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競合

過失競合

過失競合又稱“混合過錯”‌,‌是指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不僅加害人有過錯‌,‌而且受害人也有過失競合過錯的情形‌。

過失競合的含義

過失競合又稱“混合過錯”‌,‌是指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不僅加害人有過錯‌,‌而且受害人也有

過失競合過失競合
過錯的情形‌。《民法通則》對混合過錯責任承擔明確作了規定‌,‌該法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這是我國現行法律對混合過錯及其民事責任的具體表述‌。‌

確定混合過錯的責任範圍時,雙方所負擔的責任的大小應以各自的過錯程度來確定。這樣確定,實際上就是把不是由加害人的過錯所造成的損失,不讓加害人負責,而歸受害人自己承擔。在這裡,加害人只負責由於自己過多所應承擔的責任。

在確定混合過錯的責任範圍時,還有一種情況應與加以注意,就是在一定情況下,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作為免除加害人責任的根據,但是這種情況只有在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加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過失競合的特徵

混合過錯與一般的侵權形態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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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害人與受害人的主觀過錯相混合

混合過錯不同於共同過錯‌,‌共同過錯是致人損害的數人均有過錯‌,‌不涉及到受害人的過錯問題‌。‌而混合過錯則不僅致害人一方有過錯‌,‌而且受害人一方也有過錯‌。

2、損害發生的原因相混合

在混合過錯中‌,‌致害人一方與受害人一方的行為‌,‌均是損害發生的原因‌法。如果僅是一方的原因而致損害發生‌,‌則無論是致害一方的原因還是受害一方的原因‌,‌都不構成混合過錯‌。

3、受害人一方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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