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
1、民事責任競合的概念:民事責任競合是指同一不法民事行為既違反契約規範又違反侵權規範,同時具備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導致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產生而又相互衝突的一種法律現象,簡稱民事責任競合。
2、民事責任競合的特點:
(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民事違法行為。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不同的法律規範,並符合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由此產生數個法律責任,是民事責任競合構成的前提條件。行為人應只是實施一個違法行為,而非多個違法行為;數人共同侵害他人或實施共同危險行為,也是一個違法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數個違法行為,不論其觸犯的法律規範、其責任的構成要件等是否相同,均不屬於責任競合,行為人應分別承擔責任。
(2)一違法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責任構成要件。民事責任的競合,就其本質而言是由於民法的各個部分法律規定本身的相互分離與交叉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為違法行為本身的複雜性所致。如同一違法行為,即違反契約法的規定,又違反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而兩種民事法律分別都規定這一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責任競合由此形成。
(3)必須是同一民事主體。引起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發生的同一不法行為,是由一個民事主體實施的。這一不法行為同時符合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擔雙重責任的主體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雙重請求權的主體也是同一人。
(4)只能發生同一給付內容。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並存,相互衝突,但當事人只能獲得一次給付滿足,如同時並存獲多次滿足,對行為人是不公平的。
3、民事責任競合的原因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是兩類基本的民事責任。兩者之間既有共性,又有個性。而發生責任競合的原因如下:
(1)契約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具體是指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契約義務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契約法的規定,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權益,違反了法定的強行性義務。最典型的就是產品責任案件,生產或銷售缺陷產品致他人損害的,依產品質量法之規定,構成侵權責任;如果生產者或銷售者與受害人之間事先存在契約關係,則其行為又為違約行為,構成違約責任。
(3)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的原因,即“侵權性的違約行為”;或者違約行為也可能造成侵權的後果,即“違約性的侵權行為”。前者的典型案例如倉儲或保管契約的保管人或者運輸契約的承運人,或租賃契約的承租人非法侵占、使用對方的財產,造成財產毀損滅失;後者的典型案例如供電部門違約中止供電或建設施工單位不按約定施工而致建築物倒塌,從而造成相對一方的財產或人身受損害的。
(4)一種違法行為雖然只符合一種責任要件,但是,法律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要求契約當事人根據侵權行為制度提出請求和訴訟請求,或者將侵權行為責任納入契約責任的運用範圍。
4、民事責任競合的屬性。
按學者的歸納,關於民事責任競合的屬性有三種學說。
一是法條競合說。在法律適用上,由於契約責任規範是侵權責任規範的特別規定,按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只能適用違約責任規範而主張違約責任請求權,侵權責任規範則被排斥。
二是請求權競合說。民事責任競合發生時,受害人則取得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個請求權,各請求權可以獨立並存,權利人對各請求權可以同時主張或起訴,也可以先後分別主張或起訴。但由於兩個請求權以同一給付內容為目的,因此權利人不得主張雙重給付,即當一個請求權獲得滿足時,另一個請求權也同時消滅,如果一個請求權不能行使時,另一個請求依然存在。
三是請求權規範競合說。民事責任競合發生時,受害人不享有兩個分別獨立的請求權,而僅產生一個統一的請求權,該請求權只能一次行使或一次起訴,訴訟標的也只有一個,即請求權單一。但該單一的請求權是以多項民事責任規範為其存在基礎,即該項請求權受到多項民事責任規範的支持,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應該得到加強,因此權利人原則上可以選擇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但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除外。
契約類型
特定的契約主體不僅要遵守約定義務,而且要遵守法定義務。如行為人的違約行為同時具備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時,亦發生責任競合。這種競合在日常生活、經濟交往中的契約關係中都可能發生,現選擇常見的幾類契約加以說明,加深對競合的理解。1、買賣契約。出賣人給付的物品具有瑕疵,致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買受人可以基於《契約法》的規定主張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民法通則》或《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主張侵權責任。
2、租賃契約。出租人因出租的租賃物有瑕疵而引起承租人之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則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反之,承租人因其過錯行為毀損租賃物,也構成違約和侵權。出租人、承租人的責任分別體現在《契約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中。
3、服務契約。在服務契約中,消費者不論在商家購物,還是在其他服務場所,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問題時常發生。如第三人引起消費者的傷害、死亡,商家或服務場所經營人因此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責任要件,分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契約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4、贈與契約。贈與物因具有瑕疵而致受贈人損害的情形和買賣契約頗相類似,贈與人因此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但需特別指出的是因贈與契約往往是無償契約,所以法律減輕贈與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說來,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贈與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責任。
