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

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反恐委員會,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 -- CTC),成立於2001年9月11日美國發生恐怖攻擊以後,委員會的最終目的是提高各國打擊恐怖主義的能力。但委員會不是一個制裁機關,也不維持恐怖組織或個人名單。反恐怖主義委員會由安全理事會所有15名成員組成,分為三個小組委員會。

基本介紹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

2001年9月11日美國發生恐怖攻擊以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一致通過第1373(2001)號決議。該決議的條款規定所有國家應把協助恐怖活動定為犯罪,制止資助恐怖分子,不給予恐怖分子安全庇護,並交流有關策劃恐怖攻擊的集團的信息。同時成立了由15名成員組成的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反恐委員會,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 -- CTC),監測該決議的實施情況。委員會的最終目的是提高各國打擊恐怖主義的能力。但委員會不是一個制裁機關,也不維持恐怖組織或個人名單。反恐怖主義委員會由安全理事會所有15名成員組成,分為三個小組委員會。

2005年4月開始任此職務的丹麥常駐代表埃倫•瑪格麗特•洛伊大使。副主席每人領導一個小組委員會。他們分別是:秘魯常駐代表奧斯瓦爾多•德里韋羅大使;希臘常駐代表阿扎曼蒂奧斯•瓦西拉基斯大使;以及卡達常駐代表納賽爾•阿卜杜拉齊茲•納賽爾大使。

歷任主席

安德烈•伊萬諾維奇•傑尼索夫先生,俄羅斯聯邦常駐代表、大使(2004-2005年)
亞歷山大•科努津先生,俄羅斯聯邦臨時代辦(2004年)
伊諾森西奧•阿里亞斯先生,西班牙常駐代表、大使(2003-2004年)
傑里米•格林斯托克爵士,聯合王國常駐代表、大使(2001-2003年)

工作開展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受恐怖分子襲擊得世貿大樓
2004年,為了振興委員會的工作,安全理事會通過了第1535(2004)號決議,成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執行局(反恐執行局),以便就第1373(2001)號決議涉及的所有領域向反恐委員會提供專家諮詢意見。成立反恐執行局的目的還有:便利向各國提供技術援助,促使聯合國系統各組織內部以及區域和政府間機構相互之間開展更緊密的合作與協調。

在2005年9月聯合國世界首腦會議期間,安全理事會有史以來第三次召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一級會議,通過關於煽動恐怖行為的行徑的第1624(2005)號決議。該決議還著重指出,各國有義務遵守國際人權法。確認恐怖主義是“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嚴重威脅之一,”並明確譴責“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而不論其動機為何,在何時何地發生,何人所為。”

各國領導人還決心,在大會第六十屆會議期間完成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的起草工作,包括制定恐怖行為的法律定義。這一成就將標誌著圍繞各項建議,包括秘書長科菲•安南 《大自由報告》所載建議長達數年的談判和辯論正式結束。秘書長在《大自由報告》中緊急呼籲通過與威脅、挑戰和改革問題高級別小組報告相似的恐怖主義定義。高級別小組在報告中指出,“任何原因或不滿都不能成為襲擊或蓄意殺害平民和非戰鬥人員的理由或使之合法化,任何旨在對平民或非戰鬥人員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行動,如其目的在本質或背景上是為了恫嚇人民或強迫政府或國際組織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動,均構成恐怖主義行為,不能以任何理由為之開脫罪責。”各國領導人還對秘書長2005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安理會成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

年3月在馬德里發表的講話表示歡迎。秘書長在講話中提出了以勸說、剝奪、阻止、發展和捍衛為基礎的反恐戰略,並認為大會應該把這五個要素髮展成反恐綜合戰略。包括各機構、基金和方案在內的聯合國大家庭,將繼續致力於全球反恐大業,打擊核恐怖主義,制止核武器擴散,並為各國批准和執行反恐法律文書提供技術援助。

聯合國大會於2006年9月8日通過全球反恐戰略。該項戰略採用了決議和載於附屬檔案的行動計畫的形式,是增強國家、區域和國際反恐工作的獨具一格的文書。這項戰略的通過標誌著全體會員國首次商定採取共同的戰略和行動辦法,打擊恐怖主義。這項戰略的基礎是會員國對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無論其為何人所為,在何處發生,為何目的而為—作出的一致、明確和強烈譴責,它同時提出了具體措施,以消除有利於恐怖主義蔓延的條件,強化各國和聯合國以單獨和集體方式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能力,同時確保保護人權,維護法治。這項戰略在一個共同戰略框架下匯總了一系列新的建議和加強正在進行的各種活動的做法,供會員國、聯合國系統以及其他國際和區域行動方採用。

