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倉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福州市倉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榕委辦[2011] 73號)和《中共福州市倉山區委、倉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倉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倉委[2012]10號),設立福州市倉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與區公務員局合署辦公,正科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區人事局的人才市場管理等職責,整合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四)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五)加強職業培訓職責,推進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六)加強統籌城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職責,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體系,擴大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
(七)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和政策執行的職責,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險制度。
(八)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協調推動農民工工作職責,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九)加強勞動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職責,推動街道(鎮)和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

主要職責

福州市倉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區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規範人才、勞動力就業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區促進城鄉就業的發展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貫徹執行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
(四)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制度,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推進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負責全區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協調推動高技能人才工作。
(五)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全區城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基本政策和標準;做好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工作。
(六)負責全區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八)貫徹實施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制度,監督管理企業集體契約,承擔勞動用工備案和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標準。
(九)做好全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市場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查處有關勞動保障違法案件。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承擔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信息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福州市倉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下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安全保衛、接待聯絡和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工作;負責協調和落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年度計畫,組織協調本系統重大項目的立項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資、職稱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局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負責機關財會、統計和財產管理;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法規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法規、規章及政策;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備案審查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相關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規培訓和諮詢服務工作;監督檢查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承辦有關法律事務;審核區屬國有(集體)企業關閉破產和改制職工安置方案;擬訂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和勞動關係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向社會公布全區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和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託,負責全區企事業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負責處理全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街道(鎮)爭議調解組織建設,開展勞動爭議預防工作;負責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情況的統計工作。
(三)社會保險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社會保險的方針政策;負責全區保險工作的組織協調、信息反饋、數據匯總上報工作;組織實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組織實施全區城鄉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擬訂工作計畫;負責指導督促社區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貫徹實施全區城鄉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劃;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做好社會保險費發放。
(四)人力資源管理和職業培訓科(基層勞動保障工作指導辦公室)
組織實施全區促進城鄉勞動就業的基本政策,擬訂全區勞動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做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區本級就業專項資金分配方案;規劃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的建設,指導、推動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組織實施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貫徹執行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做好下崗失業職工、部隊隨軍家屬等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安置;做好全區失業金申領、審核、撥付等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辦法。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擬訂全區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的具體辦法並指導實施;貫徹執行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組織實施技能人才培養工作;負責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負責擬訂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推薦和資格申報工作;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制度、集體契約制度;貫徹執行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核發《企業工資基金冊》。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福州市倉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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