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自然人或法人因違反法律或契約規定的民事義務,從而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因而導致承擔的民事責任有:①違約責任,即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契約中規定的義務的民事責任。②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③不履行法定義務(如扶養)的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犯罪人除服刑外,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一般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要有民事違法行為的存在。違法行為人要有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但是,隨著工業交通事業中具有高度危險性的技術的使用日益增多,經濟交往的情況日益複雜,工業污染日益普遍,公害日益嚴重,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利益,立法原則上相應地提出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在英美法中也稱作結果責任原則,即只要有損害結果,就要負民事責任。中國《民法通則》規定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這一規定的實施在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事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免除:①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水災、戰禍等。②正當防衛。即為了保護國家、集體、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的侵害,對侵害人進行必要限度的反擊行為。③緊急避險。即在發生了某種緊急危險時,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而不得不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一定的損害(見自力救助)。
民事責任是對違反民事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的必須履行其民事義務的行為要求,具有國家強制性。在中國,公民和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承擔方式
《民法通則》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2.行為的違法性。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作為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係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後果的必然聯繫
4.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條件要求
自然人或法人因違反法律或契約規定的民事義務,從而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因而導致承擔的民事責任有:①違約責任,即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契約中規定的義務的民事責任。②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③不履行法定義務(如扶養)的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犯罪人除服刑外,還要承擔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一般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要有民事違法行為的存在。違法行為人要有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但是,隨著工業交通事業中具有高度危險性技術的使用日益增多,經濟交往的情況日益複雜,工業污染日益普遍,公害日益嚴重,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利益,立法原則上相應地提出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在英美法中也稱作結果責任原則,即只要有損害結果,就要負民事責任。中國《民法通則》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這一規定的實施在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民事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免除:①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水災、戰禍等。②正當防衛。即為了保護國家、集體、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的侵害,對侵害人進行必要限度的反擊行為。③緊急避險。即在發生了某種緊急危險時,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而不得不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一定的損害(見自力救助)。
民事責任是對違反民事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的必須履行其民事義務的行為要求,具有國家強制性。在中國,公民和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承擔主體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在幼稚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但民事責任。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特徵
民事責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民事責任以民事義務為基礎,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
(2)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人的權利為目的。
(3)民事責任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
(4)民事責任是保護性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
分類
常見的民事責任分類有以下幾種:1、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與侵權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事責任發生的原因,民事責任可分為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與侵權的民事責任。
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是指因債務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債務而發生的民事責任。
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因實施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民事責任。
2、履行責任、返還責任和賠償責任。
根據民事責任的內容,民事責任可分為履行責任、返還責任和賠償責任。
履行責任,是指責任人須履行自己原負擔的債務的責任。
返還責任,是指以返還利益為內容的責任。
賠償責任,是指以賠償對方損害為內容的責任。
3、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一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民事責任可分為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責任人為多人時,各責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額向債務人承擔民事責任,各債務人之間無連帶關係。
連帶責任,是指債務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相互間有連帶關係。
4、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根據民事責任的內容有無財產性,民事責任可分為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財產責任,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財產為內容的責任,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非財產責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承擔方式
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又稱為民事責任的形式,是指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措施。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法律規定
在中國民法上,只有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你所提到的民事責任問題,應該是能否承擔責任或誰承擔責任的問題,似應歸結到民事行為能力的範疇。中國《民法通則》 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條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民、法人的著作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法律特徵
1.民事責任是因為違反民事義務而承擔的法律後果。
2.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
3.民事責任的範圍是與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範圍相適應。
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種: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這種責任方式主要適用於正在進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
2.排除妨礙排除妨礙這種責任方式適用於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場合,不需要權利人的權利受到實際的侵害。
3.消除危險行為人的侵害行為雖未造成他人財產、人身的實際損害,但是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時,權利人可以要求行為人採取措施排除危險。
4.返還財產當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他人可以要求行為人返還財產。但是這時要求該財產尚存在,如果該財產已經滅失,則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5.恢復原狀這種民事責任適用於財產遭到他人的損害,但是尚有恢復到原來狀況的可能的情況。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儘量恢復原狀,只有難以恢復原狀的,才對損失進行賠償。
6.修理、重作、更換這種責任形式一般適用於一些契約關係。如一方根據買賣契約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契約的約定,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適用範圍最廣的一種責任形式。它不僅適用於侵犯財產權的場合,也適用於侵犯人身權的場合,如精神損害的賠償。
8.支付違約金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於契約。如果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了違約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如一方違約,就應當向如一方支付約定或法定的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賠禮道歉這種責任形式也只適用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這十種民事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在適用時應當注意區分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根據責任形式的不同適用範圍,正確選擇責任承擔的形式;區分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根據責任形式之間的內在邏輯,正確的合併適用責任形式。
關係
某種行為在追究了民事責任後,是否還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關鍵看該 行為是否還違反了行政法規、觸犯了刑律。該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觸犯了 刑律就應當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否則,不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