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議會

芬蘭議會

1906年,芬蘭實行議會制度改革,200名議員組成一院制議會。 2.議案交由全會指定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3.議員有權向議會提案,參加議會辯論和投票。

簡史

芬蘭議會的歷史可追溯至14世紀。1362年,芬蘭地區作為瑞典王國的東部省獲得派代表參加瑞典國王選舉的權利。根據1634年瑞典憲法和議會法案,芬蘭地區的四個等級(即牧師、貴族、資產階級和農民)可派代表參加瑞典議會。1809年沙皇俄國戰勝瑞典後,芬蘭成為沙皇亞歷山大一世統治下的大公國,享受自治權利,從此芬蘭有了相對獨立但作用有限的議會。
芬蘭現行議會制度始於1906年。1904年沙皇俄國在日俄戰爭中失利後,國內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運動高漲,封建專制統治徹底動搖。在此背景下,沙皇尼古拉二世被迫採取更加開放的姿態,給予芬蘭更多的自主權利。1906年,芬蘭實行議會制度改革,200名議員組成一院制議會。議員分選區通過直接選舉按比例產生,並在世界上首次賦予婦女選舉權被選舉權。1917年國家獨立後,芬蘭議會仍保持了1906年確定的基本體系框架並沿用至今。

地位

芬蘭實行多黨議會民主制和三權分立制。根據芬蘭憲法,議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最高權力。議長排名僅次於現任總統和前任總統。議會選舉總理並在總統任命後生效。政府對議會負責並必須贏得議會信任。議會司法監察專員有權監督法院、官方機構、國家公務員及公共機構工作人員。
總統任命終身法官和最高檢察長。總統根據總理提名任命內閣成員。經總理提議並徵求議長和議會各黨團意見後,總統有權宣布解散議會並提前舉行大選。

選舉與產生

凡年滿18歲的芬蘭公民均有權參加全國大選和全民公決。擁有選舉權且不處於被監護狀態下的芬蘭公民均有被選舉權。現役軍人不得當選議員。內閣監察長、議會司法監察專員、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以及最高檢察長不得擔任議員。如果議員當選總統或被任命為上述職務,則其議員職務從當選或任命之日起自動終止。議員當選歐洲議會議員或服兵役期間,其議員職務亦暫時終止。
芬蘭議會會場
議會大選每4年舉行一次,一般安排在3月的第三個周日。選民可提前投票。芬蘭全國共分為15個選區,其中奧蘭島自治區作為特例固定擁有1個議員席位,其餘199個議席按選區人口數量分配。法務部對選舉總體負責。各選區設立一個選舉委員會組織選舉,全國共設約3000個投票站。外交部負責海外選民投票。各黨派或政治聯盟提名各自候選人參選,選民團可徵集100人以上的票數提名候選人。候選人得票數量按德洪特最大餘數法計算。如對選舉結果有質疑,任何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14天之內向地方行政法院提出訴訟,直至抗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職權

(一)立法權
(二)審議並批准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三)決定並指導政府對歐盟政策。
(四)批准與外國簽署的有關協定。
(五)選舉最高彈劾法庭法官,監督政府行政管理及公共部門官員行為。
(六)直接監管某些國家機構並任命其領導人,如國家審計署、芬蘭銀行(中央銀行)、國家社會保障局、芬蘭廣播公司、芬蘭國際問題研究所等。

組織機構

議長

議長經議員選舉產生,一般與總理分屬不同政黨。議長的主要職責是主持議會大會,並領導議長理事會工作。議長理事會由議長、兩個副議長和各專門委員會主席組成。議長不參加大會辯論投票。副議長可同議長輪流主持議會大會。

專門委員會

議會下設16個專門委員會,其中大委員會主要負責與歐盟有關的事務,未來委員會負責國家發展長遠規劃。16個委員會情況如下:

委員會名稱

委員會主席

委員人數

大委員會

圖奧米奧亞

25名正式,13名候補

憲法委員會

薩西

17名正式,9名候補

法律事務委員會

豪塔拉(女)

