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課

酒課

酒課是中國古代王朝對酒的徵稅與專賣。清初禁酒,後期征酒稅,收入留歸地方財政。

酒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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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王朝對酒的徵稅與專賣。在周朝時禁酒,制酒是為祭祀、養老、奉賓之用。春秋戰國時期多不禁酒,對酒的產銷採取放任態度。秦國自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商鞅變法後,對酒實行重稅政策:“令十倍其朴”(《商君書·墾令》),寓禁於徵。古代禁酒是為了防止酗酒誤國壞德。秦至漢初,災荒戰亂頻仍,因此禁止民間以谷釀酒,對飲酒者亦重價重稅。漢文帝景帝時期,農業恢復,酒禁始弛。武帝時,對外用兵,府庫空虛,於天漢三年(公元前98)“初榷酒酤”,對酒實行由國家壟斷生產和銷售的制度。昭帝始元六年(公元81),宣布撤銷酒專賣,由民間釀造,征酒稅每升四錢。王莽時,又實行官釀官銷,不久即廢。魏晉南北朝時期,除北齊、北周行專賣外,多實行徵稅制。隋開皇三年(583)至唐代宗前,一百餘年酒無稅。唐朝後期,時而徵稅,時而專賣,交相為用。宋朝榷酤,其法因地而異。元朝前期行專賣,後改為徵稅。明朝征酒稅,收入貯於州縣備用。清初禁酒,後期征酒稅,收入留歸地方財政。
中國各朝代課徵酒稅的方法不盡相同。西漢對酒店從量徵收;唐朝與專賣結合徵收或併入其他稅徵收;明朝對酒麴從量徵收;清朝對酒鋪分戶等徵收。自西漢起的各歷史朝代酒稅與酒專賣制度交替使用,成為中國古代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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