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市公務員局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合署辦公,承擔政府系統公務員管理,並負責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人事爭議仲裁等工作。
(一)貫徹實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擬訂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政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制定全市政府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機關及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非領導職數的管理。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人事人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全市人事人才政策法規、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指導和協調人事人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管理人才儲備工作。
(三)負責擬訂全市政府獎勵表彰懲戒規定,承擔以政府名義表彰人員和集體的審核推薦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
(四)負責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市職稱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
(五)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交流調配政策;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高層次人才引進的政策;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青年專業人才的選拔、推薦和管理,組織實施博士後管理制度;綜合管理出國留學人員來榕工作;負責人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擬訂全市引進海外智力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引進海外人才智力項目、出國(境)培訓項目及其專項經費;指導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全市外國專家管理服務工作。
(七)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負責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推進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離休幹部有關待遇,指導縣(市)區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貫徹落實軍轉幹部安置政策,負責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編制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承擔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市管有關領導人員的行政職務任免事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人事局的政府系統公務員管理、政府獎勵表彰等職責劃入市公務員局。
(二)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全市非師範類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職責劃給市教育局。
(四)強化對公務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加強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公務員局設9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和信息網路平台建設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管理局機關行政事務。
政策法規處
又稱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起草全市人事人才政策法規、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公有制經濟企業人才統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公有制經濟人才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承辦管轄範圍內的公務員申訴控告案件及相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政府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核申報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市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指導人事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依法處理人事爭議,承擔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審批事項的規範工作。
技術人員管理處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貫徹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政策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組建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組織並對評審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負責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確認及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組織開展有關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負責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參與研究擬訂企業和農村實用人才開發政策;承擔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才引進處
又稱市外國專家局,負責擬訂全市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國傑出人才、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高技能人才的推薦、培養和管理工作;承辦回國來榕定居專家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專家考察、休假、宣傳和表彰活動,管理高級專家資料庫;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院士、專家來榕公務活動的聯繫、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博士後科研工作站資助經費和各在站博士後生活補助費的管理工作。編制人才、智力引進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人才智力引進和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引智項目的組織申報、執行檢查及效果評估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督;組織協調在榕工作外國專家的獎勵表彰工作;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管理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國家公費(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申報及選派工作;負責科級以下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承擔全市人才智力的對外聯絡與交流合作,建立和管理海外人才智力信息庫;受理在榕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申請和外國專家工作許可證發放;負責擬訂回國留學人員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考錄職管處
考錄職管處即考試錄用和職位管理處。貫徹執行全市公務員職位分類、職位管理等制度;負責政府公務員及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登記工作;負責市直政府系統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位和科級非領導職數的設定、管理以及市直政府系統機關及事業單位配備科級幹部任職資格條件的審核;組織指導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工作;負責政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開招聘工作及市直行政機關工勤人員的招收工作;承擔代市政府向市人大提交市政府組成人員任免提案有關工作,承辦市管有關領導人員的行政職務任免事宜。
考核獎懲培訓處
負責全市政府系統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擬訂考核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政府系統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工作;負責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表彰規定;負責省級系統以上層次獎勵表彰人員及單位的審核推薦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按規定負責公務員獎勵的審核或審批工作;負責懲戒工作的指導和處分決定備案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和職業道德建設政策;負責編制政府公務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政府系統幹部院校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調配處
調配處,又稱市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指導全市人才流動配置工作,擬訂人才市場發展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人才市場,承辦人才中介機構設立的審批及年檢工作;研究擬訂全市政府系統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市直政府系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我市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全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非師範類畢業生就業派遣和就業統計分析工作,培育和管理畢業生就業市場;負責全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務體系的統籌規劃、指導和協調,管理人才儲備工作;承擔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退休辦
又稱市退休幹部管理辦公室,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制度、政策及標準,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控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工齡計算的有關政策;負責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生育、死亡等待遇的貫徹意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各類假期制度的實施辦法;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負責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承擔市直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解聘辭聘工作;承擔市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相關業務的審核、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離休幹部有關待遇,指導、檢查縣(市)區機關及事業單位退休工作。
軍官轉業安置處
又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編制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組織全市接收和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轉業軍官家屬的隨調隨遷安置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負責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企業軍轉幹部問題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公務員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9名(含原為老幹部服務的管理人員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9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5名。
信息公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編制《福州市公務員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務。
本《指南》及時更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從本機關在“中國福州”入口網站上開設的信息公開子網頁上查閱本指南。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局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日常管理工作和擬定相關制度。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福州市公務員局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主要信息:
機構設定、主要職能、辦事程式;
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規劃計畫;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工作動態;
其他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參見“中國福州”入口網站上公布的由福州市公務員局辦公室編制的《福州市公務員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在當面受理點公開兩種公開形式。本機關在“中國福州”入口網站上開設政府信息公開子網頁,用於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此外,還將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依託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信息如需相關部門批准、認定後方可公開的,自獲得批准、認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1.登錄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子網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搜尋工具查找。
2.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獲得政府公開信息;也可以從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取政府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福州市公務員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
福州市公務員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烏山路92號市委大院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的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申請
申請人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子網頁上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福州市公務員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即可。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從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子網頁上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送交受理機構。
3.口頭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申請人可通過前述聯繫電話諮詢相關申請手續。
(三)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本機關在收到《申請表》後向申請人出具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6.所申請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見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子網頁上的流程圖。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省公務員局、市監察局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本機關違反相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申請人或者第三方經濟損失,申請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其他事項
(一)市公務員局職責中涉及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範圍是:政府機關公務員、政府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和服務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公務員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市公務員局負責非師範類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市教育局負責師範類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及市屬高校非師範類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