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藥品分類】抗腫瘤藥- 細胞毒類藥物-作用於DNA化學結構的藥物【劑量與用法】40mg~60mg/m2,3周1次。
或每日20mg/m2連續3日,間隔3周再給藥。
目前認為總量不宜超過450mg~550mg/m2,以免發生嚴重心臟毒性。
腔內注射:胸腔內注射每次30-40mg,膀胱內注射:每次30-40mg
【副作用】
1骨髓造血功能,表現為血小板及白細胞減少。
2心臟毒性,嚴重時可出現心力衰竭。
3可見到噁心、 嘔吐、 口腔炎、 脫髮、高熱、靜脈炎及皮膚色素沉著等。
4少數患者有發熱、出血性紅斑及肝功能損害。
成分
【化學名稱】(2R,4S)-4-(3-Amino-2,3,6-trideoxy-α-L-lyxo-hexopyranosyloxy)-2-hydroxyacetyl-1,2,3,4-tetrahydro-2,5,12-trihydroxy-7-methoxynaphthacene-6,11-dione【CA登記號】[23214-92-8]
【結構式】
【分子式】C27H29NO11
【分子量】543.52
【水溶性】 阿黴素純品可溶於水
【收錄藥典】JP14
【性狀】為桔紅色的凍乾粉劑。每瓶含10mg鹽酸多柔比星及適量乳糖和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作用與用途】阿黴素是一種抗腫瘤抗生素,可抑制RNA 和DNA的合成,對RNA的抑制作用最強,抗瘤譜較廣,對多種腫瘤均有作用,屬周期非特異性藥物,對各種生長周期的腫瘤細胞都有殺滅作用。主要適用於急性白血病,對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及粒細胞白血病均有效,一般作為第二線藥物,即在首選藥物耐藥時可考慮套用此藥。惡性淋巴瘤,可作為交替使用的首選藥物。乳腺癌、肉瘤、肺癌、膀胱癌等其他各種癌症都有一定療效,多與其他抗癌藥聯合使用。主要的毒性反應有,白細胞和血小板減少,約60%~80%的病人可發生;100%的病人有不同程度的毛髮脫落,停藥後可以恢復生長;心臟毒性,
表現為心律失常,ST-T改變,多出現在停藥後的1~6個月,及早套用維生素B6和輔酶Q10可減低其對心臟的毒性;噁心、食慾減退;藥物溢出血管外可引起組織潰瘍及壞死。另外,用藥後尿液可出現紅色。
該品為廣譜抗腫瘤藥,對機體可產生廣泛的生物化學效應,具有強烈的細胞毒性作用。其作用機理主要是該品嵌入DNA而抑制核酸的合成。臨床上用於治療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急性粒細胞性白血病、霍奇金和非霍奇金淋巴瘤、乳腺癌、肺癌、卵巢癌、軟組織肉瘤、成骨肉瘤、橫紋肌肉瘤、腎母細胞瘤、神經母細胞瘤、膀胱瘤、 甲狀腺瘤、絨毛膜上皮癌、 前列腺癌、 睪丸癌、胃癌、肝癌等。
套用
【藥物相互作用】
1.各種骨髓抑制劑特別是亞硝脲類、大劑量環磷醯胺或甲氨蝶呤、絲裂黴素或放射治療,如與該品同用,後者一次量與總劑量均應酌減。
2.該品如與鏈佐星(streptozotocin)同用,後者可延長該品的半衰期,因此前者劑量應予酌減。
3.任何可能導致肝臟損害的藥物如與該品同用,可增加該品的肝毒性;與肝素、頭孢菌素等混合套用易產生沉澱。
4.該品與柔紅黴素呈交叉耐藥性。與甲氨蝶呤、氟尿嘧啶、阿糖胞苷、氮芥、絲裂黴素、博來黴素、環磷醯胺以及亞硝脲類等則不呈交叉耐藥性,且與環磷醯胺、氟尿嘧啶、甲氨蝶呤、順鉑以及亞硝脲類藥物同用,有不同程度的協同作用。
