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稅制
正文
指中國鴉片戰爭後的清政府和辛亥革命後的中華民國時期歷屆政府所實行的稅制。中國古代稅制,是以土地和人丁為課稅對象,到清代鴉片戰爭前後還是這種情況。直接稅主要是田賦(丁稅已於雍正間併入地賦),間接稅主要是鹽稅和常關稅,以及海關稅、礦稅、酒稅、牙稅、當稅等。直接稅與間接稅稅額大體是75%與25%之比。太平天國農民革命戰爭後,增設厘金稅,又海關稅劇增,二者稅額僅次于田賦,居第二和第三位,以次為鹽稅、常關稅。到甲午戰爭前夕,直接稅與間接稅稅額大體是40%與60%之比。辛亥革命後,鹽稅征額增加,接近乃至超過田賦;契稅也增加,與常關稅相等。中華民國初期,北洋政府的直接稅與間接稅稅額大體為25%與75%之比;間接稅是最易轉嫁的,從此竟占主要地位。1927年國民黨政府成立後,調整稅制,雖有裁併,但總的是稅目愈加繁多。這時稅制的組成有土地稅(田賦)、關稅(貨物進出口稅和船舶噸稅)、鹽稅、統稅(貨物出廠稅)、收益稅(礦稅、煙稅、酒稅等)、印花稅、特種營業稅(證券及物品交易稅、銀行兌換券發行稅等)、特種營業收益稅(交易所稅、銀行收益稅等)、契稅、當稅等。又力圖推行所得稅、遺產稅、過分利得稅,以提高直接稅比重,但迄無效果。抗日戰爭前,各項稅收以關稅、鹽稅、統稅為大宗,以下為田賦、印花稅。不過,田賦已劃歸地方。省、市、縣地方的稅,主要有田賦附加稅、營業稅、房屋稅、營業牌照稅、使用牌照稅、行為取締稅、屠宰稅等。又有各種雜捐、攤派,名目繁多。隨著時間推移,留舊添新,日益混亂,捐稅如毛。
除田賦外的幾種主要稅的設定演變情況如下:
海關稅 始置於康熙二十三年(1684)。鴉片戰爭後,關稅權和海關行政權相繼為外國侵略者所攫取,因多項外債系以海關稅為擔保,抵債稅款存於外國銀行,中國政府只能收取關余(償付外債本息後的餘額)。國民黨政府成立後,實行關稅自主,通過與列強協定,於1929、1931、1933、1934年四次調整稅則,提高進口貨物稅率。海關稅收入,由中華民國初年的三四千萬兩增至抗日戰爭前夕的三億餘元,成為第一大稅收。抗日戰爭和戰後時期亦曾經調整稅則和稅率,但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海關仍掌握在外國人手中。
鹽稅 中國古老的稅制。清代沿明制,用引法。鴉片戰爭後,取消引商世襲制度,改行票法,商人納稅領票,憑票運鹽銷售,不再限定銷售地區。1913年,北洋政府向五國銀行團借款,以鹽稅為擔保,聘英國人為顧問兼會辦,監督鹽稅收支,鹽政主權漸失。1914年廢除雜課引斤,實行統一稅,但未全部實行。國民黨政府成立後,因海關稅抵債後可動用的資金有限,遂大力整頓鹽政,食鹽每百公斤稅五元,漁鹽稅三角,在鹽場徵收。鹽稅大增,到抗日戰爭前幾與關余相等。抗日戰爭時期,於1941年實行專賣,鹽由官收官運,官銷與官督商銷並行。因機構龐大,耗費甚巨,實行年余即停止,仍實行就場徵稅制。
厘金 清政府鎮壓太平天國革命時所置。1853年,在揚州幫辦軍務的雷以(1806~1884)在仙女廟、邵伯、宜陵等鎮勸米行捐厘助餉。清政府採納其建議,1854年在江蘇、湖南、湖北、四川等省試辦,1858年推行全國。主要有百貨厘、鹽厘、洋藥(鴉片)厘、土藥厘等幾類。徵收方式各地不一,大都名目苛細,局卡繁密,重複徵收。稅率也不限於一厘(從價1%),到光緒年間,多已超過5%。加以稅吏刁難苛索,貪污中飽,成為商民一大禍害。但對進口洋貨,依據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和《中法天津條約》,只在通商口岸征2.5%的子口稅,即通行全國,不再徵稅。1931年,國民黨政府推行統稅,裁廢了厘金。
印花稅 籌議於1896年,1907年清政府公布稅則,未能推行,至1913年始由北洋政府開辦。包括各類契約憑證,貼印花以示有效;又應課物品,貼印花以抵納現款。因主管當局濫印濫抵,鏇成弊政。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修訂章則,增至35科,或按件、或按票證價額計稅。抗日戰爭結束後又降低起征點,提高稅率和罰金一倍;稅額由抗日戰爭前的數百萬元增至1942年的2400餘萬元。1943、1944年又兩度調整稅則和提高稅率。
統稅 原意只在貨物出廠時征一次,通行全國,亦稱出廠稅。1921年曾實行於捲菸。1930年國民黨政府實行裁厘加稅,統稅始成重要稅制。開辦有棉紗、火柴、水泥、啤酒統稅,並將捲菸特稅、麥粉特稅併入,後又加熏煙統稅,共七種。抗戰前稅額達一億元。國內產品就廠徵收,進口洋貨則在海關徵收。抗日戰爭勝利後,改在進入後方的第一道關口查驗徵收,出廠稅變為通過稅。1943年又設竹木、皮毛、陶瓷、紙箔等統稅,各省又有雜捐攤派,統稅意義全失。
直接稅 所得稅、遺產稅、過分利得稅,均屬近代倡行之直接稅。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所得稅條例,翌年因政局變動中止。1921年再度開徵,鏇因官俸積欠甚多無力納稅而罷。1928年國民黨政府擬辦,亦因條件未備不果。1935年重定所得稅法草案,次年10月開徵,分營利事業所得稅、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所得稅三類。1943年又增財產租賃出賣所得稅。其薪給報酬所得稅,平均每月所得超過100元至200元者,超過額每10元稅二角;分17級累進,至每月所得超過一萬元者,超過額每10元稅三元。所得稅手續繁複,其能在稅源扣繳者為數不多,申報自繳者多逃漏不實,加以稅吏受賄中飽,所收有限。遺產稅亦歷經北洋政府、國民黨政府屢議未行,1936年始開徵;又以大家庭常不析產,有繼承者財產數值難定,該稅有名無實。過分利得稅條例公布於1938年,因納稅人反對,延至1940年開徵,1946年7月又公布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而通貨膨脹日趨嚴重,官僚資本首先抗繳,實際未實行。
中國近代稅制雜亂無章,因舊添新,重複徵收。其中貨物稅,消費稅占十之八九,財產稅不占重要地位。平民苦於苛雜,富者負擔轉輕,權勢投機之家大都無稅。這種稅製成為阻礙經濟發展的重要原因,也是一項擾民的弊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