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綜〔2010〕6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福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已經2010年3月2日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福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為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穩步提高工傷職工待遇水平,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省政府《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04〕12號)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設區市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閩人社文〔2009〕32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一條 全市工傷保險實行統一參保範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統一基金財務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統一工傷待遇支付標準、統一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非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為其全部職工或僱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實行全市統籌。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委託地稅機關征繳。征繳的工傷保險費劃入市級國庫,次月轉入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核定收入、全額收繳、合規支出、收支平衡”的財務管理體制。
“核定收入”指每年由市政府核定下達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收入計畫;“全額收繳”指各級徵收的工傷保險基金全部上繳市級;“合規支出”指工傷待遇費用要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支付,不擅自開口子增加或提高支付項目和標準;“收支平衡”指完成核定收入任務及按有關規定支出,當期達到收支平衡。
第五條 各縣(市)區在完成市下達的收入任務並按規定支出後,仍出現支出缺口的,由各縣(市)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提出撥補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上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批。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後,按核定的金額從市級工傷保險基金中予以彌補。
第六條 縣級工傷保險歷年滾存結餘基金除預留2個月上年度工傷保險待遇月平均支出額度作為周轉金外,其餘全部繳入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經辦機構管理服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地稅機關代征工傷保險手續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工傷認定委託管轄辦法和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金保工程”建設要求,對縣級業務網路系統進行統一規劃,使用統一的套用軟體。縣級工傷保險業務數據全部上傳市級經辦機構數據中心,實行統一管理和監控。
第九條 市級統籌後,工傷保險事務暫維持現行社保經辦機構管理各類企業、醫保經辦機構管理非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模式。待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改革方案確定後,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