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市人事局的人才市場管理等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 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責交給市地稅局。
(四)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五)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六)加強職業培訓職責,推進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七)加強統籌城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職責,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體系,擴大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
(八)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協調推動農民工工作職責,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九)加強勞動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職責,推動街道(鄉鎮)和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負責台港澳居民在榕就業管理。
(四)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制度,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推進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協調推動高技能人才工作;綜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管理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作,擬訂城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基本政策和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六)擬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監督制度,並對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的審核工作;承擔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七)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八)擬訂勞動關係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制度,監督管理企業集體契約,承擔勞動用工備案和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標準。
(九)指導全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關政策及實施細則。
(十)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市場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查處有關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信息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衛和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工作;負責協調和落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本系統重大項目的立項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管理工作,牽頭擬訂市本級就業和社會保障事業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承擔局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管理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監督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 法規處
負責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立法規劃和計畫,組織起草、修訂有關法規、規章,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備案審查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工作,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
(三) 促進就業處
擬訂全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監督管理職業中介機構,負責台港澳居民在榕就業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實行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失業保險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辦法,監督檢查失業保險費的徵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情況;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和調控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負責擬訂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辦法,監督管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四) 職業培訓處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民辦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設立審批,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開展榕台職業培訓交流合作;負責管理職業技能競賽工作;綜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承擔技工院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五) 養老和工傷生育保險處
擬訂全市城鄉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按規定管理參保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負責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推動農民工及城鎮老年居民參加養老保險工作;負責市屬企業比照新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標準調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確認;擬訂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全市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工傷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全市工傷、生育醫療費用統籌和市本級工傷認定工作;監督管理社會養老、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機構。
(六) 醫療保險處
統籌擬訂全市城鄉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城鄉醫療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辦法、待遇項目和基金支付標準;擬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市本級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擬訂公務員醫療補助、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市醫療保險基金。
(七)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組織審核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負責對市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審計監督;組織或協助查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案件;負責市級統籌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補充保險承辦機構運營情況的監督管理;承擔市社會保障和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 勞動關係處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制度;承擔市屬企業集體契約的審核備案工作,審核市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和改制職工安置方案;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擬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勞動定額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牽頭擬訂全市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政策。
(九) 勞動監察處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和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督辦重大違法案件和有關突發事件;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向社會公布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情況的統計工作。
(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處
指導全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關政策及實施細則;指導爭議調解組織建設,開展勞動爭議預防工作;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有影響的重大勞動爭議,負責全市勞動爭議仲裁員的培訓和管理。
(十一) 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系統因公出國(境)考察、培訓人員選派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6名。
其他事項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力資源管理職責中,涉及原市人事局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退休管理、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人事爭議仲裁等工作由市公務員局承擔。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