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及稅種
建國後,國家對行為的課稅幾經變動,特種消費行為稅、印花稅等已於50年代停徵。
其後繼續徵收的行為稅有:交易稅、屠宰稅、車船使用牌照稅;1982年和1983年還分別開徵了燒油特別稅、建築稅。
交易稅
對在集市貿易和牲畜交易市場進行商品成交活動時徵收的稅。1950年開徵交易稅時,包括糧食、土布、藥材、牲畜和棉花五個稅目。1953年對糧食、土布改徵貨物稅,停徵藥材交易稅,保留牲畜交易稅。牲畜交易稅是對牛、馬、騾、驢、駱駝五種牲畜在買賣成交時按照交易價格向買方徵收的一種稅。它除為國家積累一部分財政資金外,對於配合市場管理,促進牲畜交流,發展農牧業生產具有一定意義。1962年開徵集市交易稅,它是對在集市貿易市場上出售列舉徵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列舉徵稅的產品主要有家畜、肉類、乾鮮果、土特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等。
行為稅:車船使用稅
屠宰稅
在屠宰按稅法規定的幾種牲畜時向屠宰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納稅人包括屠宰牲畜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所屬的集體一伙食單位以及城鄉居民、外僑等。其徵收範圍,主要是屠宰豬、羊、菜牛三種牲畜。徵收屠宰稅,主要是為地方開闢財源,同時為了保護耕畜。
車船使用稅
對行駛於國家公共道路的車輛,航行於國內河流、
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種類、大小,實行定額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為車船使用人。他們既有車船使用行為,又享受交通建設利益,因此要向國家履行其納稅義務。車船使用稅按機動與非機動車船種類,實行定額徵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482號令)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車船稅屬於財產稅,之前車船使用稅及牌照稅屬於行為稅。
燒油特別稅
以用於鍋爐以及工業窯、爐燒用的原油、重油為課稅對象徵收的一種稅。中國財政部於1982年 4月頒布了《關於徵收燒油特別稅的試行規定》,從1982年7月1日起,開徵燒油特別稅。燒油特別稅只限於特定的油品和特定的用途,在供油環節由供油單位負責代收代交,採取從量定額徵稅。它屬於價外稅,不增加供油單位的負擔,直接調節燒油單位的經濟利益。開徵燒油特別稅,目的在於運用稅收槓桿,緩和油品供求方面的矛盾,加速以煤炭代替燒用石油的過程,促進能源利用結構的合理化。
建築稅
對一切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
地方政府以及所屬城鎮集體企業以自籌資金從事基本建設活動徵收的稅。國務院於1983年9月20日發布《建築稅徵收暫行辦法》,規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開徵建築稅有利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防止重複建設;適當集中一部分預算外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的資金需要;同時有利於加強對基本建設的管理,調整投資結構。建築稅屬於對全民所有制單位內部的徵稅,對城鄉居民、個體經濟、鄉鎮企業等興建房屋或從事其他基建活動的,不征建築稅。它是對從事計畫外建築工程的特定行為的徵稅。
會計處理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的會計處理。
這三種稅收在計算未交納之前均屬企業負債,因此都應通過“應交稅金”科目核算。
相應設定“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三個明細科目。但這三種稅金列支渠道不盡一致,城市維護建設稅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列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則在“在建工程”科目列支;會計處理如下:
1.計算應納三稅時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
在建工程——耕地占用稅
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耕地占用稅
——應交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2.實際交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耕地占用稅
——應交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繳納的印花稅是由企業按照規定自行計算併購買印花稅票一次貼足的辦法繳納稅款。因此不需要預計應納稅額,不存在與稅務機關結算稅款問題,不必通過“應交稅金”帳戶核算。可在購買稅票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如一次購買較大可通過“待攤費用”科目核算。處理如下:
1.直接購票貼花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2.一次購買較多時通過“待攤費用”科目核算
(1)購買稅花時
借:待攤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2)當期及以後各期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待攤費用——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