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事業單位獎金稅的納稅人是集體所有制的事業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獎金稅。事業單位獎金稅的徵稅對象是事業單位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以及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實物獎勵等。
事業單位獎金稅的稅率採用超額累進稅率,累進級距按納稅人全年發放獎金總額折合月平均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的倍數劃分。稅率為30%、100%和300%3檔。1987年調整為20%、50%、100%和200%4檔。
事業單位獎金稅的免稅限額,1985年對事業單位分別經費自給程度規定為1~3個月平均基本工資。1988年調整免稅限額,為1.5~4.5個月平均基本工資。
事業單位獎金稅的繳納,凡納稅人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超過免稅限額時,應先繳稅後發獎,稅款在獎勵基金中支付。獎金稅實行按年計征、按次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的徵收方法。
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事業單位獎金稅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凡從事教育、衛生、計畫生育、科學研究,文化、藝術、體育、新聞、出版、通訊、廣播、電視、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海洋、水產、畜牧、地質勘探、地震、測繪、規劃、設計、商品檢驗、物資儲備、社會福利、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公路養護、園林綠化、市政建設、房地產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事業單位均屬繳納事業單位獎金稅的範圍。
國營企業所屬事業單位(不包括由國家核撥經費按事業單位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國家不核撥經費的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不屬繳納事業單位獎金稅的範圍。
軍隊系統所屬事業單位獎金稅參照《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凡在銀行單獨開設帳戶的事業單位,為獎金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事業單位發放的獎金,包括從各種資金渠道發放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以及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多發的各種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酬金(含收入分成)等。
按國家規定經批准發放的各種津貼以及副食品補貼、價格補貼等,不計征獎金稅。
第五條納稅人違反財務制定規定,將獎金〔包括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酬金(含收入分成)、實物獎勵等〕在費用和其他專項基金中列支的,除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外,並應計入獎金總額徵收獎金稅。
第六條《暫行規定》第二、三條所稱“增發工資”,是指事業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工資標準和核定增資指標進行工資改革所增發的工資,這次增發的工資,不計入獎金總額。
《暫行規定》第二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這次自費工資改革,其自費負擔的範圍應包括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應增發的工資或補貼額在內。
第七條《暫行規定》第三條所稱“部份自費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是指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工資標準和核定的增資指標進行工資改革,自費負擔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業單位。
第八條《暫行規定》第四條所稱“核定限額”,是指完全用國家核撥經費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免稅獎金限額的標準,按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一個月基本工資金額,中央所屬事業單位的免稅獎金限額由財政部核定批准;省級(含省)以下所屬事業單位的免稅獎金限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發放獎金超過核定免稅限額的部分,按規定徵收獎金稅。
第九條《暫行規定》第五條所規定的“由各該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送同級財政部門核定”。是指《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舉的事業單位的具體適用的批准許可權。中央所屬事業單位由財政部核定,省級(含省)以下事業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核定。核批檔案應抄送當地稅務機關,當地稅務機關據此對事業單位的獎金稅進行徵收和管理。
第十條《暫行規定》第二、三、四條所稱超過規定免稅限額,“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適用稅率徵收獎金稅”,是指事業單位獎金稅徵收一律比照國營企業,按超額累進稅率徵收。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規定免稅限額一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部分,稅率為30%。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規定免稅限額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基本工資的部分,稅率為100%;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規定免稅限超二個月基本工資以上的部分,稅率為300%。
計算方法
獎金稅徵收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獎金稅額=全年發放獎金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係數×月基本工資總額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相當於基本工資月數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月基本工資總額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在年度內發放的各種獎金總額達到免稅獎金限額後,再繼續發放獎金時,每放發一次都要先行完稅,後發獎金。即依照規定由納稅人向當地稅務機關填報納稅申報表,稅務機關在審查核實並填發納稅繳款書,限期將稅款在當地入庫後再發獎金。具體繳納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
一、年度內累計發放獎金占月基本工資月數的計算:
年度內累計發放的
基本工資總額
1.月平均基本工資=當月月份
2.年度內累計發放獎金相當於月基本工
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總額資月數=月平均基本工資
二、應納獎金稅的計算:
年度內每次應納獎金稅額=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總額×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係數×月基本工資總額-累計已繳納的獎金稅額。
納稅人拖欠稅款、罰款和滯納金、經催繳無效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入庫。
事業單位獎金稅的其他徵收管理事項,包括納稅申報,納稅檢查,違章處理,複議起訴等,均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徵稅作用
(1)促進企業推行內部責任制,調動企業和職工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積極性。
(2)可以有計畫地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3)從巨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1994年稅制改革時,取消了事業單位獎金稅。
徵收問題
一、凡已經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國家財政不再核撥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如出版社、報社等),1984年實行國營企業獎金稅辦法,今年經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和勞動人事部批准,執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可實行《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按超過核定的免稅限額部分計算徵收獎金稅。
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這次工資改革所增發的工資如果無法計算自費或部分自費比例的事業單位(如醫院、文藝團體等),發放獎金的免稅限額可按一個半月基本工資金額核定。
二、《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四條所稱“國家規定標準”,應嚴格按照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勞人薪(1988)33號檔案規定的許可權,是指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勞動人事部和財政部規定的標準。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規定的標準都不屬於“國家規定標準”。
三、按照《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第四條和《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一個月基本工資金額”,其資金來源均從預算包乾結餘中列支。經費包乾結餘不足免稅限額標準的,可少發或不發。
四、高等院校的教師兼課酬金,按照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8)財事字241號《關於高等學校兼課教師編譯教材稿酬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兼課教師每人每月所得兼課酬金最多不超過30元”。按直接從事兼課教師的人數計算,在規定金額標準之內的部分,不征獎金稅,超過部分照征獎金稅。其他各級各類學校聘請兼課教師的酬金,可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五、根據經財政部同意的教育部(81)教乾字011號“關於試行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制度的通知”中有關《高等學校教師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暫行規定》,“教師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以超教學工作量10小時為計算單位,每超過10小時發給酬金4元”。在這個標準範圍內的部分,不徵收獎金稅,超過部分照征獎金稅。
六、對於諮詢服務單位的所得收入發給職工個人的部分,可暫按照中國科協、財政部(82)科協發咨字024號頒發的《科協系統及所屬學術團體科技諮詢服務收費的暫行規定》中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比例予以扣除。即“諮詢服務單位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以收益的10%範圍內提出一定款額,用於集體福利事業和對諮詢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的獎勵”,“專家諮詢津貼可參照高等學校兼課教師酬金的標準執行,每人每月諮詢津貼總額不得超過30元”,這部分諮詢津貼和獎勵,不計征獎金稅。凡未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或雖經同意但發放數額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的部分,均應計入獎金總額徵收獎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