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二氧化碳被廣泛認為是造成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原因,徵收碳稅的目的是通過稅收手段,抑制向大氣中排放過多的二氧化碳,從而減緩氣候變暖進程。它是根據化石燃料燃燒後排放碳量的多少,針對化石燃料的生產、分配或使用來徵收稅費的。
政府部門先為每噸碳排放量確定一個價格,然後通過這個價格換算出對電力、天然氣或石油的稅費。因為徵稅使得污染性燃料的使用成本變高,這會促使公共事業機構、商業組織及個人減少燃料消耗並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另外,碳稅能提高替代能源的成本競爭力,使它們能與價格低廉的污染燃料相抗衡(如:煤、天然氣和石油)。
徵稅目的
1、徵收碳稅的主要目的是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碳稅是按照化石燃料燃燒後的排碳量進行徵收。所以為了減少費用支出,公共事業機構、商業組織和個人均將努力減少使用由化石燃料產生的能源。個人可能會放棄私家車,改乘公共運輸,並使用節能燈(CFL)來代替白熾燈。商業組織可通過安裝新型裝置或更新供熱/製冷系統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公共事業機構可使用廢棄洗滌塔、低氮氧化物燃燒器或氣化法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由於碳稅為碳排放設定了一個明確的價格,因此為提高能源效率進行的高昂投資可以得到相應回報。
2、碳稅使得替代能源與廉價燃料相比更具成本競爭力,進而推動替代能源的使用。
3、通過徵收碳稅而獲得的收入。這項收入可用於資助環保項目或減免稅額。
實施背景
“碳關稅”倒逼行業綠色轉型
從全球來看,綠色循環和低碳發展成為潮流。國際上很多行業協會開始推行產品的碳標識,比如生產服裝時,要求在最終的服裝產品上標註整個生產鏈中的碳排放量。這其中包括各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環節的能源消耗,甚至連種植棉花所用的化肥消耗也算在內,越低碳的產品越具有市場競爭力。
據易碳家了解,有些已開發國家正在醞釀徵收碳關稅,出口的紡織產品將按整個生產鏈過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來徵收關稅。因此,紡織行業的稅率將會提高3%~5%,對低附加值的出口企業會有比較大的影響。
除此之外,紡織服裝業的綠色轉型也是節能減排的要求。紡織服裝業的資源來自於大自然的儲存和消耗,比如化纖產業的主要資源來自石油。因此,如果化纖產業進行節能減排,每年行業企業所使用的石油類能源也將有所降低。
按我國現有13.7億人口計算,如果平均每年每人廢棄3件服裝,那么我國每年將有41億件服裝被廢棄。“這樣一個龐大的數據說明廢舊紡織品大量浪費,應該引起紡織服裝企業、國家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的高度重視。希望行業企業都能行動起來,實現行業綠色循環、節能環保的目標。
碳稅效應
碳稅的影響廣泛而深遠,涉及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諸多方面。徵收碳稅不僅應考慮環境效果和經濟效率,還要考慮社會效益和國際競爭力等。不同國家和地區在不同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碳稅的實施效果有較大差異。但從長期來看,碳稅是一個有效的環境經濟政策工具,能有效地減少CO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改變能源消費結構,短期內抑制經濟成長,中長期將有利於經濟的健康發展。但將擴大資本與勞動的收入分配差距,加劇社會不公。
1、減排效應
不同稅率下CO減排率諾德豪斯(Nordhaus)①就眾多學者對碳稅減排效應的研究結果進行了總結。儘管這些研究基於不同的國家及具體的情況,但研究結論似乎相當一致。即隨著稅率的提高嗎,減排效應不斷增加。隨著碳減排幅度的提高,稅率不得不大幅上升已開發國家的碳排放多屬於奢侈排放而中國的碳排放多屬於生存排放和發展排放。因此,與已開發國家相比,我國碳稅引起的產品價格變化對生產的影響較小,碳減排效應不夠顯著。
2、經濟成長效應
碳稅對經濟成長的影響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碳稅會降低私人投資的積極性,對經濟成長產生抑制作用;另一方面:碳稅可增加政府收入,擴大政府的投資規模,對經濟成長起到拉動作用。從時間角度考察,短期內碳稅會影響相關產品的價格,抑制消費需求,從而抑制經濟成長,但從中長期來看,碳稅將促進相關替代產品的研發,降低環境治理成本,有利於經濟的健康發展。
3、能源消費效應