組織協作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安南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會員國還從聯合國各部門、方案和專門機構開展的工作中獲得對其反恐工作的協助。

設在維也納的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禁毒辦)向各國提供了反恐立法方面的協助;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開發署)在反恐工作的廣泛背景下處理了發展和施政問題;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著力處理核恐怖主義問題,而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則側重於生物恐怖主義問題。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民航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海事組織)一直在分別處理商業航空安全以及船隻和港口設施安全問題。其他起重要作用的非聯合國實體包括世界海關組織和國際刑事警察組織(刑警組織)。

工作方式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聯合國會徽
委員會將其任務授權所涉及的分析各國關於各項決議實施情況報告的任務分配給三個小組委員會,而小組委員會則定期召開會議,審議給這些報告的回信草稿。信函由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執行局(反恐執行局)草擬,其中所提問題是為了加深有關國家與委員會之間的對話,促使更充分地實施各項決議。作為這一進程的一部分,各國可以要求與有關小組委員會舉行會議,澄清就本國報告所提及的事項。信函草稿然後移交給委員會,供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並轉遞給相關國家。

安全理事會監督委員會的工作,每隔三個月審查一次委員會的結構、活動和工作方案。委員會通過主席給安理會主席的信,並通過在安理會關於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受威脅的公開會議上通報情況,向安理會報告工作。此外,當委員會收到會員國關於第1373(2001)號決議實施情況報告,或者當委員會對此報告做出答覆時,委員會主席需通知安理會主席。

儘管委員會現在閉會,但實施第1373(2001)號決議和第1624(2005)號決議是一個持續過程,委員會努力與所有會員國開展對話,以期提高國家一級反恐能力,加強聯合國系統、各國和政府間機構之間的國際合作。

信息:交流與全球合作有關的數據和最佳做法。
互補性:各組織將著重於各自最擅長的領域,同時避免重複努力以及資源浪費。
獨立努力:在總體協調結構下,每個組織更應抓緊開展自己的任務及主動行動。
政治勢頭:區域和分區域組織將確保各會員國政府在執行第1373(2001)號決議的框架內給予反恐怖主義問題以高度優先地位。

國際合作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國際交流
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可在協助各國執行第1373(2001)號決議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從2001年以來,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同各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舉行了四次特別會議,討論如何在全球反恐工作框架內同委員會進行最有效的合作。

2003年3月6日舉行了第一次這種會議,共有57個組織參加。會上商定,各國際組織將交流其職權範圍內的有關準則、標準和最佳做法,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將建立機制促進鄰國相互援助合作。各組織將在這種合作框架內集中發揮本身的特長、避免工作上的重複和資源的浪費並加緊執行本身的任務和主動行動,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則將確保其成員國政府在第1373(2001)號決議的框架內高度優先注意反恐行動。

其後召開了三次後續會議,由下列組織主辦:美洲國家組織(美洲組織)及其美洲反恐怖主義委員會(美洲反恐委)(2003年10月,華盛頓);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事處(禁毒辦)和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歐安組織)(2004年3月,維也納);獨立國家國協(獨立國協)(2005年1月,哈薩克斯坦阿拉木圖)。

2005年,為了按照安全理事會第1535(2004)號決議振興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在徵得會員國同意後,開始對會員國進行一系列訪問,以便與各國官員直接合作,更好地推動為實施第1373(2001)號決議和第1624(2005)號決議提供技術援助。這些訪問由反恐執行局專家進行,參與訪問的還有世界海關組織歐洲聯盟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事處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民航組織)、國際刑事警察組織(刑警組織)和反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FATF)等國際組織和機構,以及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歐安組織)和非洲恐怖主義問題調查研究中心等區域機構。2005年,委員會和反恐執行局訪問了摩洛哥肯亞阿爾巴尼亞泰國阿爾及利亞。2006年已經訪問或計畫訪問的國家有:坦尚尼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和菲律賓

任務授權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走進中國
反恐怖主義委員會的任務授權來自於美國9月11日發生恐怖攻擊事件後安全理事會於2001年9月28日一致通過的第1373(2001)號決議。

通過該決議,安理會規定會員國必須履行某些義務,並呼籲在反恐領域採取更多措施,其中包括把與恐怖主義有關的活動以及對這些活動的協助定為犯罪,制止資助恐怖分子,不為恐怖分子提供安全避難所,以及交流有關恐怖集團的信息。

