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所謂希望,即積極追求。從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認識因素上看,直接故意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該危害結果的發生。這種情況下,強調的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必然性”的認識;二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這回的結果而希望該危害結果的發生。此處,清掉的是行為人對與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認識。
與間接故意區別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又有重要的區別,通說認為,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意志因素——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在這種心裡支配下,行為人就會想方設法,克服困難,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積極甚至頑強的實現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結果。而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則不是持希望的心裡態度,而是放任的心裡態度。“放任”就是對結果的發生採取聽之任之、滿不在乎、為所謂發生還是不發生的態度,發生危害結果不違背其本意,不發生也不懊悔。在放任心理的支配下,行為人就不會想方設法排除障礙,積極追求或是努力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對於二者在認識因素上是否存在不同,理論上有不同觀點,其中核心問題是在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是否存在間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