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Covenant )習稱“芝加哥公約”。有關國際民用航空在政治、經濟、技術等方面問題的國際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是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召開的國際民用航空會議上籤訂的有關民航的公約。1947年4月4日起生效。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1944 年12月7日訂於芝加哥 。1947 年4月4日生效 。從1947年到1977年曾11次修訂。中國於1974年2月15日通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秘書長承認《公約》,並從即日起參加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活動。
《公約》共4部分,22章,96條,11個修訂議定書 。第一部分是空中航行。第二部分是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第三部分是國際航空運輸。第四部分是最後條款。
《公約》承認,每一締約國對其領土上空擁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公約》適用於民用航空器,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關於航空器的國籍,《公約》採用登記主義,即:航空器具有其登記的國家的國籍。《公約》將飛行分為兩種 ,定期航班飛行和非定期航班飛行。關於定期航班飛行,《公約》規定,除非經締約國特準或其他許可並遵照此項特準或許可的條件,任何定期國際航班不得在該國領土上空飛行或進入該國領土。而對於非定期航班飛行,《公約》規定,一切不從事定期國際航班飛行的締 約國航空器 , 在遵守《 公約》規定的條件下,無需事先獲準,有權飛入或飛往任何締約國領土而不降停,或作非商業性降停,但飛經國有權令其降落。此外,《公約》還對“禁區”和“國內載運權”作了規定。
根據《公約》成立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該組織由大會、理事會和其他必要的各種機構組成 。其宗旨是發展國際航行的原則和技術,並促進國際航空運輸的規劃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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