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為適應我國開始進入有計畫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畫的需要,依據“保證稅收、簡化稅制”的原則,對原工商稅製作了若干修正。主要內容有:
1.試行商品流通稅。指對某些特定商品按其流轉額從生產到消費實行一次課徵的一種稅。它由原來在商品生產環節徵收的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以及在商業批發和商業零售環節交納的營業稅、印花稅合併而成。在生產銷售環節實行一次徵收;
2.修訂貨物稅和工商業稅。將應稅貨物工業環節和商業批發環節原來應納的兩道營業稅及其附加、印花稅併入貨物稅一起徵收,相應簡併了稅目,調整了稅率和完稅價格;將工商企業原來交納的工商業營業稅附加和印花稅併入工商營業稅內徵收;
3.修訂其他各稅。取消了特種消費行為稅;整頓了交易稅等。經過此次修正,我國的工商稅收包括:商品流通稅、貨物稅、工商業稅、印花稅、鹽稅、關稅、牲畜交易稅、屠宰稅、城市房地產稅、文化娛樂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利息所得稅等12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