17名正式,9名候補

外交委員會

薩羅萊寧

17名正式,9名候補

財政委員會

曼尼寧

21名正式,19名候補

行政委員會

德耶律

17名正式,9名候補

交通運輸委員會

科爾霍寧

17名正式,9名候補

農林委員會

萊帕

17名正式,9名候補

國防委員會

科爾科奧亞

17名正式,9名候補

文化教育委員會

瓦哈薩洛(女)

17名正式,9名候補

社會衛生委員會

樂胡拉

17名正式,9名候補

經濟委員會

斯津納里

17名正式,9名候補

就業和平等委員會

薩托寧

17名正式,9名候補

審計委員會

阿德

17名正式,9名候補

環境委員會

胡維寧(女)

17名正式,9名候補

未來委員會

提烏拉(女)

17名正式,9名候補

會議制度

議會每年春季秋季召開兩次全會,會期總計約260天,其餘時間休會。春季會期從2月初至6月底,秋季會期從9月初至12月底聖誕節前。根據審議政府財政預算案需要,議會可於次年1月繼續舉行全會。每次全會都由總統宣布全會召開或閉幕。會期第一天由最年長議員主持選舉議長和副議長(一般是連任),此後由當選議長和副議長主持議會工作。
議會表決時採取一人一票制,普通議案僅需簡單多數贊成即可通過,憲法類議案需三分之二多數贊成方可通過

立法程式

議案種類

按內容一般分為普通議案和憲法類議案。但議會每年處理的議案形式廣泛,大致有政府提案、政府白皮書、政府聲明、質詢案、總理聲明、歐盟事務案、立法動議、請求動議、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和書面提問等11種。

議案類別

2006?年數量

2007?年數量

政府提案

280

181

政府白皮書

8

3

政府聲明

0

1

質詢案

7

1

總理聲明

4

4

歐盟事務案

80

52

立法動議

186

145

請求動議

167

64

預算案

1580

1069

補充預算案

126

40

書面提問

1206

637

總計

3644

2197

議案提出

議案由政府或議員提出。每年政府提出的立法議案有180至280件,其中大部分經議會表決形成立法。每年議員提出的立法議案有200件左右,但僅有為數不多的提案能通過議會表決形成立法。

普通議案審議程式

1.提案
芬蘭議會大廈
人或政府代表(通常為負責部長)向議會全會簡要介紹提案主要內容及立法必要性(相當於我國的一審)。全會據此決定是否採納該提案。這一階段不對提案內容本身進行辯論。
2.議案交由全會指定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如議案涉及多個委員會,則其他委員會可應專門委員會請求提出建議報告。指定的專門委員會經討論和內部表決後向全會提交審議報告,對是否立法、修改或否決提出建議。委員會中有不同意見的個別委員可在審議報告中附上個人保留意見。
3.議案提交全會進行一讀(相當於我國的二審)。首先,專門委員會闡述其對議案的看法。第二,全會就提案整體進行討論。第三,全會對提案內容進行逐條討論表決,反對黨議員往往在此階段提出修改意見。此階段提案如有重大修改,則將轉至大委員會討論決定後再交由議會全會繼續進行一讀程式。
4.一讀結束至少3天以後進行二讀(相當於我國的三審)。此時全會只投票表決是否通過議案,而不再對議案進行修改。該議案獲簡單多數贊成票支持即可通過並成為立法

憲法類議案審議程式

二讀前與普通議案審議程式相同,二讀程式有以下兩種情況可通過議案並立法:
1.該議案獲簡單多數贊成票。此後該議案將擱置至下屆議會選出後再繼續審議,新議會只進行一讀,獲得三分之二多數贊成票方可通過成為立法。
2.有六分之五的贊成票支持該議案成為緊急議案。此時,現任議會對該緊急議案進行表決,獲得三分之二多數贊成票可通過成為立法。

簽署及生效

法案經議會通過後,須經總統批准方可生效。如總統拒絕批准,法案將退回議會重審。如議會未經修改再次通過該法案,則該法案無須總統批准即可生效。

議員制度

議員權利

1.議員在履行職務時不受除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制約,不得受阻。
2.議員在議會有言論自由,除非有六分之五以上多數贊成,議員不得因在議會的言論或相關行為受到起訴或被剝奪自由。
3.議員有權向議會提案,參加議會辯論和投票。
4.議員可通過口頭書面形式向政府提問,並要求政府解釋其行政行為。
5.20名以上議員可聯名向內閣或部長提出質詢,政府須在15天內予以答覆。
6.如對議員實施拘留或逮捕,應立即通報議長。在法庭審判前,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對議員實施拘留或逮捕,除非有充分理由懷疑其犯有依法可判處6個月以上監禁的罪行。

