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福州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
(四)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制度,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推進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協調推動高技能人才工作。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管理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作,貫徹執行城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基本政策和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六)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監督制度,並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承擔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貫徹執行有關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並實施監督檢查。
(七)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內外收入。
(八)擬訂勞動關係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制度,監督管理企業集體契約,負責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標準。
(九)開展並指導全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貫徹執行相關政策及實施細則。
(十)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市場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查處有關勞動保障違法案件。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協調配合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適時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信息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審批科)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宣傳普法、政務公開、安全保衛和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工作;負責協調和落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協調本系統重大項目的立項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負責局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集中辦理審批事項。
(二)財監科
負責管理局機關財會、統計、物資和財產管理,監督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社會保險工作,負責社會保險統計工作,牽頭擬訂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等;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協調機構的相關工作,牽頭擬訂市本級就業和社會保障事業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監督各類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參與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
(三)仲裁科
積極貫徹落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實施細則,依法開展並指導全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開展勞動爭議預防工作協調,協助處理勞動關係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組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宣傳培訓。
(四)就業培訓科
擬訂全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監督管理職業中介機構;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和調控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制度,組織實施相關政策、制度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行業標準;擬訂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擬訂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
(五)勞動關係科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制度,承擔企業集體契約的審核備案工作,審核國有、集體企業關閉破產和改制職工安置方案;監督指導勞動保障法規的貫徹執行,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實施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牽頭擬訂全市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政策,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勞動維權;負責行政訴訟、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貫徹執行企業工資指導線,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並核定企業職工工資福利,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力資源管理職責中,涉及原市人事局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退休管理、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人事爭議仲裁等工作由市公務員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