碳稅將對一國的能源消費結構產生深遠的影響。碳稅使能源價格更高,使其成為一種更昂貴的生產要素。這將提高企業生產成本,由此企業會減少生產。與此同時,企業還會採取節能技術,降低能源消耗,採用替代能源,改變能源消費結構。特別是在我國燃油等能源的需求價格彈性還比較高時,碳稅將減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源強度,促進能源消費結構轉變。
4、收入分配效應
碳稅對不同社會群體的影響並不相同。與財產稅和所得稅能直接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不同。碳稅由於具有分配累退性,反而會擴大資本與勞動的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社會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開徵碳稅
低碳經濟成為今年兩會的熱點,低碳經濟是解決經濟發展方式和經濟結構不合理的良策,而徵收低碳稅則是實現低碳經濟的一個重要切口。
財政部財科所課題組關於我國碳稅及相關問題的專題報告認為碳稅作為實現節能減排的有力政策手段和保護環境的有效經濟措施,應成為中國應對氣候變化中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我國開徵碳稅有很強的必要性,建議我國著手研究開徵碳稅,實行化石能源使用者稅負的向上調整。
2008-2010年中國新能源汽車全面調研及未來前景分析報告
“針對碳排放行為的碳稅有利於推動化石能源外部成本的內部化,通過達到減少化石能源消耗的目的,促進可持續發展。”賈康說,開徵碳稅具有“明顯的必要性”。
社科院財政與稅收研究室助理研究員汪德華認為,徵收碳稅,既可以增加財政收入,又可以糾正企業和居民使用資源的行為,因此是十分有必要的。
低碳經濟將成為減緩氣候變化與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主要途徑和必由之路,中國社會科學院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秘書長崔大鵬曾指出。
“徵收碳稅可以降低我國在國際貿易摩擦中受損的風險,並增加我國的稅收收入。”一些已開發國家已在討論開徵碳關稅,如《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規定,美國有權對不實施碳減排限額國家進口產品徵收碳關稅。但如果我國已在國內徵收碳稅,其它國家再征碳關稅就涉嫌雙重徵稅,違反WTO協定。
國民經濟研究所所長樊綱指出,我國如果開徵碳稅,美國再征碳關稅就變成了雙重徵稅,而雙重徵稅是違反WTO協定的。
國家發改委對外經濟研究所主任張建平認為,“碳關稅的提出和實施,是打著綠色旗號的貿易保護主義,將對開發中國家經濟造成極大的打擊。”
本報記者多方接觸,很多人士都表示在未來開徵碳稅是實現低碳經濟不可逾越的階段,是一個利好的訊息,這對於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轉型都有重要的作用。2009-2012年中國環保設備產業市場走勢及投資前景預測分析報告
發展低碳經濟,正是我國轉變經濟成長方式、尋求快速穩定、可持續的經濟發展的答案之一,而開徵碳稅則可調動財稅槓桿,用經濟手段結合市場機制改革能源、資源產品的價格形成機制,刺激實現經濟轉型,是敲開低碳經濟大門一塊必需的制度建設敲門磚。
一般來說,碳稅對經濟成長的影響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徵收碳稅會降低私人投資的積極性,對經濟成長產生抑制作用;另一方面,徵收碳稅可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從而擴大政府的整體投資規模,對經濟成長起到推動作用。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吳曉青在2010年的兩會上指出要以環境保護推動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著力將環保產業培育成未來經濟新增長點。經濟結構調整除了對現有產業結構進行最佳化調整外,還要著力培育新經濟成長點,對未來經濟結構進行規劃,而環保產業發展則成為新經濟成長點的需要。
徵收碳稅,有利於刺激出口產業提早升級換代,為未來面對環境標準高、排放限制更嚴格的國際貿易大環境做好競爭的準備。適當加重高耗能、高排放的“兩高”企業的負擔,加快淘汰低能效的落後工藝,同時鼓勵清潔低碳產業的發展,將實現經濟發展方式向低碳化轉變,從根本上促進節能減排、限碳的共贏發展。
目前,國家“十一五”期間開展的節能減排工作已經初顯成效,但仍以行政手段為主、經濟手段運用不足、許多場合利用稅制槓桿依然缺位的局面,在“十二五”應該得以改善。通過合理適時徵收碳稅,能夠表達出決策層強有力的決心與意願、向市場發出清晰的信號,有效地調動全社會的節能減排積極性,在更廣闊深遠的意義上推動中國社會向低碳的轉型。
