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組織

國際民航組織

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簡稱ICAO),是聯合國負責國際民航事務的專門機構,其前身是根據1919年《巴黎公約》成立的“空中航行國際委員會(ICAN)”。國際民航組織的宗旨和目的在於發展國際航行的原則和技術,促進國際航空運輸的規劃和發展。中國是國際民航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一,在國際民航組織所在地蒙特婁設有代表處。

基本信息

簡介

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聯合國系統中負責處理國際民航事務的專門機構。總部設在加拿大蒙特婁,截止到2012年,國際民航組織已有191個會員國。 其主要活動是研究國際民用航空的問題,制定民用航空的國際標準和規章,鼓勵使用安全措施、統一業務規章和簡化國際邊界手續。

 

成立背景

國際民航組織 國際民航組織旗幟

國際民航組織前身為根據1919年《巴黎公約》成立的空中航行國際委員會(ICAN)。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對航空器技術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使得世界上已經形成了一個包括客貨運輸在內的航線網路,但隨之也引起了一系列急需國際社會協商解決的政治上和技術上的問題。因此,在美國政府的邀請下,52個國家於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參加了在芝加哥召開的國際會議,簽訂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通稱《芝加哥公約》),按照公約規定成立了臨時國際民航組織(PICAO)。

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約》正式生效,國際民航組織也因之正式成立,並於5月6日召開了第一次大會。同年5月13日,國際民航組織正式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

1947年12月31日,“空中航行國際委員會”終止,並將其資產轉移給“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宗旨目的

國際民航組織的宗旨和目的在於發展國際航行的原則和技術,促進國際航空運輸的規劃和發展。保證全世界國際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發展;鼓勵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設計和操作技術;鼓勵發展國際民用航空套用的航路機場航行設施;滿足世界人民對安全、正常、有效和經濟的航空運輸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的競爭而造成經濟上的浪費;保證締約各國的權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締約國均有經營國際空運企業的公平的機會;避免締約各國之間的差別待遇;促進國際航行的飛行安全;普遍促進國際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發展。
以上九條共涉及國際航行和國際航空運輸兩個方面問題。前者為技術問題,主要是安全;後者為經濟和法律問題,主要是公平合理,尊重主權。兩者的共同目的是保證國際民航安全、正常、有效和有序地發展。

 

組織機構

Raymond Benjamin 秘書長雷蒙德·班傑明(Raymond Benjamin)

國際民航組織由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三級框架組成。

大會

大會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一般情況下每三年舉行一次,遇有特別情況時可以召開特別會議。大會期間的工作為選舉理事國,審查理事會各項報告,表決年度預算,決定財務安排以及審議提交大會的各項提案等。

理事會

理事會是向大會負責的常設機構,由大會選出的33個締約國組成。理事國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在航空運輸領域居特別重要地位的成員國;

第二類是對提供國際航行設施做出突出貢獻的成員國

第三類是區域代表成員國。

理事會每年召開三次會議,每次會議會期約為兩個月。理事會下設財務、技術合作、非法干擾、航行、新航行系統、運輸、聯營導航、愛德華獎八個委員會。每次理事會開會前,各委員會先分別開會,以便將檔案、報告或問題提交理事會。

 

秘書處

秘書處是國際民航組織的常設行政機構,由秘書長負責保證國際民航組織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秘書長由理事會任命。秘書處下設航行局、航空運輸局、法律局、技術合作局、行政局五個局以及財務處、辦事處。此外,秘書處有一個地區事務處和七個地區辦事處,分設在曼谷開羅達喀爾利馬墨西哥城奈洛比巴黎。地區辦事處直接由秘書長領導,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幫助締約各國實行國際民航組織制定的國際標準和建設措施以及地區規劃。

 

主要工作

國際民航組織按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的授權,發展國際航行的原則和技術。由於各種新技術飛速發展,全球經濟和環境也在發生變化,為加強工作效率和針對性,繼續保持對國際民用航空的主導地位,國際民航組織制訂了戰略工作計畫(Strategic Aciton Plan),重新確定了工作重點,於1997年2月由其理事會批准實施。