5、運輸契約。在運輸契約中,無論是客運還是貨運,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問題經常發生。就客運而言,因承運人的過失,例如公路客運中緊急剎車或車門突然開啟、關閉,或與他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傷、死亡的,構成違約同時又構成侵權。法律規定見於《契約法》第302條、《民法通則》第123條。就貨運而言,承運人原則上應負嚴格責任,其對於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除能證明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契約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自身的過錯造成的以外,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反過來,託運人原則負的是過錯責任,如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遺漏重要情況,比如夾帶危險物品或者對有些特殊物品不符合包裝標準且未作標誌的,因此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貨運契約中也出現責任競合現象。其法律依據見於《契約法》、《民法通則》、《海商法》的有關規定及相關條文中。
6、僱傭契約。此類契約雖未列為契約法的有名契約,但生活中亦很常見。此類契約中,受僱人在為他人服務之際,可允許一般輕過失,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可。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僱傭人損害的,除構成違約責任外,還構成侵權責任。
7、建設工程契約。因承包人的原因(如偷工減料、未按設計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按《民法通則》故意或過失承擔侵權責任;按《契約法》承擔違約責任。
8、醫療契約。因醫務人員的不作為或違約行為造成患者在醫療過程中的傷害或死亡、殘疾的,患者或其近親屬有權選擇按照國務院新頒的《醫療事故管理條例》確定醫療機構行為構成侵權,則以侵權責任處理;如違反醫療契約告知等法定義務,必須承擔《契約法》中的違約責任。
除以上常見的八種契約外,一些勞務性契約以及倉儲保管契約或是居間契約,都會出現同一違法行為具有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雙重要件而產生責任競合的現象。
法律適用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為民事責任的一種,這是兩者間最根本的相同點。在民事訴訟中,民事責任競合所產生法律適用主要在如下方面:1、歸責原則的區別。中國侵權行為法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內容,並可以約定免責條款。“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契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時,違約方即能減輕其賠償責任。”
2、責任基礎不同。民事責任的責任基礎源於法定或約定。違約責任的責任基礎是契約當事人以其意志和利益確定的,行為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沒有約定才適用法定提示的條款。侵權責任的責任基礎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不存在當事人意思自治問題,行為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承擔的是法定責任還是約定責任,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最根本的區別。
3、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歸責原則,在契約之訴中,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歸責,受害人無須證明違約方是否有過錯,其行為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只要證明違約事實存在就可以了。在侵權之訴中,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的幾種特殊情況,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證明自己無過錯以外,一般情況下,加害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而受害人則須證明行為人有過錯、存在損失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係。
4、損害賠償範圍不同。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廣,一般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對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範圍及被害人的傷害賠償金、被害人有扶養或贍養義務的第三人的撫養費或贍養費、被害人減少勞動能力需增加的費用以及造成名譽、榮譽、人格等受損的精神賠償金。違約責任的賠償範圍較窄,一般由當事人約定,當然也可以約定違約金或約定損失的計算方法;未約定的依照《契約法》相關規定處理。通常是財產損害的賠償,一般不包括對人身、精神損害的非財產損害賠償。對違約的損害賠償,一般掌握在“可預見性”標準限定其範圍,原則上不允許在違約之訴中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但在特殊情形下(如事先約定),且產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允許債權人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
5、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對第三人行為的負責程度,在違約責任而言,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違約致損害發生,依照《契約法》第121條,當事人一方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後,另行向第三人索賠,但契約中另有約定的除外。在侵權責任中,貫徹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因自己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後果負責,除非第三人和行為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否則行為人對第三人的行為不負責。總之,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對第三人的行為負責,而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對第三人的行為不負責。