該決議還規定成立由安理會15個代表團組成的反恐怖主義委員會,以監測各國實施決議的情況,並在必要時促使向會員國提供相關技術援助。

2005年9月14日,在聯合國世界首腦會議期間,安全理事會通過了關於煽動恐怖行為的行徑的第1624(2005)號決議,並擴大委員會的任務授權,把監測決議實施情況也列入任務範圍。委員會自成立以來,一直努力與會員國持續對話,並努力促進聯合國系統內部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機構之間的更緊密合作與協調。在關於設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執行局(反恐執行局)的安全理事會第1535(2004)號決議獲得通過以後,委員會擴大其活動範圍,增加了訪問會員國的工作。

發展戰略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
聯合國大會於2006年9月8日通過全球反恐戰略。戰略中提出的新的重要舉措包括:

提高在提供反恐技術援助方面的協調一致性和效率,以便各國有效發揮各自的作用。自願建立各種援助制度,滿足恐怖主義受害者及其家庭的需要。為應對生物恐怖主義帶來的威脅,建立生物事件單一綜合資料庫,著力改善各國的公共衛生系統,並確認必須團結主要利益攸關方,以確保生物技術的進步用於謀求公共利益,而不被用於恐怖和其他犯罪目的。讓民間社會、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參與反恐鬥爭,並與私營部門建立夥伴關係,以防止對一些特別脆弱的目標發動的恐怖攻擊。 探索各種創新方式,應對恐怖分子利用網際網路所帶來的日益嚴峻的威脅。更新邊境和海關管制系統,改善旅行證件的安全防偽性,以防止恐怖分子旅行以及非法物資的流動。加強合作,打擊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的行為。

這項戰略明確申明,不能也不應將恐怖主義同任何宗教、國籍、文明或族裔群體聯繫起來。戰略還重申,各國有責任不向恐怖分子提供資金和活動方面的庇護所,防止恐怖分子濫用政治庇護制度,並根據引渡或起訴原則將他們繩之以法。大會通過了這項戰略,明確重申並增強了大會在反恐怖主義方面的作用。全體會員國應立即採取迅速行動執行該戰略,表明國際社會打敗恐怖主義的堅定決心。

人權問題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恐怖分子賓拉登
自2001年建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以來,反恐怖主義和人權問題引起人們極大的關注。安全理事會第1373(2001)號決議有一處明確提到人權問題,呼籲會員國“在給予難民地位前,依照本國法律和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包括國際人權標準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尋求庇護者沒有計畫、協助或參與犯下恐怖主義行為。”決議還在序言部分重申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以一切手段打擊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

安全理事會2003年的部長級會議進一步詳細闡述了反恐怖主義與人權之間的關係。安理會在第1456(2003)號決議所附的宣言中,宣布“各國必須確保為打擊恐怖主義而採取的任何措施符合國際法規定的全部義務,並應按照國際法,尤其是國際人權、難民和人道主義法採取這種措施”。安全理事會其後關於恐怖主義的各項決議和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檔案重申了這一立場。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在首腦會議期間舉行的安全理事會會議上通過第1624(2005)號決議。這一由15個成員組成的機構在該決議中強調,“各國必須確保為實施本決議第1、2和3段而採取的任何措施,符合它們依國際法,尤其是國際人權法、難民法和人道主義法承擔的所有義務。”

委員會第一位主席在2002年1月18日向安全理事會所作的簡報中表述了委員會的人權政策:“反恐委員會的任務是監測第1373(2001)號決議的執行情況。對其他國際公約以及人權法遵守情況的監測不屬於反恐委員會任務範圍。但是,我們將始終注意人權問題,隨時了解人權動態。當然,其他組織也可以研究各國的報告,在其他論壇上審議報告的內容。”在會議上,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告訴安理會,“我們大家都應明確認識到,在有效打擊恐怖主義和保護人權之間絕不能顧此失彼。相反,我認為從長期看,我們會發現人權同民主和社會正義一起,都是預防恐怖主義的最佳辦法之一。當然,保護人權不是安理會的主要責任-它屬於聯合國其它機構的職權範圍,安理會不必重複它們的工作。但我們必須顧及這些機構的專長,確保全理會採取的措施沒有不適當地剝奪人權或使別人有藉口這樣做。”

安全理事會在第1535(2004)號決議中贊同通過建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執行局(反恐執行局)振興反恐委員會。根據振興計畫的構想,反恐執行局將“就反恐事務與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和其他人權組織聯絡。”高級專員辦事處 (人權高專辦)已向委員會提交關於會員國在反恐鬥爭中的人權義務的說明,並發表了《聯合國和區域組織關於在反恐怖主義的同時保護人權的法規摘要》。2005年10月,委員會聽取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打擊恐怖主義的同時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的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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