5.用藥期間慎用活病毒疫苗接種。
6.該品可降低肝素抗凝作用。ACD及普卡黴素與該品同用,有可能導致致死性心臟毒性;該品與普萘洛爾合用,可加強抑制線粒體呼吸酶活性,增加心臟毒性。
【給藥說明】
1.與大劑量的環磷醯胺合用,該品的分次和總量應酌減。
2.在進行縱隔或胸腔放療期間禁用該品,以往接受過縱隔放射治療者,阿黴素的每次用量和總劑量亦應酌減。
3.過去曾用過足量柔紅黴素或該品、表柔比星者不能再用該品。
4.該品可用於漿膜腔內給藥和膀胱灌注,但不能用於鞘內注射。
5.嚴防該品漏出血管外。一旦發生,應儘量抽出局部滲藥,局部立即注射50~100mg氫化可的松,或碳酸氫鈉及冷敷。
【用法與用量】臨用前加氯化鈉注射液溶解,濃度一般為2mg/ml。緩慢靜脈或動脈注射。
1.成人常用量:一次50~60mg,每3~4周1次或每周20~30mg,連用3周,停用2~3周后重複。每周分次用藥的心肌毒性、骨髓抑制和胃腸道反應(包括口腔潰瘍)較每3周用藥一次為輕。兒童用量約為成人的一半。總劑量按體表面積不宜超過400mg/m2。膀胱內或胸腔內可每次用30~40mg。
2.聯合化療:①ABVD(阿黴素、博來黴素、長春鹼和達卡巴嗪),主要用於霍奇金淋巴瘤;②CAF(環磷醯胺、該品和氟尿嘧啶),主要用於乳腺癌;③CAOP(環磷醯胺、阿黴素、長春新鹼和潑尼松),主要用於惡性淋巴瘤;④FAM(氟尿嘧啶,該品和絲裂黴素),主要用於胃癌;⑤AC(該品和阿糖胞苷),主要用於成人急性髓細胞性白血病;⑥AOP(該品、長春新鹼和潑尼松),主要用於淋巴母細胞型急性白血病的誘導緩解;⑦ACP(該品、環磷醯胺和順鉑),主要用於卵巢癌和支氣管肺癌以及頭頸部癌、膀胱癌等;⑧CY-VA-DIC(環磷醯胺、長春新鹼、該品和達卡巴嗪),主要用於軟組織肉瘤和成骨肉瘤;⑨MACC(甲氨蝶呤、該品、環磷醯胺和環己亞硝脲),主要用於未分化小細胞型肺癌或肺腺癌。
【製劑與規格】 注射用阿黴素:①10mg;②50mg。
【不良反應】
1.常見脫髮(約見於90%的患者)、骨髓抑制(白細胞約於用藥後10~14日下降至最低點,大多在3周內逐漸恢復至正常水平,貧血和血小板減少較少見)、口腔潰瘍、食慾減退、噁心甚或嘔吐。
2.少數患者注射該品後原先的放射野可出現皮膚發紅或色素沉著。如注射處藥液外溢,可導致紅腫疼痛甚或蜂窩組織炎和局部壞死。
3.白血病和惡性淋巴瘤患者套用該品時,特別是初次用該品者,可因瘤細胞大量破壞引起高尿酸血症,而致關節疼痛或腎功能損害。
4.該品具有心臟毒性,可引起遲發性嚴重心力衰竭,有時可在停藥半年後發生。有心肌損害時可出現心率增快,心律失常,傳導阻滯或噴射性心力衰竭,這些情況偶可突然發生而常規心電圖無異常跡象。心肌毒性和給藥累積量密切相關。總量達450~550mg/m2者,發生率約1%~4%,總量超過550mg/m2者,發生率明顯增加,可達30%。心臟毒性可因聯合套用其他藥物加重,比較新的資料說明高劑量的環磷醯胺和群司珠單抗都有類似作用。
【禁忌證】
1.該品能透過胎盤,有引致流產的可能,因此嚴禁在妊娠初期的3個月內套用。妊娠期婦女用該品後,對胎兒的毒性反應有時可長達數年後才出現。
2.在進行縱隔或胸腔放療期間禁用該品。
3.下列情況應禁用:周圍血象中白細胞低於3500/μl或血小板低於5萬/μl、明顯感染或發熱、惡液質、失水、電解質或酸鹼平衡失調、胃腸道梗阻、明顯黃疽或肝功能損害者,心肺功能失代償患者、水痘或帶狀皰疹患者。
4.對該品過敏者禁用。
注意事項
1.該品在動物中有致癌作用,在人體也有潛在的致突變和致癌作用。該品對動物生殖功能有明顯影響,但在人類,其抑制作用較大白鼠實驗大為減輕。
