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案件

再審案件這個詞語的意思是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釋義

再審(retrial)zàishěn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3、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沒有截止時間限制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縱觀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制度的規定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規定審判監督程式,即法定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基於法律賦予的審判監督權,對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審理。因為審判監督程式是以審判監督權為基礎的,因此,一般對提起的期限不作強制性規定,對提起再審的條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則性規定。另一類是基於當事人訴權的再審,即當事人不服已經生效的裁判,向再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再審法院對案件再行審理。各國一般對再審的條件和理由、再審的範圍以及提起再審的期限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再審案件程式

1、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
A、原審人民法院決定再審B、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審和指令再審
2、人民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外,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只能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統計人民法院的已經生效的判決,發現具有應當抗訴的情形,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3、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無論任何原因,該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4、再審案件的審判
1、裁定中止原審判的的執行。2、另行組成合議庭3、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案件的再審4、再審案件的裁判和調解。5、審限和宣判(適用一審程式審理的,遵循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二審程式審理的,遵循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6、再審次數的限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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