經濟影響
碳稅政策是一種中性政策。實施碳稅收雖然有助於減少環境污染,但是這項措施實施國的企業可能由於這個原因而轉移到環境政策寬鬆的國家,可能將會導致本國資金的外流。並且,對從環境政策寬鬆的國家進口產品採取什麼樣的稅收增加措施,還沒有形成定論。
此項政策甚至可能對其正常的經營狀況都造成影響,雖然保護了環境,但是對於工業來說,不得不減少生產量,才不至於超出政府給其的碳排放量,並且還造成產品成本上升。真正解決問題的辦法也是有的,那就是進行工業改革,花費巨資清潔大氣,減少貧困,提高生產技術,減少生產污染。
中國碳稅
2010年,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拋出碳稅專題報告指出,中國推出碳稅比較合適的時間是2012年前後,且應先針對企業徵收暫不針對個人。在這份中國碳稅稅制框架設計中,提出了中國碳稅制度的實施框架,包括碳稅與相關稅種的功能定位、中國開徵碳稅的實施路線圖以及相關的配套措施建議。
徵收狀況
美國
在美國,唯一徵收碳稅的地方是科羅拉多州的玻爾得市(Boulder)。該市向所有的消費者——房屋所有者和商業組織徵收本市的地方碳稅。玻爾得市的居民根據其用電度數來支付此項費用。官方聲明此稅的稅額規定如下:在電費賬單基礎上,每年向私人用戶多收16美元,向機構用戶多收46美元。
加拿大
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已經開始對石油、天然和煤徵稅。該省此稅的納稅對象將是中間商——能源和石油公司,而不是消費者。儘管此稅面向供應鏈上的高端用戶徵收,但納稅企業還是可以——並且很可能通過提高能源收費價格將成本部分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在消費階段徵稅比在生產階段徵稅要容易得多。消費者會比較願意每年支付額外的16美元碳稅,但生產者往往都不願意支付。
北歐
在北歐一些國家,碳稅已被廣泛接受——丹麥、芬蘭、荷蘭、挪威、波蘭和瑞典等國已經開始推行不同的碳稅政策。瑞典也是在消費端徵收此稅。瑞典國家碳稅對私人用戶徵收全額碳稅,而對工業用戶減半徵收,對公共事業機構則免徵此稅。由於瑞典全國所耗電能半數以上都是用於供暖,並且所有可再生能源(如由植物產生的能源)都免稅,所以自1991年以來,生物燃料工業蓬勃發展。
歐盟
在2011年11月30日,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峰會上,歐盟氣候談判代表梅茨格重申,將航空業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決定“不可更改”。歐盟自2012年起將航空運輸業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ETS),即所有在歐盟境內起降的航班必須為飛行中排放的溫室氣體付費。 一旦航空碳稅開始徵收,僅2012年歐盟就可收穫12億美元資金。
2012年1月1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正式實施後,又進一步規定,對拒不執行的航空公司將施以超出規定部分每噸100歐元的罰款以及歐盟境內禁飛的制裁措施。
2012年2月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宣布,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禁止中國境內各運輸航空公司參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禁止各航空運輸公司以此為由提高運價或增加收費項目。這是歐盟強制航空業參與碳排放交易計畫以來,出現的第一場風波。這讓中國的航空公司陷入兩難境地,要不就得違反歐洲的法律,要不就違反中國的法律。
2012年2月22日,包括中國、美國、印度以及東道主俄羅斯在內的23個國家,在莫斯科簽署《莫斯科會議聯合宣言》,要求歐盟停止單邊行動,回到多框線架下解決航空業碳稅排放標準問題。
2012年6月,歐盟要求中國航企為碳排放交易體系(ETS,俗稱“碳稅”)提交碳排放數據的6月中旬“大限”將至,但中方並未妥協。曾參與國家發改委《國際航空排放問題》課題的中國民航大學節能減排研究中心趙鳳彩教授表示,若未按時提交碳排放數據,每家中國航空企業將面臨數額不等的罰款,最高額度將達到50萬歐元左右。
2012年3月1日,在“航空碳稅”遭到中美俄等26國簽署協定抵制後,歐盟仍未對“碳貿易戰”爆發的潛在風險給予充分警惕和畏懼。歐盟委員會日前提出,將在2012年6月份增加“航海碳稅”,制定出全球航空和航海運輸行業碳排放稅的徵收價格單。