法規(Constitutional Affairs)

修訂現行國際民航法規條款並制訂新的法律文書。主要項目有:

1.敦促更多的國家加入關於不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芝加哥公約》第3分條和在包用、租用和換用航空器時由該航空器登記國向使用國移交某些安全職責的第83分條(中國均已加入)。

2.敦促更多的國家加入《國際航班過境協定》(中國尚未加入)。

3.起草關於統一承運人賠償責任制度的《新華沙公約》。

4.起草關於導航衛星服務的國際法律框架。


航行(Air Navigation)

制訂並刷新關於航行的國際技術標準和建議措施是國際民航組織最主要的工作,《芝加哥公約》的18個附屬檔案有17個都是涉及航行技術的。戰略工作計畫要求這一工作跟上國際民用航空的發展速度,保持這些標準和建議措施的適用性。

規劃各地區的國際航路網路、授權有關國家對國際航行提供助航設施和空中交通與氣象服務、對各國在其本國領土之內的航行設施和服務提出建議,是國際民航組織“地區規劃(Regional Air Navigation Planning)”的職責,由7個地區辦事處負責運作。由於各國越來越追求自己在國際航行中的利益,衝突和糾紛日益增多(例如在南中國海空域),致使國際民航組織的統一航行規劃難以得到完全實施。戰略工作計畫要求加強地區規劃機制的有效性,更好地協調各國的不同要求。


安全監察(Safety Oversight Programme)

全球民航重大事故率平均為1.44架次/百萬架次,隨著航空運輸量的增長,如果這一比率不降下來,事故的絕對次數也將上升到不可接受的程度。國際民航組織從九十年代初開始實施安全監察規劃,主要內容為各國在志願的基礎上接受國際民航組織對其航空當局安全規章的完善程度以及航空公司的運行安全水平進行評估。這一規劃將在第32屆大會上發展成為強制性的“航空安全審計計畫(Safety Audit Programme)”,要求所有的締約國必須接受國際民航組織的安全評估。

安全問題不僅在航空器運行中存在,在航行領域的其它方面也存在,例如空中交通管制和機場運行等。為涵蓋安全監察規劃所未涉及的方面,國際民航組織還發起了“在航行域尋找安全缺陷(Programme for Identifying Safety Shortcomings in the Air Navigation Field)”計畫。作為航空安全的理論研究,實施的項目有“人類因素(Human Factors)”和“防止有控飛行撞地(Prevention of Controlled Flight into Terrain)”。

制止非法干擾(Aviation Security)

制止非法干擾即中國通稱的安全保衛或空防安全。這項工作的重點為敦促各締約國按照附屬檔案17“安全保衛”規定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特別加強機場的安全保衛工作,同時大力開展國際民航組織的安全保衛培訓規劃。

實施新航行系統(ICAO CNS/ATM Systems)

新航行系統即“國際民航組織通信、導航、監視/空中交通管制系統”,是集計算機網路技術、衛星導航和通信技術以及高速數字數據通信技術為一體的革命性導航系統,將替換現行的陸基導航系統,大大提高航行效率。八十年代末期由國際民航組織提出概念,九十年代初完成全球規劃,21世紀初已進入過渡實施階段。這種新系統要達到全球普遍適用的程度,尚有許多非技術問題要解決。戰略工作計畫要求攻克的難題包括:衛星導航服務(GNSS)的法律框架、運行機構、全球、各地區和各國實施進度的協調與合作、融資與成本回收等。

航空運輸服務管理制度(Air Transport Services Regulation)

國際民航組織在航空運輸領域的重點工作為“簡化手續(Facilitation)”,即“消除障礙以促進航空器及其旅客、機組、行李、貨物和郵件自由地、暢通無阻地跨越國際邊界”。18個附屬檔案中唯一不涉航行技術問題的就是對簡化手續制訂標準的建議措施的附屬檔案9——“簡化手續”。