2.該品的腎排泄雖較少,但在用藥後1~2日內可出現紅色尿,一般都在2日後消失。腎功能不全者用該品後要警惕高尿酸血症的出現;痛風患者,如套用該品,別嘌醇用量要相應增加。
3.老年患者、2歲以下幼兒和原有心臟病患者要特別慎用。
4.少數患者用藥後可引起黃疸或其他肝功能損害,有肝功能不全者,用量應予酌減。
5.用藥期間需檢查:①用藥前後要測定心臟功能、監測心電圖、超聲心動圖、血清酶學和其他心肌功能試驗;②隨訪檢查周圍血象(每周至少一次)和肝功能試驗;③應經常查看有無口腔潰瘍、腹瀉以及黃疸等情況,應勸病人多飲水以減少高尿酸血症的可能,必要時檢查血清尿酸或腎功能。
6.阿黴素的心臟毒性多出現在停藥後的1~6個月,應及早套用維生素B6和輔酶Q10以減低其對心臟的毒性。
7.在用藥期間應定期複查血象,避免造成骨髓抑制。
物質毒性
毒性作用試驗數據編號 | 毒性類型 | 測試方法 | 測試對象 | 使用劑量 | 毒性作用 |
---|---|---|---|---|---|
1 | 急性毒性 | 靜脈注射 | 人類 | 15 mg/kg/D | 1.心臟毒性——心肌病包括梗死 2.胃腸道毒性——噁心、嘔吐 3.皮膚和附屬檔案毒性——毛髮變化 |
2 | 急性毒性 | 靜脈注射 | 人類 | 400 ug/kg | 1.胃腸道毒性——其他變化 2.血液毒性——白細胞減少 3.皮膚和附屬檔案毒性——毛髮變化 |
3 | 急性毒性 | 靜脈注射 | 人類 | 380 mg/kg/31W | 1.心臟毒性——心肌病包括梗死 2.胃腸道毒性——噁心、嘔吐 3.皮膚和附屬檔案毒性——毛髮變化 |
4 | 急性毒性 | 未報告 | 成年男性 | 243 ug/kg | 1.心臟毒性——其他變化 2.血管毒性——血壓調節能力下降 |
5 | 急性毒性 | 腹腔注射 | 大鼠 | 16 mg/kg | 詳細作用沒有報告除致死劑量以外的其他值 |
6 | 急性毒性 | 靜脈注射 | 大鼠 | 10510 ug/kg | 1.營養和代謝系統毒性——體重下降或體重增加速率下降 |
7 | 急性毒性 | 未報告 | 大鼠 | 7 mg/kg | 詳細作用沒有報告除致死劑量以外的其他值 |
8 | 急性毒性 | 口服 | 小鼠 | 570 mg/kg | 詳細作用沒有報告除致死劑量以外的其他值 |
9 | 急性毒性 | 腹腔注射 | 小鼠 | 10700 ug/kg | 詳細作用沒有報告除致死劑量以外的其他值 |
10 | 急性毒性 | 靜脈注射 | 小鼠 | 10 mg/kg | 詳細作用沒有報告除致死劑量以外的其他值 |
11 | 急性毒性 | 氣管 | 小鼠 | 2400 ug/kg | 1.營養和代謝系統毒性——體重下降或體重增加速率下降 |
12 | 急性毒性 | 未報告 | 小鼠 | 21900 ug/kg | 詳細作用沒有報告除致死劑量以外的其他值 |
13 | 急性毒性 | 靜脈注射 | 狗 | 2400 ug/kg | 詳細作用沒有報告除致死劑量以外的其他值 |
14 | 急性毒性 | 靜脈注射 | 兔 | 5 mg/kg | 詳細作用沒有報告除致死劑量以外的其他值 |
15 | 急性毒性 | 胸腔注射 | 兔 | 400 ug/kg | 1.心臟毒性——其他變化 2.肺部、胸部或者呼吸毒性——肺間質纖維化、肺病(包括塵肺) 3.肺部、胸部或者呼吸毒性——胸膜增厚 |
16 | 急性毒性 | 腸外 | 倉鼠 | 3500 ug/kg | 1.致癌性——有抗腫瘤、抗癌活性 |
