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武警警銜,是區分武警等級、表明武警身份的稱號、標誌和國家給予武警的榮譽。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警銜制度與解放軍軍銜制度相同。
軍銜是區分軍人等級、表明軍人身份的稱號、標誌,是國家給予軍人的榮譽。
通常由將官、校官、尉官、準尉、士官、士兵構成其等級體系,有的國家還設有元帥。以置於肩、領或袖、帽等處的專門徽章符號,標誌軍人的軍銜等級和所屬軍種、兵種及專業勤務。軍銜的種類,按其性質,可分為正式軍銜、臨時軍銜和榮譽軍銜;按兵役,可分為現役軍銜、預備役軍銜和退役軍銜。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軍銜是軍人的終身榮譽,非經法律判決不得剝奪,具有一定功績的軍人退役後,在規定的場所有權著佩帶軍銜符號的軍服。實行軍銜制度,有利於提高軍人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加強軍隊的組織紀律性,方便軍隊的指揮和管理,促進軍隊正規化建設;對國際聯盟作戰和軍隊交往也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執行公安保衛任務,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執行人民解放軍的條令、條例。為加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有利於部隊的指揮和管理,增強團結,提高戰鬥力,實行武警警銜制度。
武警警銜按服役制度可分為三類: 義務兵分為兩級;調整前士官分為三等九級,調整後分為兩等七級;警官分為三等十級。
警銜的類型
義務兵
1、武警列兵
(第一年)
2、武警上等兵(第二年)
士官
一、原士官武警警銜(現行)1、初級士官:武警一級士官、刑警二級士官
2、中級士官:武警三級士官、武警四級士官
3、高級士官:武警五級士官、武警六級士官
2009年7月,全軍和武警部隊施行新士官制度,士官軍銜由現行6個銜級調整為7個銜級,稱謂(武警稱為相應改為警士) 由低至高為:
武警下士、武警中士、武警上士、武警四級軍士長、武警三級軍士長、武警二級軍士長、武警一級軍士長。
警官
1、尉官:武警少尉、武警中尉、武警上尉2、校官:武警少校、武警中校、武警上校、武警大校
3、將官:武警少將、武警中將、武警上將
註:武警院校學生、國防生、入伍集訓幹部授予學員警銜
武警99式警銜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警警銜圖解
1、武警警銜——將官
(1)武警上將為正大軍區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武警上將是武警最高警銜,一般授予武警部隊司令員、政治委員。
(2) 武警中將是副大軍區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武警中將還是武警正大軍區職警官和正軍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3)武警少將為正軍職警官和副軍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武警少將還是武警副大軍區職警官和正師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2、武警警銜——校官
(5) 武警大校為正師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武警大校還是武警副軍職警官和副師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6)武警上校為武警副師職警官和正團職警官的主要警銜。
(7)武警中校為武警副團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此外,它還是武警正團職警官和正營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8)武警少校為武警正營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此外,它還是
武警副團職警官和副營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3、武警警銜——尉官
(9)武警上尉肩章
(10)武警中尉肩章
(11)武警少尉肩章
說明:武警警官軟肩章
武警警官軟肩章在著制式長、短袖襯衣或作訓服時佩帶,其軍銜標識與硬肩章相同,只是底版採用軟材料,星徽用金黃色、橫槓用紅色人造絲機織而成。武警警官軟肩章具有佩帶方便、輕便美觀、標識清晰、利於隱蔽、無礙活動等特點。此外,由於軟肩章上沒有金屬件,因此便於背扛攜帶物資,非常適合軍官在訓練和作戰時佩帶。
4、武警警銜——文職幹部、學員、士官、禮儀
(12)武警文職幹部技術三級肩章
(13)武警文職幹部肩章
武警部隊中從事教學、科研、工程技術、醫療衛生、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及體育事業的幹部一般為文職。文職幹部最高服役年齡可達60歲,職務由辦事員(排級)到正局級(正師職),但在肩章上不作區分。文職幹部肩章分硬、軟兩種,軟肩章為著制式襯衣或作訓服時所佩戴。
(14)武警警銜——學員
武警學員肩章為在警校學習的學員所佩帶。肩章分硬、軟兩種,軟肩章為著制式襯衣或作訓服時所佩帶。
凡武警院校畢業初到部隊的學員均需有一年實習期,實習期間不授予警銜,仍佩帶警校學員肩章
(15)武警警銜——士官
(16)武警警銜——武警士兵禮儀肩章
禮儀肩章是擔負天安門國旗護衛、外賓車隊護衛等重大禮儀任務的武警士兵佩帶的一種特殊肩章。武警士兵禮儀肩章分為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二等五級。
(17)武警禮儀士兵
(18)武警禮儀士兵護衛國賓車隊
區分
我國三銜(軍銜、武警警銜、警銜)肩章式樣對比圖
解放軍陸軍軍銜 | 武警警銜 | 警銜(民警) |
民警警銜不是軍銜,“警銜”是目前人民警察警銜的規範提法。它與與武警警銜是有根本區別的。武警警銜屬於“軍銜”範疇,民警警銜則不受軍銜制度調整。調整民警警銜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1992年7月1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
軍官軍銜、武警警官警銜與民警警銜的主要區別如下表:
軍官軍銜、武警警官警銜與民警警銜對照表 |
項目 | 解放軍軍銜 | 武警警銜 | 民警警銜 |
名稱 | 軍官軍銜 | 武警警官警銜 | 警銜 |
法律依據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官警銜制度的具體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
概念 | 軍官軍銜是區分軍官等級、表明軍官身份的稱號、標誌和國家給予軍官的榮譽。軍官軍銜按照軍官的服役性質分為現役軍官軍銜和預備役軍官軍銜。現役軍官轉入預備役的,在其軍銜前冠以“預備役”。現役軍官退役的,其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警官警銜,是區分警官等級、表明警官身份的稱號、標誌和國家給予警官的榮譽。 |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標誌和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銜工作。 |
實行軍(警)銜制的目的 | 為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有利於軍隊的指揮和管理,增強軍官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實行軍官軍銜制度。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執行公安保衛任務,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執行人民解放軍的條令、條例。為加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有利於部隊的指揮和管理,增強團結,提高戰鬥力,實行警官警銜制度。 | 為了加強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心、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於人民警察的指揮、管理和執行職務,實行警銜制度。 |
授予對象 |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 | 下列單位的現役警官,符合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評定授予現役軍官軍銜範圍的,評定授予警銜: (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總隊、院校; (二)武警邊防部隊、消防部隊、警衛部隊; (三)武警水電指揮部、黃金指揮部、交通指揮部及所屬部隊,武裝森林警察總隊。 評定授予現役警官警銜的基本原則和標準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銜工作 |
最高銜批准權 | 中央軍委主席 | 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 | 國務院總理 |