在航空運輸管理制度方面,1944年的國際民航會議曾試圖制訂一個關於商業航空權的多邊協定來取代大量的雙邊協定,但未獲多數代表同意。因此,國家之間商業航空權的交換仍然由雙邊談判來決定。國際民航組織在這方面的職責為,研究全球經濟大環境變化對航空運輸管理制度的影響,為各國提供分析報告和建議,為航空運輸中的某些業務制訂規範。

戰略工作計畫要求國際民航組織開展的工作有:修訂計算機訂座系統營運行為規範、研究服務貿易總協定對航空運輸管理制度的影響。

統計(Statistics)

《芝加哥公約》第54條規定,理事會必須要求、收集、審議和公布統計資料,各成員國有義務報送這些資料。這不僅對指導國際民航組織的審議工作是必要的,而且對協助各國民航當局根據現實情況制訂民航政策也是必不可少的。這些統計資料主要包括:承運人運輸量、分航段運輸量、飛行始發地和目的地、承運人財務、機隊和人員、機場業務和財務、航路設施業務和財務、各國註冊的航空器、安全、通用航空以及飛行員執照等。

國際民航組織的統計工作還包括經濟預測和協助各國規劃民航發展。

技術合作

20世紀90年代以前,聯合國發展規劃署援助資金中5%用於開發中國家的民航項目,委託給國際民航組織技術合作局實施。此後,該署改變援助重點,基本不給民航項目撥款。鑒於不少開發中國家引進民航新技術主要依靠外來資金,國際民航組織強調必須繼續維持其技術合作機制,資金的來源,一是靠已開發國家捐款,二是靠受援助國自籌資金,委託給國際民航組織技術合作局實施。不少已開發國家認為國際民航組織技術合作機制效率低,還要從項目資金中提取13%管理費,很少向其捐款,主要選擇以雙邊的方式直接同受援國實施項目。

培訓

國際民航組織向各國和各地區的民航訓練學院提供援助,使其能向各國人員提供民航各專業領域的在職培訓和國外訓練。戰略工作計畫要求,今後培訓方面的工作重點是加強課程的標準化和針對性。

友好關係

中國是國際民航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一,中國派代表出席了1944年的芝加哥會議簽署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7年該組織正式成立時,中國即成為國際民航組織成員國。1974年2月15日,中國政府決定恢復參加國際民航組織的活動。自1974年起,中國連選連任該組織理事會理事國。中國代表還擔任理事會下設的航空技術委員會、航空運輸委員會、人事委員會和制止非法干擾民航安全委員會的成員。中國在該組織總部所在地蒙特婁設有常駐代表處。
自1980年以來,中國與國際民航組織合作,承辦了4個技援項目,聯合國開發計畫署投入約400萬美元,國際民航組織提供技術服務,包括選派專家、安排培訓、採購設備等。4個項目是:1.北京首都機場現代化項目;2.加強並使航空氣象服務現代化及培訓氣象人員項目;3.加強並使民航培訓設施現代化項目;4.非雷達航管培訓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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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出版

國際民航組織以英、法、西、俄四種文字出版各種民航技術經濟法律檔案,
已經出版並向公眾提供的只有以下幾種:1、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附屬檔案10,第三卷。該檔案載有國際標準和建議的做法以及航空流動衛星服務的指導性材料。2、《全球導航衛星系統介紹和實際使用準則》。3、 《民航組織雜誌》偶爾登載涉及空間技術不同方面及其在國際民用航空中的用途的文章。4、月刊《國際民航組織公報》。

組織成員

成員資格

各國通過批准和加入《芝加哥公約》獲得國際民航組織成員資格。《芝加哥公約》規定,公約自26個國家批准後生效。因此,最初批准公約的26個國家成為國際民航組織的創始成員國。創始成員國不具備任何特權,與隨後加入的成員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完全相同的。公約生效後,即開放加入,但範圍限於聯合國成員國、與聯合國成員國聯合的國家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中立國。同時,公約也準許其他國家加入,但需得到聯合國的許可並經大會五分之四的票數通過;如果該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侵入或者攻擊了別國,那么必須在得到受到侵入或者攻擊的國家的同意後,由國際民航組織把申請書轉交聯合國全體大會,若大會在接到第一次申請後的第一次會議上沒有提出拒絕這一申請的建議,國際民航組織才可以按照公約規定批准該申請國加入國際民航組織。

