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原因
第一、人們的世界觀發生了變化。以前人們總是避諱立遺囑,以為這是"觸霉頭的事",人還沒有死怎么能先分財產呢,以為不吉利。現在許多人開始改變了這種觀點,認為人的生老病死是一種自然規律,與立遺囑沒有關係。相反,立遺囑是現代意識的體現,也是減少紛爭的好方法。
第二、個人財產增多的體現。早幾年,人們的個人財產不多,身後事處理起來比較簡單、容易,糾紛也少。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個人財產的積累在增加。不說別的,一般家庭最起碼有套房子,一套房子的價值就很可觀,少則十幾萬、幾十萬,多則幾百萬。這是最起碼的財產,而擁有存款、股票、股份、汽車的人也不在少數,至於那些名人、富豪更有難以估量的名貴字畫和珍奇收藏。財產多了就必然要考慮對這些財產的身後安排。
第三、人們法制觀念的增強。隨著普法宣傳的深入,公民的法制意識在不斷提高,懂得依法來行使個人的權利和處分自己的財產。
第四、從身邊的現實糾紛中看到了立遺囑的好處。與法定繼承相比,立遺囑最起碼存在三點好處:一是便於明確遺產範圍。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繼承人可能並不知道也許根本無從知道被繼承人遺留有哪些遺產,這些遺產又在何處,而被繼承人生前也不願意或者不方便告知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其身後的親屬既無法查找這些遺產,也容易引起互相猜疑。
事例
朋友出車禍受傷她想到自己
小燕(化名)今年27歲,2月中旬,她的一個大學同學在高速路上出車禍,傷及腿部。小燕去探望時,出車禍的同學一句話,引起了她的思考。“真是世事無常啊,我要是死了,遺囑還沒立呢。”聽了同學的話,小燕回到家就拿起筆開始草擬遺囑:自己有一個筆記本電腦,弟弟一直喜歡,那就留給弟弟吧,還有兩萬多塊錢存款,留給爸媽。還有那么多衣服,如果朋友不嫌棄就留給一個朋友……
寫完“遺囑”,小燕來到公證處諮詢。工作人員並不贊同她現在立遺囑,因為她現在立遺囑沒有什麼潛在的必要性,而且她現在的生活還存在其他變數,如果遺囑立完了,今後要再做修改程式很複雜。
相關看法
普通民眾
小陳,28歲。她說現在的生活中存在太多的未知數,要是立個遺囑呢,萬一有點什麼事,身邊人不至於忙了手腳,一切都安排妥當,這也是個好辦法。
劉大爺,77歲。70歲時立了一份遺囑。那時,他知道自己身體不好,子女又多,還是立個遺囑比較好。對於年輕人要立遺囑,他表示不贊同,遺囑還是應該到特定時期再立,年紀輕輕就立遺囑,他想不明白。
公證人員
長春市忠誠公證處工作人員解釋說,在受理的遺囑公證中,的確發現有年輕人來諮詢和辦理遺囑公證的,比前幾年多了。要辦理遺囑公證的,多數是家裡有大額財產的。
根據《繼承法》第5條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遺囑公證的目的,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排除法定繼承,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其中公證遺囑法律效力最高,如果同時存在多種遺囑形式,要以公證遺囑為準。
遺囑誤區
誤區一:必須公證才有法律效力
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視頻遺囑、見證遺囑等,而通過律師立遺囑,事實上也是見證遺囑的特例,因為律師身份特殊。
任何形式的遺囑,如果程式操作對,它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很多人將遺囑、繼承、贈與弄混淆了。在所有遺囑中,公證遺囑是最權威的,但如果一個人沒有做過遺囑公證,他之前所立的遺囑,要經過法院最終裁定,方能奏效,但它本身是有一定的依據性的。
誤區二:遺囑就是劃分財產的
事實上,遺囑內容範圍廣泛,遺囑並不僅僅是處置財產的,還有一部分內容是交代身後事的。比如說,在當事人辭世後,他需要交代親人、朋友要做的事情,也可以劃分到遺囑內,生前想交代的各項事宜,也都可以通過公證的形式落於書面。
誤區三:辦了遺囑公證一勞永逸
很多人認為,遺囑立完之後,就萬事大吉了。事實上,遺囑公證產生的作用,都是要在當事人辭世之後,也就是說,當事人還在世的情況下,遺囑是沒有任何作用的。
現在的年輕人,不屬於高危職業、沒有大病的,立遺囑反而會增加當事人的負擔。因為年輕人的生活還有很多不定性,動產、不動產的變數都很大,如果再要更改,還需要到公證處進行修改、認定。
誤區四:遺囑只能立給親人
很多人認為,遺囑的受益人只能是親人,這是誤區。受益人可以是親戚,也可以是朋友、同事等等。除了法定的繼承人之外,其他遺囑受益人得到的是“遺贈”範疇。
相關背景
立遺囑首先不分年齡,只要是年滿18歲,有行為能力的公民,都是可以立遺囑的,16歲以上的公民如果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生活來源,也具備這個資格。但多數是知道自己患有疾病的老人來立遺囑。
比如說,高危職業者如長途司機、經常出差的工作人員、礦工、飛行人員等,或者是知道自己要做一件事情帶有極高的危險性。工作人員曾經接觸過一個年輕人,他愛好登山,登山就屬於高危運動,有很多不定性因素,像這樣的,是可以立一份遺囑的。
同時,要說明一下,如果是已婚人士,您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雙方在立遺囑時,都要到場,各自立屬於自己的遺囑。
如何立遺囑
很多年輕人認為,遺囑就是自己把身後事寫下來就可以了,事實上立遺囑是有它本身的要求和程式在裡面的。
一、通過公證處立遺囑
所有遺囑中,在公證處做遺囑公證,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
需要當事人拿著有效的身份證件,財產證明到公證處辦理。在以前接待的來辦理遺囑的當事人中,很多人拿著一份自己草擬好的遺囑要公證,這是不符合規定的。
首先,遺囑有它自己的格式,需要在公證處現場書寫,不能用之前草擬好的文字材料。在當事人表明意圖後,公證人員也會根據每個當事人不同的情況,來做調查,最終確定當事人所立遺囑的財產,都是屬於他一個人之後,方能做遺囑公證。
二、不通過公證處立遺囑
很多年輕人立遺囑,是自己寫好“遺囑”後,自己簽上名了事。這是不對的。
不經過公證處立遺囑,那么在當事人要立遺囑時,一定要有另外兩個,與遺囑受益不相關聯的見證人在場。
整個書寫遺囑的過程,要按照規定文本,在當事人書寫遺囑時,兩名見證人都要全程見證。當事人要簽字、按手印,當事人也都要簽上字。一旦履行遺囑時,是由法院判定遺囑是否生效,在身後事的處理上,它可作為一個首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