17 | 急性毒性 | 腹腔注射 | 哺乳動物 | 8500 ug/kg | 詳細作用沒有報告除致死劑量以外的其他值 |
18 | 慢性毒性 | 腹腔注射 | 大鼠 | 15 mg/kg/3W-I | 1.心臟毒性——其他變化 2.血液毒性——血清成分發生變化 (如TP、膽紅素、膽固醇) 3.生化毒性——抑制或誘導磷酸酶 |
19 | 慢性毒性 | 腹腔注射 | 大鼠 | 12 mg/kg/7D-I | 1.心臟毒性——傳導速度變化 2.心臟毒性——其他變化 3.生化毒性——抑制或誘導其他酶 |
20 | 慢性毒性 | 腹腔注射 | 大鼠 | 21 mg/kg/8W-I | 1.肝毒性——肝功能下降 2.生化毒性——抑制或脫氫酶誘導 |
21 | 慢性毒性 | 腹腔注射 | 大鼠 | 24 mg/kg/2W-I | 1.心臟毒性——心電圖發生變化 2.血液毒性——白細胞計數發生變化 3.慢性病相關毒性——死亡 |
22 | 慢性毒性 | 皮下注射 | 大鼠 | 24 mg/kg/12W-I | 1.生化毒性——抑制或脫氫酶誘導 2.生化毒性——抑制或誘導磷酸激酶 |
23 | 慢性毒性 | 腹腔注射 | 大鼠 | 20 mg/kg/6W-I | 1.心臟毒性——心臟重量發生變化 2.內分泌毒性——其他變化 3.血液毒性——白細胞計數發生變化 |
24 | 慢性毒性 | 靜脈注射 | 大鼠 | 12 mg/kg/3W-I | 1.心臟毒性——心肌病包括梗死 2.心臟毒性——心電圖發生變化 3.營養和代謝系統毒性——體重下降或體重增加速率下降 |
25 | 慢性毒性 | 靜脈注射 | 大鼠 | 20 mg/kg/10W-I | 1.心臟毒性——心肌病包括梗死 2.慢性病相關毒性——死亡 |
26 | 慢性毒性 | 靜脈注射 | 大鼠 | 12 mg/kg/12W-I | 1.心臟毒性脈衝率發生變化 2.腎、輸尿管和膀胱毒性——腎小管發生變化 (包括急性腎功能衰竭,急性腎小管壞死) 3.血液毒性——紅細胞計數發生變化 |
27 | 慢性毒性 | 靜脈注射 | 大鼠 | 12 mg/kg/52D-I | 1.心臟毒性——心臟重量發生變化 2.腎、輸尿管和膀胱毒性——膀胱重量發生變化 3.生化毒性——抑制或誘導過氧化氫酶 |
28 | 慢性毒性 | 靜脈注射 | 大鼠 | 12 mg/kg/6W-I | 1.心臟毒性——其他變化 2.生化毒性——抑制或誘導磷酸酶 3.生化毒性——抑制或脫氫酶誘導 |
29 | 慢性毒性 | 靜脈注射 | 大鼠 | 12500 ug/kg/5D-I | 1.血液毒性——白細胞減少 2.營養和代謝系統毒性——體重下降或體重增加速率下降 |
30 | 慢性毒性 | 靜脈注射 | 大鼠 | 7 mg/kg/7W-I | 1.心臟毒性——心肌病包括梗死 2.營養和代謝系統毒性——體重下降或體重增加速率下降 3.慢性病相關毒性——死亡 |
31 | 慢性毒性 | 靜脈注射 | 大鼠 | 12 mg/kg/4W-I | 1.心臟毒性——心肌病包括梗死 2.心臟毒性——心電圖發生變化 3.營養和代謝系統毒性——體重下降或體重增加速率下降 |
32 | 慢性毒性 | 腹腔注射 | 小鼠 | 10 mg/kg/9D-I | 1.肝毒性——肝功能下降 2.生化毒性——抑制轉氨酶活性、改變了轉氨酶空間結構 3.營養和代謝系統毒性——鈣濃度發生變化 |
33 | 慢性毒性 | 皮下注射 | 小鼠 |
抗腫瘤藥物
抗腫瘤藥有化療藥物、生物製劑。這些藥物通過不同的功能來抑制或破壞腫瘤細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