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作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一類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一)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壞我國的貨幣、外匯、有價證券管理制度以及對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和保險公司組織和行為的監督管理制度。
(二)這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從事危害國家對貨幣、外匯、有價證券以及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和保險公司管理的活動,破壞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類犯罪的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雖然多種多樣,但可以將其歸納為以下七種類型:
一是破壞貨幣管理制度的犯罪行為。
二是妨害金融機構的犯罪行為。
三是破壞有價證券管理制度的行為。
四是擾亂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的犯罪行為。
五是破壞金融機構管理制度的犯罪行為。
六是破壞外匯管理制度的犯罪行為。
七是特殊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這類犯罪都是以作為方式實施的,而且有些犯罪行為還與行為人的職務或身份有關。
(三)這類犯罪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其中有的犯罪,法律規定必須具有“明知”或“故意”。過失不構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認定
行為人偽造貨幣又有出售、持有、使用、運輸偽造的貨幣行為的,不能認定為數罪而適用並罰方式處理,仍然只定一個偽造貨幣罪,將出售、持有、使用、運輸的行為作為偽造貨幣罪的一個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處罰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具體罪名
洗錢罪
逃匯罪
騙購外匯罪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運用資金罪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罪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高利轉貸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變造貨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偽造貨幣罪
一、偽造貨幣罪
第
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三、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資金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貸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包括以下兩個要素:
(1)行為人實行了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貸轉貸他人的行為。所謂“套取”,是指行為人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前提下,以虛假的貸款理由或者頻寬條件,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且獲取由正常程式無法取得到的頻寬。所謂“信貸資金”,是指金融機構能夠依法運用來自社會公眾的儲蓄企業存款等資金,經嚴格審批後,用於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政策性貸款。所謂“高利轉貸他人”,是指行為人在取得信貸資金後,又以高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規定而確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再將取得的信貸資金轉貸給他人,從中謀取非法利益。
(2)行為人獲取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至於具體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印發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26條有明確規定。本罪的主體包括任何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六、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七、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對象是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等。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本罪的客觀方面包括以下兩個要素:
(1)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擅自發行包括未經批准,不具有發行資格而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和具有合法發行資格但違反《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
(2)上述行為具有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該三種情形之一。至於其具體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印發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34條明確規定。
八、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內幕信息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九、編造並傳播交易虛假信息罪、買賣證券罪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十、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契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第一百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
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一、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貨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十二、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三、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四、逃匯罪
第一百九十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五、洗錢罪
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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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 | 侵占罪 | 破壞生產經營罪 | 強迫交易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