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及其構成原因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屬於 複雜客體。強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癮,成為吸毒者,而吸毒成癮嚴重損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體虛弱、智慧型減退、人格扭曲,而且吸毒還是 愛滋病傳播的途徑之一。同時,吸毒會誘發盜竊、搶劫、賭博、賣淫等其他犯罪活動,因此,對強迫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予以懲處是十分必要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違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違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謂“其他強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脅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脅迫方法相當的,如酒醉、麻醉藥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為。強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種多樣,但無論採取什麼手段,客觀上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就構成本罪,至於被強迫者是否因此成癮,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對於強迫 未成年人吸毒的,從重處罰。
如果行為人以單純故意殺人或者傷害為目的而強迫他人吸毒,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強迫他人吸毒僅是殺人或傷害的手段而已。
如果行為人在強迫他人吸毒後,為滅口而殺人,這樣行為人就有了兩個犯罪故意,兩個犯罪行為,符合兩個犯罪構成,應以故意殺人罪與強迫他人吸毒罪實行數罪併罰。
行為人強迫他人吸毒,採用暴力手段,如果致人輕傷的,按強迫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如果使用暴力行為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人對重傷或死亡採取的是一種故意放任的心理態度,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
如果行為人強迫他人吸毒後,由於毒量過大,致使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對被害人重傷或死亡,行為人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或過失重傷罪與強迫他人吸毒罪的想像數罪,應擇一重罪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強迫他人吸毒。強迫他人吸毒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牟利而強迫他人吸毒,有的出於報復,不論行為人的動機如何,只要故意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就可構成犯罪。
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條對此罪沒有規定“情節嚴重”作為必要要件,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實踐中並不是任何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都構成犯罪,應綜合全案的各種情況,根據本法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給予行政治安處罰。
(二)本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強迫他人吸毒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在主體、客體、主觀方面本同,所明顯的區別在於客觀表現上的不同,前者為採取暴力、脅迫等強制性的手段,後者則是用引誘、教唆、欺騙等手段。此外,從犯罪對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脅迫下違心地吸毒,後者在引誘、教唆、欺騙下,由不願到情願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嚴格加以區分,不能造成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的問題。
如果行為人對同一個同時實施了強迫、引誘、教唆、欺騙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後果,我們認為,應擇一重罪處罰,定強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為人對不同的人分別採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則分別構成兩個罪名,應予以數罪併罰。
處罰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從重處罰的情節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從重處罰:
(1)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國家工作人員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 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強迫他人吸毒
相關說明
一、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辦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犯罪對象是沒有吸食、注射毒品意願的人。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三、本罪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第七條規定罪名。現為新刑法所吸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