相關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990年,第二次世界氣候大會的部長宣言和科學技術會議聲明,首倡制訂氣候公約。1990年12月,第45屆聯合國大會決定設立政府間氣候變化談判委員會。自1991年2月始,歷經15個月共五輪談判,於1992年5月9日形成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並於當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朕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開放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截止到2013年,締約方已達165個,我國政府早已於1992年的巴西會議上籤署了該公約。1995年這一公約生效.並於當年如開了公約第一次締約方會議,經過激烈地爭論通過了著名的“柏林授權”,再次明確了公約附屬檔案11國(本文是科技部“全球氣候變化國際政治經濟分析”課題研究報告的部分內容。)家(包括西方已開發國家和轉軌經濟國家)率先減排的規定,並強調不為開發中國家引入任何新的承諾。至1997年12月,又在日本京都召開了第三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規定附屬檔案l國家在2008年至2012年,將其人為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
中國對策
作為開發中國家大國的中國,在簽署了《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不久,就公開發表了《中國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宣布中國將實行可持續發展戰略。其中。圍繞“控制二氧化碳,減輕大氣污染”等問題提出了多項政策和措施。但是,“京都會議“以後,中國所面臨的形勢卻是不容樂觀的。在“京都會議”上,一些已開發國家提出開發中國家“自願承諾”的主張。而且美國國會還明確宣布“主要的開發中國家”在溫室氣體排放控制中。應“有意義的參與”否則國會將不予批准美國加入“京都議定書”。所謂“主要的開發中國家”實際上就是指中國、印度和巴西等國家,而所謂“有意義的參與”,實質上就是要求形成一項對中國等開發中國家有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未來排放的限制(koppctal,1998)。從根本上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避免因溫室效應而帶來的氣候變化災難,符合包括開發中國家在內的所有國家的利益;但從現實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又將限制本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承受相應的利益損失,將影響國家的發展空間和發展前景。正鑒於此,才使得溫室氣體減排問題顯得格外複雜,因而成為國際社會的熱點問題之一。從而又使得溫室氣體排放問題成為兼具環境、經濟、政治三重性質的國際問題。由是,在防止氣候變化的過程中,我們所面臨的是雙重壓力,一方面過度排放溫室氣體會對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發展帶來危害。最終影響乃至阻礙經濟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一些已開發國家忽視中國的現實,不切實際地向中國施壓,使我們面臨巨大的國際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切合中國的實際制定政策,運用必要的技術措施,努力減緩溫室氣體的排放增長率,這其中理所當然地也包括對經濟手段的考慮。
《京都議定書》
為了降低排放量,必須獲取新的技術。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國際上已有好幾個實施技術轉讓的項目。
《京都議定書》第12條創製了“清潔發展機制”(CDM)。此外,還有一些重要的雙邊項目有相關安排。2003年,中國與美國成立了氣候變化工作組,尋求在許多領域的合作研究;2005年中國與歐盟建立了夥伴關係,重點探尋零排放量的煤炭技術,其中第一階段英國起了主要作用。
毋庸諱言,開發中國家在獲取新技術的過程中往往遭遇壁壘,尤其是智慧財產權。史丹福大學法學院的約翰·巴特教授認為,就技術帶來的好處而言(即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或是提供已開發國家排放信用),對中國採取智慧財產權壁壘其實沒有必要。
清華大學全球氣候變化研究所副所長劉德順教授指出,開發中國家想要完全以減排信用來換取新技術也不現實。他建議,應該大力發展“技術轉讓型CDM”,“減排量信用加上市場,來換取已開發國家的技術”,劉德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