6、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除法定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契約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形(但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以及人身傷害的責任除外)。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事先不能約定免責條件,也不可能事先約定(如不可抗力)。
7、訴訟時效不同。《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對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規定為2年,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按《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款規定的訴訟時效為1年;對因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同樣規定為2年,但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拒付租金以及暫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時效規定;另外在運輸契約中,運輸部門同收貨人或發貨人相互間請求賠償的時效規定為180日,在要求鐵路部門支付遲延交付違約金時,時效為60日;《契約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和技術進出口契約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8、訴訟管轄不同。《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契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契約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在書面契約中協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契約履行地、契約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約定效力不受契約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影響。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例外還有行為人系勞動教養或是被監禁的人,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9、請求權競合審查應注意的事項及責任競合的限制。
缺陷與建議
中國的《民法通則》儘管有專章設立民事責任,對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作了分節規定,還有比較詳細的訴訟時效制度。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司法人員認為在中國立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相對薄弱,甚至忽視它的存在。新契約法對這兩種責任的競合問題予以明確規定,充實了中國的民事責任立法體系,意義重大。而中國《契約法》第122條以民事特別法規定的形式,確認了當事人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情況下行使請求權的選擇權,從而建立了中國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允許競合原則。但是,由於契約法本身的實體法性質與特別法地位的制約以及規定的過於原則,存在如下缺陷:(1)契約法第122條僅規定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這一種競合形式,而責任競合有多種方式,該條不能成為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項普遍原則規定。(2)該條的規定嚴格限定在契約當事人之間適用,契約當事人對其請求權有選擇權,其有權選擇處分的後果不明確。(3)該條僅規定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選擇權,不能排除當事人採用其他方法解決糾紛的途徑。如雙方當事人對該條權利與義務達成新協定,是否還有選擇的權利。(4)該條規定不能解決當事人同時行使或單獨行使多個請求權等程式性問題。
為解決責任競合問題應當著重從建立一種法律機制,進行綜合考慮和設計,吸收實體法與程式法研究成果中的合理部分,分別在民法和民事訴訟法體系中規定相應配套解決機制。在總結民事責任競合經驗的基礎上,建議立法時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2)充分發揮司法解釋的作用,從實體法與程式法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責任競合制度。⑵新的立法可以適當擴大競合的類型、明確允許競合的範圍。(3)堅持私權意思自治的觀念,承認當事人的選擇權。對於這一問題,應結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解決訴訟時效、重複起訴等問題,全面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4)引入法條競合說中合理成分,解決不同層次法律、法規的效力問題,維護法的權威,防止競合的濫用。(5)吸取規範競合說的核心內容,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體現經濟訴訟、便民原則。
綜上,“現代各國債法都強調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以確保債權的實現,進而達到保護交易安全,穩定經濟秩序的目的。”⑧在債權已經成為現代社會財富重心的背景下,純粹依靠契約法上違約責任制度來保障契約之債,必定難以周全。引入侵權行為法來加強對契約債權的保護,是現代民法理論發展的一大成果,也已經成為現代民法的一個特點,如產品責任、侵害債等制度的發展使侵權行為法已經延伸到傳統的契約法規範的領域。因此,強調侵權法對契約債權的保護時,有一點必須明確,侵權法的這一保護機制僅僅是對契約法的一種補充,而不是替代。如果不分清本末,在契約債權保護中濫用侵權責任制度,就將嚴重侵害契約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加重契約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經濟負擔,乃至威脅《契約法》的價值。
相關詞條
法律術語(七)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法律在人們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人在社會中的行為活動,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行為,都是以法律為準則和規範的,法律起著維護社會穩定和繁榮,人們安樂定居,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作用。法律術語二就是對基本法律上的概念,制度等的詳細解釋說明,對人們清楚法律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那就來了解一下經法律術語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