採用的是美國鋁業公司20世紀80年代的先進技術,建有兩條生產線,整個生產過程採用電子計算機嚴格控制,每年可生產鋁錠30萬噸,是目前世界上技術先進、規模最大的現代化鋁廠之一。
澳大利亞波特蘭鋁廠就是採用的非公司型合資結構,項目的投資者分別為美國鋁業公司在澳大利亞的子公司(美鋁澳大利亞公司),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政府(維州政府),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子公司中信澳大利亞有限公司(中信澳大利亞公司),澳大利亞第一國民資源信託基金(第一國民信託)和日本丸紅商社在澳大利亞的子公司丸紅鋁業澳大利亞公司。根據合資協定,每個投資者在項目中分別投入相應的資金,用作項目固定資產的投入和再投入,以及支付項目管理公司的生產費用和管理費用;對於電解鋁生產的兩種主要原材料--氧化鋁和電力供應,每個投資者需要獨立安排;最後投資者將從項目中獲得相應份額的最終產品--電解鋁錠,獨立地在市場上銷售。
由於採用的是非公司型合資結構,每個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在項目中所處的地位、資金實辦、稅務結構等多方面因素靈活地安排融資,實際上五個投資者選擇了相互完全不同的融資方式。
美鋁澳大利亞公司在澳大利亞擁有三個氧化鋁廠和兩個電解鋁廠,資金雄厚,技術先進,在波特蘭鋁廠項目中擔任項目經理。美鋁澳大利亞公司在項目中的投資採納的是傳統的公司融資方式,因為以其實力使用公司融資可以獲得較低的貸款成本。
維州政府為了鼓勵當地工業的發展和刺激就業也在項目中投資,投資資金是由政府擔保的百分之百融資。但是維州政府並不直接擁有項目的資產,而是以一個100%擁有的信託基金作為中介機構。這樣的結構為維州政府提供了一種資金安排上的靈活性,可以在適當的時機將項目資產出售或者將信託基金在股票市場上市,從中獲得的資金用於償還政府擔保的銀團貸款。
中信澳大利亞公司投資波特蘭鋁廠採用的是百分之百的項目融資。由於電解鋁項目資本高度密集,根據澳大利亞的有關稅法規定可享有數量相當可觀的減免稅優惠,如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投資扣減等。但是,在項目投資初期,中信澳公司剛剛建立,沒有其他方面的經營收入,不能充分利用每年可得到的減稅優惠和稅務虧損;即使每年未使用的稅務虧損可以向以後年份結轉,但從貨幣時間價值的角度考慮,這些減稅優惠和稅務虧損如能儘早利用,也可以提高項目投資者的投資效益;進一步,如果能夠利用減稅優惠和稅務虧損償還債務,還可以減少項目前期的現金流量負擔,提高項目的經濟強度和抗風險能力。從這一考慮出發,中信公司選擇了槓桿租賃的融資模式,充分利用這種模式可以吸收減稅優惠和稅務虧損的特點,減少了項目的直接債務負擔,提高了投資的綜合經濟效益。
第一國民信託是一個公開上市的信託基金,通過在股票市場上發行信託單位集資,基本上沒有債務。
丸紅鋁業澳大利亞公司同樣採用的是公司融資模式,其債務全部由總公司日本丸紅商社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