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
2000年7月22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修改決定,對1993年施行的《產品質量法》進行了修改。新增了25條,刪除了2條,修改了20多條,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
此次修改的直接背景是,全國市場上的假冒偽劣產品泛濫。究其原因:第一,在質量監督領域,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第二,產品質量監督處罰的力度不夠,造假的勢頭無法遏制。第三,在少數領域,行政執法部門的權力相互交叉,嚴重影響了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第四,在環節上,產品質量法注重產品的生產與流通環節的質量問題,忽視了服務領域的產品質量問題。第五,對社會中介機構在產品質量問題中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缺乏應有的認識,沒有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定限制這些機構向社會推薦產品。這次法律的修改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問題,進行的一次系統的修法活動。
基本內容
《產品質量法》是一部比較系統和完整的法律,主要包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產品質量責任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方面,法律主要規定了國家關於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體制,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的熱潮職能,系統地規定了生產者、經銷者的產品質量義務。法律的另一方面是產品質量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限期改正、沒收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民事責任(對產品實行“三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要賠償)、刑事責任(依據刑法和補充規定,對犯罪者處以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基本結構
產品質量法的修改增加規定了產品運輸、保管、倉儲和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增加服務業經營者的產品質量責任。但是,上述市場主體的產品質量責任都是一種行政責任。能否要求這些市場主體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說,如果《產品質量法》沒有作出規定,應當適用民事基本法對這些市場主體進行規範。
修改後的《產品質量法》仍然沿用舊法的結構,將民事規範和行政規範的“假定、處理、制裁”三要素分開,用不同的條文進行規定。例如,該法第21條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而57條則規定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其中還特別規定,“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適用認證標誌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誌資格的,對因產品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消其認證資格。”民事賠償責任顯然不屬於行政處罰的內容,將該條款放在“罰則”部分可能不當。事實上,這種將法律責任單獨規定的立法體例並不科學。它人為地割裂了法律規範各要素之間的內在聯繫,增加了立法難度。
基本性質
《產品質量法》是關於產品質量管理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其中所包含的法律規範十分豐富,從大的方面說,這個法律檔案中既有行政法規範,也有民事法律規範,還有刑事法律規範的內容。
這種將行政法與其他法律規範融為一體的立法方式並不罕見。如果將產品質量管理與產品責任分開規定,可能會導致法律適用的不便。然而,從完善民法的角度來考察,將產品侵權責任規定在《產品質量法》中可能會對民事立法特別是侵權行為立法系統化工作構成障礙。我們強調《產品質量法》的性質,旨在糾正這樣一個錯誤,那就是“打而不罰,罰而不打”。根據《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機關可以對生產者、銷售者進行處罰,與此同時,民事主體還可以向產品質量侵權人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效應
產品質量涉及千萬戶,廣大人民民眾對商品質量問題極為關注。因產品質量使消費者切身利益受到損害以後,理應投訴有門,得到合理賠償。國家通過立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為了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律體系。《產品質量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國家產品質量工作進一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道路,這對於建立產品質量公平競爭機制,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制裁產品質量的 違法行為,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武器。
調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以及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缺陷產品所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所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對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害,各國多以產品責任法予以規範和調整,即只規定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因缺陷產品損害而產生的損失賠償責任。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3年2月22日通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在規定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等問題的同時,規定了缺陷產品損害賠償的有關問題。
履行義務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一是必須保證產品質量,對產品的質量負責。產品質量必須符合所採用標準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具備應有的使用性能。二是產品的標識必須符合要求。產品必須有合格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等;限期使用的產品必須有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及使用安全的產品必須有警示說明、警示標誌。三是企業的禁止性行為。企業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不得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等。
保護權益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是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查詢,向技術監督部門申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消費者發現產品質量有問題時,有權直接找商店要求修理、更換、退貨、實行“三包”。三是因為產品質量問題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賠償的要求,賠償範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醫療費、誤工收入等)和間接損失(生活補助費等)。消費者享有訴訟的選擇權利。此外,法律為消費者解決產品質量糾紛規定了四種處理問題的渠道,即通過協商解決、清消費者協會或技術監督部門調解、向質量仲裁機構申請裁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貫徹實施
認真學習、貫徹、實施好《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關係到企業的利益,又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學好、貫徹好、實施好《產品質量法》,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提高全民族的產品質量意識,是全民的責任。
各級技術監督部門和廣大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實施《產品質法》,運用法律手段,扶優限務,嚴勵懲處違法行為,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提高質量、發展品種、增加效益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經濟工作的長期戰略任務。也是我國的經濟不斷邁上新台階,實現第二步、乃至第三步發展戰略目標。
下一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將抓緊制定《產品質量法(修正案)》貫徹實施的意見,指導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全面、準確地履行法定職責。將以新修改的《產品質量法》為法律武器,整治區域性制售假冒偽劣汽車配件等問題;同各個部門共同組織專項打假活動,促進工業結構調整;繼續在幾個重點地區深入開展農資產品打假和農資市場整頓;對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地方和企業進行集中整治;各個企業組織聯手打假保名優活動。
工作成就
《產品質量法》的實施,國家加強了檢驗檢疫,嚴把進出口產品質量關。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嚴把進出口產品質量,維護國家利益成效顯著。2000年,國家質檢總局成立後,檢驗檢疫部門認真履行職責,進一步完善了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加大了風險評估力度,對進口醫療器械、汽車配件、食品等完善了強制監管、退換、退貨措施。加強了進口食品國外生產企業註冊工作,強化了民用商品入境驗證制度。同時,檢驗檢疫部門還積極採取措施,擴大優質產品走出國門。
《產品質量法》實施十年來,特別是成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來,中國的認證認可事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截至2003年6月底,中國認證機構已頒發的經國家認可的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83906張,由合資認證機構頒發的ISO9000證書2300多張。頒發由國家認可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3645張,職業健康安全證書1000多張。國家認監委推出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即3C認證制度,公布了“四個統一”,統一了認證標誌、技術標準及合格評定程式,統一了收費標準。國家共頒發3C認證證書90659份。3C目錄內的產品9%以上都申辦了3C認證證書。
為進一步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貫徹實施,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部分市人大代表對《產品質量法》在珠海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為期兩天的執法檢查。人大代表們先後聽取了市政府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局、藥品監督局等部門負責人關於《產品質量法》施行情況的匯報,並深入萬佳百貨有限公司和拱北口岸地下商場,對食品、家電、藥品、音像製品等產品質量進行了檢查。
章程簡述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三章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一節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節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損害賠償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