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分類
(一)第三人訴訟的法律特徵
第三人訴訟具有以下兩個法律特徵:一是他人之間已經存在一個訴訟;二是第三人在他人的訴訟已經開始、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參加訴訟。
(二)第三人訴訟的分類
第三人訴訟在中國民事訴訟法上分為兩類:一類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一類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獨立請求權
(一)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概念
對他人之間正在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他人之間的訴訟可能給自己的利益帶來損失,以本訴中的原告和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以加入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來的、除本訴原告和被告以外的第三方面的當事人,稱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
從其概念可以看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主要有兩種根據:
1.對他人之間未決案件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這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最主要的原因。
2.主張訴訟結果可能使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
(三)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人的區別
中國民事訴訟理論一般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相當於原告。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存在根本的區別。這些區別主要體現為:
1.與訴訟標的的關係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他們是爭議的法律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在同一法律關係中,或者共同享有權利,或者共同承擔義務。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其訴訟標的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可能是共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訴訟標的的關係不可能與本訴的任何一方當事人相同,與本訴
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共同的權利義務。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主張具有獨立性,與本訴訟的原告及被告的利益均相排斥。
2.爭議的對方當事人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人只能與另一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對方當事人要么是被告,要么是原告;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與本訴訟的原告、被告雙方發生爭議,與之爭議的對方當事人既包括本訴的原告,也包括本訴的被告。
3.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是不可分之訴,共同訴訟人既可以自己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經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
4.訴訟地位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既可能處於原告的訴訟地位,也可能處於被告的訴訟地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處於原告的訴訟地位。
5.訴訟行為的效力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全體共同訴訟人承認的,可以對全體共同訴訟人發生法律效力;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行為無論如何只對其自己發生法律效力,其既不可能對本訴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也不受本訴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牽制。
無獨立請求權
(一)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概念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的人。
(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是本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謂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其實質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本訴訟的當事人存在另一個法律關係,而且本訴訟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和該第三人與本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具有一定的牽連性,即如果人民法院確認本訴訟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該法律責任最終可能由該第三人承擔。
從實踐來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通常體現為該第三人與本訴訟的被告之間存在另一個與本訴訟爭議的法律關係具有牽連性的法律關係。但是,從理論上說,並不能排除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本訴訟原告之間存在另一個與本訴訟爭議的法律關係具有牽連性的法律關係的可能性。
(三)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由於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此,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他在訴訟中的地位明顯不同於訴訟代理人。同時,由於對當事人正在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又不是完全獨立的訴訟當事人。中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66條、第97條、第162條的規定,對於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作了以下規定:
1.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抗訴。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當經第三人同意,調解書應當同時送達第三人。第三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3.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四)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65條的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1.申請參加訴訟。儘管對當事人正在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是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依法申請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自然應當準許。申請參加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重要方式。
2.經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之間的利害關係,通常是因他與被告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往往通知該第三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可見,經通知參加訴訟也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之一。
從司法實踐來看,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納入訴訟,往往是要求該第三人承擔責任,因此,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般不是主動申請參加訴訟,而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同時,個別法院還存在濫用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問題,以至嚴重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法發〔1994〕29號)第9條、第10條、第11條對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進行了限制,指出以下情況不能追加:
1.受訴人民法院對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的人,以及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均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2.人民法院在審理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對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證據已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契約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或者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或者作為收貨方已經認可該產品質量的,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3.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特別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7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9號)第12條、第16條、第24條、第27條、第29條規定了契約案件中特別適用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情形。1.代位權訴訟中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代位權訴訟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而提起的訴訟。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債權不能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如基於扶養、撫養、贍養、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就不能提起代位權訴訟。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債權人起訴時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在代位權訴訟中,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代位權訴訟判決的效力比較特殊。判決認定代位權成立的,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代位權不成立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訴權並不消失,原告可以債務人為被告再次提起訴訟。
2.撤銷權訴訟中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這種訴訟稱為撤銷權訴訟。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契約轉讓案件中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契約的轉讓包括債權的轉讓和債務的轉讓。債權人轉讓契約權利後,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契約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契約義務後,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契約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契約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契約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契約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契約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上述三種第三人都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制度完善
民事訴訟法關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引發了一些問題,理論上引起了分歧。學者們認為,有必要重新思考中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制度的合理性,並借鑑外國的立法經驗對其進行改造。
相關詞條
法律術語(七)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法律在人們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人在社會中的行為活動,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行為,都是以法律為準則和規範的,法律起著維護社會穩定和繁榮,人們安樂定居,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作用。法律術語二就是對基本法律上的概念,制度等的詳細解釋說明,對人們清楚法律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那就來了解一下經法律術語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