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

印花稅法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貼上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誌而得名。 印花稅法是有關印花稅的法律規定。

基本信息

由來

印花稅是一個很古老的稅種,人們比較熟悉,但對它的起源卻鮮為人知。從稅史學理論上講,任何一種稅種的“出台”,都離不開當時的政治與經濟的需要,印花稅的產生也是如此。其間並有不少趣聞。

背景

公元1624年,荷蘭政府發生經濟危機,財政困難。當時執掌政權的統治者摩里斯(Maurs)為了解決財政上的需要,擬提出要用增加稅收的辦法來解決支出的困難,但又怕人民反對,便要求政府的大臣們出謀獻策。眾大臣議來議去,就是想不出兩全其美的妙法來。於是,荷蘭的統治階級就採用公開招標辦法,以重賞來尋求新稅設計方案,謀求斂財之妙策。印花稅,就是從千萬個應徵者設計的方案中精選出來的“傑作”。可見,印花稅的產生較之其他稅種,更具有傳奇色彩。

印花稅的設計者可謂獨具匠心。他觀察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很多,連綿不斷,所以,一旦徵稅,稅源將很大;而且,人們還有一個心理,認為憑證單據上由政府蓋個印,就成為合法憑證,在訴訟時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對交納印花稅也樂於接受。正是這樣,印花稅被資產階級經濟學家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英國的哥爾柏(Kolebe)說過:“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印花稅就是這種具有“聽最少鵝叫”特點的稅種。

從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蘭出現印花稅後,由於印花稅“取微用宏”,簡便易行,歐美各國竟相效法。丹麥在1660年、法國在1665年、美國在1671年、奧地利在1686年、英國在1694年先後開徵了印花稅。它在不長的時間內,就成為世界上普遍採用的一個稅種,在國際上盛行。

英國對北美13個殖民地徵收重稅,例如領畢業證書也要交稅,引起殖民地人民的強烈不滿,加速了美國獨立戰爭的爆發。

定義

以經濟活動中籤立的各種契約、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檔案為對象所課徵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貼上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中發展而來的,屬於行為稅類,根據一筆股票交易成交金額對賣方計征,基本稅率為1‰。

註:我國,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徵稅。稅率仍保持3‰)。之所以印花稅現在受到大眾的關注,和中國經濟發展和資本市場的飛速發展是分不開的。

內容

一、概念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契約或者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二、稅率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範圍

稅率

納稅義務人

說明

1、購銷契約

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契約

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契約人

2、加工承攬契約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契約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立契約人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包括勘察、設計契約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立契約人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契約人

5、財產租賃契約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契約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立契約人

6、貨物運輸契約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契約單據作為契約使用的,按契約貼花

7、倉儲保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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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倉儲、保管契約

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立契約人

倉單或棧單作為契約使用的,按契約貼花

8、借款契約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契約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立契約人

單據作為契約使用的,按契約貼花

9、財產保險契約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契約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立契約人單據作為契約使用的,按契約貼花

10、技術契約包括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等契約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契約人

11、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立據人

12、營業帳簿生產、經營用帳冊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立帳簿人

13、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其他帳簿按件貼花五元領受人

其他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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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花稅的申報納稅

1.哪些單位實行印花稅納稅申報?

繳納印花稅的納稅單位均應對應納稅憑證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個人繳納印花稅的,只貼花完稅暫不實行納稅申報。

2.哪些憑證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

(1)契約或者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購銷契約、貨物運輸契約;加工承攬契約、倉儲保管契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契約、借款契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財產保險契約;財產租賃契約技術契約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

3.納稅單位設立專用登記簿包括哪些內容?

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契約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4.哪些單位可不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

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5.納稅申報工作應由納稅單位的哪個部門負責?

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6.採用哪幾種方式完稅的應進行納稅申報?

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7.應在什麼時間進行申報?

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只辦理稅務註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8.印花稅的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稅務註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於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徵收。

特點

1、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

2、徵收範圍廣泛;

3、稅收負擔比較輕;

4、由納稅人自行完成納稅義務。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具體有:1、立契約人,2、立賬簿人,3、立據人,4、領受人。

二、印花稅的徵稅對象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徵稅具體有五類:契約或者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印花稅根據不同徵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1、各類經濟契約,以契約上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2、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3、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四、印花稅的稅率

現行印花稅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稅率。

比例稅率有五檔,即千分之1、千分之4、萬分之5、萬分之3和萬分之0.5。

適用定額稅率的是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簿,單位稅額均為每件伍元。

具體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按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按定額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計算印花稅應納稅額應當注意的問題...

六、納稅環節和納稅地點

印花稅的納稅環節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具體...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對於...

七、印花稅的繳納方法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納稅貼花的其他具體規定...

八、印花稅票

印花稅票是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監製。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種。

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

印花稅票可以委託單位或個人代售,並由稅務機關付給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九、印花稅的稅收優惠

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契約;

無息、貼息貸款契約;

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契約。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契約,凡用於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託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託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契約,不屬於財產租賃契約,不應貼花。

十、印花稅的違章處理

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3~5倍的罰款;

2、對未按規定註銷或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3倍的罰款;

3、納稅人把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股票交易印花稅的97%歸中央政府,其餘歸地方政府*

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契約或者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貼上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製。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世界各國證券交易印花稅概覽

美國:1966年廢止;

日本:1999年廢止;

新加坡:2001年廢止,證券交易零稅率。

歐洲:

a,歐盟(其時的歐共體)1969年指令:“......各成員國徵收的證券印花稅,造成雙重徵稅,引起歧視,構成對資本自由流動的不對稱干預,所以應該通過稅收協調予以廢除......”;

b,德國:1991年廢止;

c,瑞典和芬蘭:80年代引進金融工具交易稅遭到失敗,不但國家稅收下降,而且導致了股票交易外流,流向了歐洲其他金融中心,於是先征後廢;

d,法國,比利時:徵收中,但是固定稅率之外,上有封頂;

e,英國:徵收中,廢止議題熱議中;

印度:6月1日起,a,交割交易:從0.1%提高到0.125%;b,交割前交易:其稅率從0.02%提高到0.025%,由買方納稅。

中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變動一覽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布《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徵稅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徵股票交易印花稅,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0.6%繳納。

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對股票的買方也開徵0.6%的印花稅。1991年10月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將印花稅率調整到0.3%。1991年10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股票買方、賣方實行雙向徵收,稅率為0.3%。

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於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交易雙方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997年5月針對當時證券市場過度投機的傾向,證券交易印花稅率由0.3%提高到0.5%。

1998年6月12日為了使證券市場能持續穩定向前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稅務總局又將稅率由0.5%調低至0.4%。

1999年6月1日為了活躍B股市場,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將B股交易稅率降低為0.3%。

2001年11月16日起,財政部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2%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1‰調整為3‰。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08年4月24日起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的3‰調整為1‰。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授讓方不再徵收。

近期有關印花稅的政策變動:

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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