 

中止或暫停表決權

根據《芝加哥公約》的規定,任何成員國在合理的期限內,不能履行其財政上的義務或者違反了該公約關於爭端和違約規定時,將被中止或暫停其在大會和理事會的表決權。如果聯合國大會建議拒絕一國政府參加聯合國建立或與聯合國發生關係的國際機構,則該國即自動喪失國際民航組織成員國的資格。但經該國申請,由理事會多數通過,並得到聯合國大會批准後,可重新恢復其成員資格。

 

退出公約

任何締約國都可以在聲明退出《芝加哥公約》的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一年之後退出公約,同時退出國際民航組織。如果有關公約的修正案決議中規定,任何國家在該修正案生效後的規定時期內未予批准,即喪失其國際民航組織成員的資格。對於沒有履行這一義務的締約國而言,就被剝奪了成員資格。

 

中國加入情況

中國是國際民航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一,舊 中國政府於1944年簽署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並於1946年正式成為會員國。1971年國際民航組織通過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9月24日至10月15日,中國代表團出席了國際民航組織第21屆會議並當選為理事國。同年12月,中國政府派出了駐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的代表。
在2004年9月舉行的第35屆國際民航 組織大會上,中國當選一類理事國。2007年9月,在加拿大蒙特婁舉行的國際民航組織第36屆大會上,中國高票連任國際民航組織一類理事國。2010年10月,中國再次當選國際民航組織一類理事國。

 

美國眾議院支持台灣以觀察員身份加入

2013年6月18日, 美國聯邦眾議院通過一項法案,支持台灣以 觀察員身份加入聯合國轄下的國際民航組織(ICAO)。該法案具有約束力,要求美國務卿在3年一度的ICAO大會中提出計畫,支持台灣在ICAO大會及相關會議、機制獲得觀察員身份。此外,法案要求美國務卿在法案生效後30天內,就支持台灣參與ICAO一案向國會提交一份非機密性報告。

附成員國名單

名單截止到2012年,國際民航組織共有191個成員國。暫列188個會員國,包括:

阿富汗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安道爾安哥拉阿提瓜和巴布達阿根廷
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亞塞拜然巴哈馬巴林孟加拉國
巴貝多白俄羅斯比利時貝里斯貝寧不丹玻利維亞
波赫波札那巴西汶萊保加利亞布吉納法索蒲隆地
高棉喀麥隆加拿大維德角中非查德智利
中國哥倫比亞葛摩剛果庫克群島哥斯大黎加克羅埃西亞
古巴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象牙海岸朝鮮剛果(民)丹麥
吉布地多米尼加厄瓜多埃及薩爾瓦多赤道幾內亞厄利垂亞
愛沙尼亞衣索比亞 斐濟芬蘭法國加彭甘比亞
喬治亞德國加納希臘格瑞那達瓜地馬拉幾內亞比索
幾內亞蓋亞那海地宏都拉斯匈牙利冰島印度
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牙買加
日本約旦哈薩克斯坦肯亞吉里巴斯科威特吉爾吉斯斯坦
寮國拉脫維亞黎巴嫩賴索托賴比瑞亞利比亞立陶宛
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拉威馬來西亞馬爾達夫馬里馬爾他
馬紹爾群島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墨西哥摩納哥密克羅尼西亞蒙古
摩洛哥莫三比克緬甸納米比亞諾魯尼泊爾荷蘭
紐西蘭尼加拉瓜奈及利亞尼日挪威阿曼巴基斯坦
帛琉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巴布亞紐幾內亞波蘭
葡萄牙卡達韓國摩爾多瓦羅馬尼亞俄羅斯盧安達
聖露西亞 薩摩亞聖馬利諾聖普塞內加爾聖基茨和尼維斯沙烏地阿拉伯
塞席爾獅子山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聖文森特和格瑞那達索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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