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誣告

誣告,讀音wū gào,指的是以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告發,陷害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出自《漢書·宣帝紀》:“自今以來,諸年八十以上,非誣告、殺傷人,佗皆勿坐。” 顏師古 註:“誣告人及殺傷人皆如舊法,其餘則不論。

基本信息

釋義

基本解釋
[frame;false accusation] 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陷害他人
捏造罪名誣告鄰居以解脫他自己
詳細解釋
無中生有地控告別人有犯罪行為。
《漢書·宣帝紀》:“自今以來,諸年八十以上,非誣告、殺傷人,佗皆勿坐。” 顏師古 註:“誣告人及殺傷人皆如舊法,其餘則不論。”《舊唐書·于志寧傳》:“時 洛陽 人 李弘恭 坐誣告太尉 長孫無忌 ,詔令不待時而斬決。” 明 海瑞 《被論自陳不職疏》:“禁誣告而刁訟未息,禁浮靡而侈僭如初。” 蕭乾 《林炎發入獄記》:“保長又誣告 炎發 劫盜。”

概述

以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告發,陷害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我國古代自秦漢以來,歷代法律都有嚴懲誣告實行“反坐”的規定,即對誣告者按其所誣告他人之罪處以刑罰。如晉律張斐《律注》:“誣告謀反者反坐”。北魏律:“諸告事不實,以其罪罪之”。
在嚴懲誣告的同時,歷代法律還注意把控告別人犯罪不實,但不是出於故意的情況,即所謂“告不審”與故意誣告區別開來,對於告不審比誣告處罰輕。
我國刑法規定有誣告陷害罪,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行為。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檢舉失實的,不構成本罪。對於誣告者的處罰刑法規定,參照所誣陷的罪行的性質、情節、後果和量刑標準給予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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