種類和級別 | 軍官軍銜設下列三等十級: (一)將官:上將、中將、少將;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條 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定區分: (一)軍事、政治、後勤軍官: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軍、空軍軍官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 (二)專業技術軍官: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軍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不授予軍銜。 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為上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為上將。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警銜等級的設定,比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二章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 人民警察警銜不分類,設下列五等十三級: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
軍(警)官軍(警)銜編制級別(行政) | 軍銜高的軍官軍銜按照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授予。軍官對軍銜低的軍官,軍銜高的為上級。當軍銜高的軍官在職務上隸屬於軍銜低的軍官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軍事、政治、後勤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按照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武警部隊司令員、政治委員(正大軍區職):上將將至中將; (四)副軍職:少將、大校; | 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對警銜低的人民警察,警銜高的為上級。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在職務上隸屬於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 (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五)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
專業技術軍(警)官 | 專業技術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將至少校;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大校至上尉;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中校至少尉 | 專業技術警官專業技術警官: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將至少校;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大校至上尉;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中校至少尉。 |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
軍(警)銜的首次授予 | 授予軍官軍銜以軍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對革命事業的貢獻和在軍隊中服役的經歷為依據。 初任軍官職務的人員依照下列規定首次授予軍銜: (一)軍隊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的,授予少尉軍銜; 大學專科畢業的,授予少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中尉軍銜; 大學本科畢業的,授予中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少尉軍銜; 獲得碩士學位的,授予上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中尉軍銜;研究生班畢業,未獲得碩土學位的,授予中尉軍銜; 獲得博士學位的,授予少校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上尉軍銜。 (二)戰時士兵被任命為軍官職務的,按照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授予相應的軍銜。 (三)軍隊文職幹部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被任命為軍官職務的,按照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授予相應的軍銜。 | 與軍銜相同。 | 警銜的首次授予 從學校畢業和從社會上招考錄用擔任人民警察的,或者從其他部門調任人民警察的,根據確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 |
首次授銜的批准許可權 | 首次授予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批准: (一)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於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 首次授予現役警官警銜的批准許可權: (一)中將、少將、大校、上校,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 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第一政治 委員,司令員、政治委員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隊第一政治委員,總隊長、政治委員或者其他有警官職務任免權的軍、師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批准: (一)總警監、副總警監、一級警監、二級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二)三級警監、警督由公安部部長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廳(局)長批准授予; (四)警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警司、警員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晉級的期限 | 軍官軍銜按照下列期限晉級: (一)平時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少尉晉升中尉,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的為二年,其他為三年;中尉晉升上尉、上尉晉升少校、少校晉升中校、中校晉升上校、上校晉升大校各為四年;大校以上軍銜晉級為選升,以軍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和對國防建設的貢獻為依據; (二)戰時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可以縮短,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戰時情況規定。 軍官在院校學習的時間,計算在軍銜晉級的期限內。 軍官軍銜一般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逐級晉升。 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屆滿,因違犯軍紀,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不夠晉級條件的,延期晉級或者退出現役。 軍官由於職務提升,其軍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的,提前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 軍官在作戰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績的,其軍銜可以提前晉級。 被決定任命為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職務的軍官晉升為上將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授予上將軍銜。 | 與軍銜相同。 |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