議員義務

1.議員必須誠實、公正。
2.議員必須迴避與本人有關的事務。
3.按慣例,議員一般須服從黨派的決定,擱置個人意見。
4.通常,議員每周一在自己選區工作,周二至周五上午參加其所屬委員會會議,下午出席議會全會。

待遇

1.議會免費為每個議員在議會大廈內提供一間辦公室和相關服務,並支付一名私人助手工資。
2.國家每月向議員支付工資,這部分收入必須上稅。根據有關規定,議長每月稅前工資為10200歐元,副議長為8500歐元,擔任公職12年以上的議員為5950歐元,普通議員為5540歐元。
3.國家每月向委員會主席支付補貼,這部分收入必須上稅。其中,大委員會主席、憲法委員會主席、外交委員會主席和財政委員會主席每月補貼1030歐元,其他委員會主席和稅收事務分委員會主席補貼620歐元,其他分委員會主席補貼410歐元。另外,有16名以上委員的委員會主席補貼1030歐元,有3至15名委員的委員會主席補貼620歐元。
4.國家根據各地區情況向議員支付不同數額的工作補貼,用於承租工作用房及有關開展工作所需費用。這部分收入免稅。
5.議員可因公在全國免費搭乘飛機、火車、汽車,並可因公在赫爾辛基免費乘坐計程車。
6.在工作一定年限後,議員可以享受養老金。

議會黨團

議員根據所屬黨派組成黨團並共同工作。各黨團有獨立的辦公室、秘書處和專家智囊團,並按比例獲得活動經費。各黨團內部就議案形成共同立場,提出改革要求,向政府施加影響,並以議員個人名義就黨團關心的議題向議會提案。所有黨團共同決定議會各機構組成、議會立法工作和政府內閣成員構成。一般每周四下午為各黨團活動時間。
議會現有8個黨團,基本情況如下:

黨團

議員人數

主席

中間黨黨團

51

卡里

聯合黨黨團

51

拉維

社民黨黨團

45

費拉托弗(女)

左翼聯盟黨團

17

拉萍蒂(女)

綠黨黨團

14

辛樂麥姬(女)

瑞典人民黨黨團

10

韋德羅絲(女)

基督教民主黨黨團

7

卡里斯

基本芬蘭人黨黨團

5

維斯特巴卡

議會辦事機構

(一)管理委員會
由正副議長和其他4名由議會選出的議員組成,另有4名議員作為候補。管理委員會負責議會內部的行政事務及財務管理等。
(二)辦公廳
由議會秘書長直接領導,是管理委員會下屬的辦公機構。由中央辦公室、秘書處和行政處三部門組成。辦公廳有包括每個議員私人助手在內的工作人員500餘名。
(三)外事局
是管理委員會下屬的辦公機構,負責國際交往事務,有工作人員22名。
(四)新聞公關局
是管理委員會下屬的辦公機構,負責新聞及公共宣傳事務,有工作人員81名。
(五)其他機構
議會還設有獨立的司法監察專員辦公室、圖書館和安保中心等機構。

議會對外交往

(一)許可權
議會可同各國議會、國際和地區議會組織交往,如國際議會聯盟、歐洲議會、北歐理事會、經合組織議會大會、北極地區議會會議、波羅的海議會會議、西歐議會聯盟等。議會還可同某些國際機構開展合作項目,如同世界銀行學院合作開展非洲國家議員培訓項目。
(二)經費
議會的經費來源於國家撥款。根據最新發布的議會2007年工作報告,2007年議會的財政支出總額為9110萬歐元,同比增長3?5%,預算執行率為93%。外事經費所占比例無公開數據。
(三)出訪來訪
2006年,有50國議長訪問芬蘭議會。近年來訪數量有所下降。議會議員出訪較為頻繁。
(四)友好小組
議會有約60個友好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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