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
客觀要件
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酒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至於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在2012年5月28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一般應以牟利為目的作為主觀上的必要要件。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常見問題
兩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將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分成犯罪行為和違反行政法兩種情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司法解釋
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場所的是否構成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這裡的容留是指實施了容留的行為,而不管這種行為是處於主動還是被動,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來要求而被動的容留行為也會構成犯罪。
娛樂場所
對於收留他人吸毒的娛樂場所、服務場所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什麼責任?根據公安部、監察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加強娛樂服務場所管理嚴厲打擊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販毒等社會醜惡現象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的規定:“嚴厲查處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販毒等案件。對以娛樂、服務場所為掩護或利用場所的便利條件,組織、強迫、容留、引誘、介紹他人賣淫的,販毒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的,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嚴禁以罰代刑,降格處理;對賣淫嫖娼的,要加大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力度;凡是在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內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從事陪侍活動的,一律按“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活動”查處,對提供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或者為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活動的人員提供方便和條件的,要堅決依照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查處;對存在淫穢色情表演、敲詐勒索顧客和吸毒販毒等問題的娛樂、服務場所,除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外,對娛樂、服務場所要依法處理,並吊銷其營業執照。無償提供場所
無償提供場所吸毒的是否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既可能是有償的行為,也可能是無償的,也就是說,行為人有沒有從容留的行為中得到好處不影響本罪名的成立。
容留並出售毒品
容留他人吸毒並向其出售毒品的,該怎么處理?
根據刑法相關原理和總則的規定。容留他人吸毒並向其出售毒品的,屬於容留他人吸毒罪與販賣毒品罪的牽連犯,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如果行為人先引誘
如果行為人先引誘、教唆待其成癮又對其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該怎么處理?
行為人先引誘、教唆待其成癮後又對其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毒這種情況行為人出於兩個故意,實施兩個行為,先後分兩個犯罪階段,所以應以兩個罪數罪併罰。
關於人數
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和持續時間對容留他人吸毒罪有什麼影響?
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持續時間的長短,不影響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成立,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量刑標準
核心提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如下:一是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們的身心健康。二是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三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立案標準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為犯。從刑法條款來看,行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就可以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持續時間的長短並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僅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筆者認為,犯罪最本質的特徵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侵害國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應當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損害程度。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節顯著輕微,則不能認定為犯罪,否則勢必會出現打擊面過寬,達不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相關法律
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相關說明
本罪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罪名,但第九條規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出售毒品,新刑法只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再要求必須具有。容留”和“出售毒品”兩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