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徵收方法
正文
稅務機關依稅法規定並按納稅人的不同情況確定計稅依據,組織稅款徵收的具體方式。核定計稅依據,組織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是基層稅務機關的基本職責。合理選擇稅收徵收方法是保證完成徵收任務的前提之一。中國實行的稅款徵收方式是由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管理水平以及便於徵收管理的原則具體確定。主要方式為:①稅務機關直接徵收入庫;②納稅人自行向金庫繳納;③代征、代扣等。依據這些方式,又有多種具體徵收方法。
查帳徵收 又稱查帳計征或自報查帳。由納稅人按規定的徵收期限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查帳核實後,填發繳款書,納稅人據以將應繳稅款繳入國庫。採用查帳徵收方法,必須具備會計制度健全和帳簿記載、核算資料比較完整等可以作為徵稅依據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的工商業稅曾採用這種方法。
查定徵收 通過查定納稅人生產製造應稅貨物的產量,依照稅法規定按期核定其應納稅額。適用於生產規模小、帳簿記載不健全的納稅人。
查驗徵收 對納稅人的應稅產品或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照規定的計稅價格和稅率計算徵稅。一般適用於在城鄉集貿市場經營的某些不易控制管理的商品。在車站、碼頭、機場及其他交通要道設定的稅務檢查站,對應稅產品或商品,也用這種方法徵稅。對於查驗徵收的稅款,納稅人如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已稅證明,可向稅務徵收機關申請審查核實後予以退稅。屬於徵收零售環節營業稅,納稅人可據已稅憑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在每月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辦理退稅。
民主評議徵收 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經評議組織評議,稅務機關審核計算徵收。在民主評議前,稅務機關按行業分等級選出有代表性的典型戶進行調查,協商制定各行業分等級的標準,評議組織據以分別評定各納稅人的營業額和所得額,提交稅務機關審核依率計征。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解放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的工商業稅,曾對那些會計制度不夠建全的納稅人採用過這種方法。
駐廠徵收 由稅務機關派員駐廠(場)辦理稅務徵收。對稅源大、生產經營情況複雜、對完成稅收任務影響較大的大型廠礦企業,稅務機關可派駐廠員或駐廠組實行駐廠徵收管理。
起運徵收 對農村生產製造的零散應稅農林產品,由收購人於集中起運時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徵收貨物稅時,曾採用過這種方法。1958年以後,先後改徵工商統一稅、工商稅、產品稅。由於應稅農、林、牧、水產品改由收購單位根據收購支付的金額和規定的稅率於收購環節申報納稅,從而代替了起運徵收的方法。
定期定額徵收 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經過民主評議,稅務機關核定其一定時期的應納稅額,按期繳納。適用於難以準確計算其營業額和所得額的小型工商業戶。中國的工商業稅曾採用過這種方法。1984年以後開徵的產品稅、營業稅也規定對帳目不健全的小型工商業戶,稅務機關可根據其經營情況,按季或按年核定其應納稅額,分月繳納;國務院1986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帳簿不健全,不能正確計算出應納所得額(利潤額)的個體工商業戶,稅務機關經過調查研究,按行業測算出所得稅附征率即每百元營業收入(盈)額應納所得稅的比例,以營業收入為依據徵收。
定期定額徵收方法分為"單定"和“雙定”兩種:單定又稱查額定率,即查實營業額,核定所得稅附征率。適用於沒有帳簿記載,但原始憑證齊全,能查實營業額而不能查實其實際成本費用、不能準確計算盈虧的小型業戶;雙定又稱定額定率,即同時核定營業額和所得稅附征率,適用於帳簿憑證都不齊全,難於核實營業額和準確計算盈虧的小型業戶。
“三自”納稅 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填寫繳款書,自行向當地代理國家金庫的銀行繳納稅款。又稱自計、自核、自繳。它由查帳徵收方法發展而來。採用“三自”納稅的範圍只限於經縣(市)稅務機關批准的財務會計制度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完整、納稅情況一貫正常的大中型國營、集體企業。如中國的產品稅、營業稅等都規定有這種方法。
採用三自納稅的納稅人必須在辦理納稅的同時,按照稅法規定期限和統一格式的申報表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要進行經常的納稅輔導和定期、不定期的納稅檢查,防止錯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