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資產分配權

股東的剩餘資產分配權是指股東對公司清算時的剩餘資產有分配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第187條規定,公司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一,普通股股東要求分配公司資產的權利不是任意的,必須是在公司解散清算之時。

剩餘資產分配權的概述

股東的剩餘資產分配權是指股東對公司清算時的剩餘資產有分配的權利。這一權利的前提是公司的淨資產在清算時大於公司的債務。我國《公司法》第187條規定,公司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行使剩餘資產分配權的條件

普通股股東行使剩餘資產分配權也有一定的先決條件: 第一,普通股股東要求分配公司資產的權利不是任意的,必須是在公司解散清算之時。
第二,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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