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公證處是國家司法證明機構,提供公證法律服務。 辦理各類涉外、涉港澳台及國內的民事、經濟公證。
涉外民事類公證:學歷、學位、成績、未受刑事處分、婚姻狀況、出生等。
國內民事類公證:委託、遺囑、繼承權、聲明書、保證書等。
涉外經濟類公證:公司章程、法人委託書、完稅證明等。
國內經濟類公證:抽獎、招投標、拍賣、證據保全等。
基本性質
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關規定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六條規定: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設立條件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式批准後,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業務範圍
1.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包括:各類契約、協定、委託、聲明、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股份制企業的創立、有價證券轉讓、票據拒付、提存、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商品房的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類社會活動、保全證據以及繼承、收養、遺囑、贈與等。
2.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註冊證書、存款證明、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結婚證書、離婚證書等。
3.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包括:意外事件、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係、國籍等。
4.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檔案上的簽名、印鑑屬實,付本、節本、譯本、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事務。
5.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向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諮詢、代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並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物登記,以及向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公證程式規則
公證程式規則(摘要)
一、公證處依事實、法律、獨立辦理的公證事務。
二、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或事實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三、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向公證處提出並提供相關的材料,如屬公證處業務範圍,公證處應受理。
四、公證承辦人通過詢問當事人,調取書證等方法對提供材料進行核實,審查,屬真實、合法、充分,應擬出審批報告,送領導審批。
五、公證處應及時辦理各類公證,從當事人提供材料齊全時起十天內辦結(不含寄送副本),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公證書由當事人到公證處領取。
六、公證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不服的,在接到法定之日起十天內可向公證處本級司法行政機關複議。
申辦公證須知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書)。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證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如監護人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契約、章程、聲明書、畢業證書等)。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財產所有權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發票等)。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