軍(警)銜的晉級 | 除“以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職務的軍官晉升為上將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授予上將軍銜”外的軍官軍銜的晉級,按照軍官職務的任免許可權批准。但是,下列軍官軍銜晉級,按照以下規定批准: (一)副師職(正旅職)軍官晉升為大校的,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大校、少將、中將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二)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於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 (三)副營職軍官晉升為少校的,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少校、中校的.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 | 現役警官警銜晉級的批准許可權: (一)武警部隊司令員、政治委員、副司令員、副政治委員和正軍職警官警銜晉級,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準; (二)副軍職以下警官警銜晉級,按照現役警官職務的任免許可權批准。但是,下列警官警銜晉級,按照以下規定批准: 副軍職、正師職警官和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警官晉升為少將的,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副師職警官和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警官晉升為大校的,由公安部部長批准; 正團職警官和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警官晉長為上校的,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第一政治委員、司令員、政治委員批准; 正營職警官晉升為中校、副營職警官和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警官晉升為少校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隊第一政治委員,總隊長、政治委員或者其他有警官職務任免權的軍、師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 | 警銜的晉級: (一)總警監、副總警監、一級警監、二級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二)三級警監、警督由公安部部長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廳(局)長批准授予; (四)警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警司、警員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授予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
軍(警)銜的降級、取消和剝奪 | 第六章 現役軍官軍銜的降級、取消和剝奪 第二十四條 軍官因不勝任現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軍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高軍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高軍銜。調整軍銜的批准許可權與其原軍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 第二十五條 軍官違犯軍紀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可以給予軍銜降級處分。軍銜降級的批准許可權與首次批准授予該級軍銜的許可權相同。 軍官軍銜降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 第二十六條 軍官軍銜降級的,其軍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後的軍銜等級重新計算。 軍官受軍銜降級處分後,對所犯錯誤已經改正並在作戰或者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其軍銜晉級的期限可以縮短。 第二十七條 對撤銷軍官職務並取消軍官身份的人員,取消其軍官軍銜。取消軍官軍銜的批准許可權與首次批准授予該級軍銜的許可權相同。 軍官被開除軍籍的,取消其軍銜。取消軍銜的批准許可權與批准開除軍籍的許可權相同。 第二十八條 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決剝奪其軍銜。 退役軍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剝奪其軍銜。 軍官犯罪被剝奪軍銜,在服刑期滿後,需要在軍隊中服役並授予軍官軍銜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 現役警官警銜的降級、取消和剝奪,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六章的規定執行。 | 第五章 警銜的保留、降級、取消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帶標誌。 人民警察調離警察工作崗位或者辭職、退職的,其警銜不予保留。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因不勝任現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警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調整警銜的批准許可權與原警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違犯警紀的,可以給予警銜降級的處分。警銜降級的批准許可權與原警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人民警察受警銜降級處分後,其警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後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 人民警察警銜降級不適用於二級警員。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離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 |
其他 | 現役軍官軍銜的標誌和佩帶 第二十九條 軍官軍銜的肩章、符號式樣和佩帶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 第三十條 軍官佩帶的肩章、符號必須與其軍銜相符。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預備役軍官軍銜制度,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士兵軍銜制度,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三十四條 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警官警銜的肩章、符號式樣和佩帶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 現役警官授銜儀式在公布授予警銜命令的同時舉行。授予將官警銜的儀式,由武警總部組織實施,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同志或受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委託的有關同志前往授銜。授予校官、尉官警銜的儀式,由武警總部機關、總隊、支隊、院校和其他軍、師級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實施。 |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銜工作適用本條例。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的批准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司法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的批准許可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參照本條例規定。 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中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不實行警銜制度。 第二十四條 人民警察警銜標誌的式樣和佩帶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
士兵軍(警)銜制度 | (一)義務兵 下士、中士、上士、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兵,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實行士兵警銜制度,在稱謂上應與人民解放軍有所區別,授 予士官警銜的改稱為“警士長”、“專業警士”、“警士”,士兵在警銜前冠以“武警”。其他士兵的警銜等級區分與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軍銜等級區分相同。 | 無 |